更新時間:2024-05-18 07:16:43作者:佚名
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工資如何發放?
受疫情影響,復工復產延遲
企業是否有權為職工安排帶薪休假?
如何保障兼職員工的權益?
12月25日,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做客大連新聞傳媒集團FM103.3播出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節目,與市民就政務服務相關話題進行探討。保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資權益。 進行互動對話并回答熱點問題。
問一個問題
回答
Q1
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維權時應準備哪些證據?
回答
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必須獲取并妥善保存與工作有關的一切證據。
首先,要保留文件和物證,包括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證明、工資支付憑證,甚至通訊錄、飯卡、飯票、結算單等,只要他們可以與工作聯系起來。 必須積極獲取并仔細保存證據。
其次大連市勞動保障網,要養成書寫工作記錄的習慣,比如清楚地記錄日常工作的開始時間、工作內容和完成的工作量、工作結束時間,以及發工資的日期、發了多少工資。等詳細說明。 記錄。
此外,不要忽視電子數據證據。 當無法獲取關鍵的書面或物證時,當工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工人可以充分利用電子設備(如手機)進行記錄、錄像、拍照,以反映真實情況。
Q2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取得仲裁裁決后,仲裁裁決是否生效?
回答
勞動爭議案件通常為“一審、二審”。 勞動者及其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官重新審理。 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后,除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提起訴訟,否則仲裁裁決不會發生效力。 只要一方提起訴訟,該裁決就無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僅限于兩類勞動爭議案件
一是索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補償金的糾紛,其索賠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
二是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產生的爭議。
第三季度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該如何支付?
回答
1.政府因疫情防控實施隔離措施,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場所的,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2、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從第二個月起發放生活補貼。 生活費標準不低于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生活費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實際支付給職工的生活費不得低于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四季度
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復產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面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
回答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的意愿,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的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印發《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的意見》《關于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社保發[2020]8號(以下簡稱八號文)規定:“對于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的,企業自行安排提供福利假和其他類型的假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有權協調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與員工協商是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程序,但并不要求“必須達成共識”。 無論員工同意與否,企業在完成協商后均可對帶薪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
8號文件明確指導企業和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假、企業創造的福利假和其他類型的休假,以盡量減少COVID-19疫情對企業經營和勞動者收入的影響。 企業在延遲復工復產期間安排職工優先享受帶薪年休假時留學之路,應盡量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大連市勞動保障網,依法履行協商手續,并按照規定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法律; 勞動者應當準確理解法律、政策規定,積極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
Q5
如何保障兼職員工的權益?
回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非全日制勞動者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當事人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不允許試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雇傭關系,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數字化勞動權益保護
2021年
截至目前,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已依法受理投訴舉報2074件,結案率100%。 全年共追回4198名職工工資5764.88萬元; 責令116家用人單位為316名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480.1萬元。
勞工權益保障、政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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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勞動保障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