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4 07:21:11作者:佚名
為規范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文件精神,促進我校勤工助學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校組織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獲得合法報酬,改善學習、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我校勤工助學工作分為有償崗位和無償崗位。
第二條:我校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學生、提升能力、回報社會的宗旨,按照業余時間、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貧濟困、競爭上崗、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不得組織、安排大學生參加有損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條 勤工儉學是學校資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資助的同時,應當兼顧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學生樹立自立、自信、自主的品質,培養學生正確的勞動觀,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感恩意識,建立學生回報社會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辦公室負責我校勤工助學活動的統一組織管理,審核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制定相關管理規范,引導、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監督各用人單位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負責有償崗位每月工資支付。
第五條 各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的用人單位負責向學校提出崗位申請,組織、安排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監督、考核學生勤工助學情況,報告勤工助學崗位有償勞動工資。
第六條 未經學生工作辦公室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聘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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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聘用學生勤工儉學的留學之路,學校不予資助。學生未經批準在校外從事勤工儉學活動,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第七條 學校、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社會適應能力,增強學生安全意識,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學校按照原國家教委、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每年由學校財務處撥付學生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學生參加學校內部非盈利部門的勤工助學活動的費用。經費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管理和撥付合肥工業大學勤工助學中心,??顚S?。
第九條 學生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其報酬由學生工作處資助處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加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項資助項目的勤工助學的,其報酬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資金中支付;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其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照協議支付。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應當根據我校現有資源和單位實際工作需要,不得影響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不得組織學生參與有毒、有害、危險的生產作業或者超出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損身體健康的勞動。
第十一條 校內兼職應當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務等崗位為主。
第十二條 工種及勞動標準
我校勤工儉學崗位分為有薪崗位和無薪崗位。
帶薪崗位:帶薪崗位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工作需要申請設立的學生資助崗位,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提供有償勞動。工作內容要適合學生,所設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得與學生干部工作重疊,工作量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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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固定崗位:長期固定崗位為連續、長期(一個學期以上)的學生資助崗位(如學生工作助理)合肥工業大學勤工助學中心,每月平均工作時間不少于20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工資按月計算,月薪100-200元,最高月薪不超過300元。院系設立有償學生資助崗位數量原則上以(學生總數/300人)為上限,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可設立2個崗位。
臨時固定崗位:臨時固定崗位為長期固定崗位(一個學期以上),工作時間靈活(如圖書館、公寓助理),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勞動者按工時計酬,每小時不低于8元,月工資不超過300元。
臨時性崗位:臨時性崗位是個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設置的兼職崗位,工資支付按小時計算,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小時工資不低于8元,每月工資不超過300元。
無薪職位:
無償崗位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的學生資助崗位,針對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自愿為學校提供無償志愿服務。工作內容要適合學生,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和能力的提升,使之成為我校學生鍛煉能力、提高素質、服務社會的有效載體。
(1)無薪崗位面向愿意為學校建設提供志愿服務的全日制學生,鼓勵和提倡獲得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無薪獎助學金的學生參與,同時也歡迎有志于實踐社會、回饋校園的學生參與。
(2)無薪崗位為志愿服務形式,學校不支付工資,面向全校開放,學生可自愿申請。
(3)無薪崗位主要涉及基礎學科實驗室助理、教師助理、系辦公室助理、計算機室管理、班級建設等學生生活的各個方面。
(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設立無薪崗位,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工作要求和工作量,并于學期開始時向學生工作處助學處提出申請。學生工作處助學處負責組織無薪崗位的宣傳和招聘,設立崗位的用人單位對崗位的使用負責。
(五)每學期末,崗位設置單位應根據學生工作表現對學生進行考核評價,填寫相關無薪崗位考核表報學生處。學生處將根據參與無薪崗位工作表現,向參與無薪崗位工作的學生頒發榮譽證書,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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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特崗崗位的薪酬標準,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第十四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工作處提出申請,并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推薦符合用人單位崗位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辦公室應當對校外用人單位使用勤工助學崗位的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的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或者學校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學生三方協商確定,并寫入就業協議中。
第六章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第十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當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能夠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良,有充足的業余時間學習。
第二十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參加帶薪崗位的學生須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且不得在校內兼任其他勤工助學崗位或三助崗位。
第二十一條 為使我校資助資源惠及更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除特殊情況外,學校今年不再為獲得國家助學金、勵志獎學金或其他高額無償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安排帶薪工作。對家庭情況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將優先安排帶薪勤工助學工作,解決其困難。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加勤工助學資格:
(一)考試成績不合格,正在試用期的;
(2)日常生活中奢侈浪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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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的;
(4)不服從學校勤工助學工作安排的;
(五)不遵守勞動紀律,被用人單位舉報表現不良的;
(6)身體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勤工儉學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學活動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應于每學年開始后半個月內向學生工作處提交本單位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的書面申請(《哈爾濱工業大學用人單位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列明崗位類型、崗位名稱及編號、工作職責、工作時間等,經批準后方可招收學生,并將招收學生名單報學生工作處。
第二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與考核,并應當按照第四章的標準制定每月有償崗位工資支付表。每月15日前將考核結果及上月工資表報學生工作處備案或審核(《哈爾濱工業大學勤工助學勞務費用支付表》須有單位公章和主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五條 學生工作處根據用人單位考核結果確定或下達工資清單,并于每月25日將帶薪崗位工資報學校財務處。帶薪崗位工資原則上直接轉入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存折或銀行卡,不得代領。
第二十六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整理、管理全校勤工助學資料,監督用人單位對勤工助學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學生的工作情況。對在勤工助學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勤工助學期間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學校管理規定予以教育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資助崗位申請表
哈爾濱工業大學有償??勤工助學崗位勞務費繳納表
哈爾濱工業大學無薪崗位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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