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03 21:07:16作者:佚名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三年規劃綱要》及《國家中常年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滿足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人才的需求,培養國家建設所需的拔尖創新人才,推動我國和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國家留學基金,依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抽調辦法》和年度抽調規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9年將在全省選拔各種出國留學人員12000名,其中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抽調6000人(其中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5000人),國家公派中級研究學者項目、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項目、國家公派專項出國留學項目以及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計劃抽調6000人。
一、選派類別和留學時限
1、博士研究生(赴美國攻讀博士學位):留學年限為36-48個月;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美國從事課題研究):留學年限為6-24個月;
3、碩士研究生(赴美國攻讀碩士學位):留學年限為12-24個月;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學年限為3-12個月;
5、高級研究學者:留學年限為3-6個月;
二、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優先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海洋、納米及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詳見《國家留學基金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三、資助內容
通常為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具體捐助項目、標準在投檔時確定。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應為高等中學、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即將工作人員和在校優秀中學生,且符合下述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養國家留學基金,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之后歸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英語水平達到《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英語條件》規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
5、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的人員,歸國后工作通常須滿三年方可再度申請。
國家留學基金捐助范圍暫不包括境內其它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暫不接受已獲國家留學基金捐助但未執行人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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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類別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紀不超過35歲(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專科結業生,或在讀碩士生或博士一年級中學生。申請時須遞交美國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免雜費或獲得雜費捐助證明。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初。
2、聯合培養博士生
申請人應為在讀一、二年級優秀博士生,申請時年紀不超過35歲(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申請時須遞交美國教育機構開具的即將約請函打印件及國外外導師為其共同擬定的研修計劃和可能發生的與學習相關費用說明。入學時間為申請當初。
3、碩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紀不超過30歲(1979年3月20日后出生),應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應屆專科結業生。申請時須遞交美國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僅限申請規定的專項碩士研究生項目,詳見《2009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項目手冊》。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請時年紀不超過50歲(1959年3月20日后出生),應為高等中學、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即將工作人員。專科結業后通常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結業后通常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結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期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請人應是高等中學或科研單位具有博士學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班主任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結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2006年3月20日后結業)。申請時年紀不超過40歲(1969年3月20日后出生)。
5、高級研究學者:申請時年紀不超過55歲(1954年3月20日后出生);除應符合訪問學者的申請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②“長江學者”特聘院士或教育部當初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干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圍者;
③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小型企業中級行政管理人員。
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副處(包括副司副處)以上行政職務;國有大小型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相當于副司副處(包括副司副處)以上行政職務。
對類別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具體項目規定執行。
五、選拔辦法
(一)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投檔”的方法進行選拔。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
(二)申請方法
采取網上報考的形式。請申請人登陸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考。
(三)申請材料
請依照《關于打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說明》準備書面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要特殊要求的項目,請根據項目手冊打算書面申請材料。
(四)受理形式
留學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單位(包括各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有關高等高校)統一受理本地區(單位、部門)的申請。受理單位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進行材料初審;留學基金委通常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單位自2009年1月5日起提供咨詢。
(五)受理時間
請申請人于200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進行網上報考并按規定向各有關受理單位遞交申請材料。《單位推薦意見表》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統一遞交各有關受理單位。
(六)對申請、受理辦法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項目具體要求執行(詳見《2009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項目手冊》)。
六、評審、錄取
留學基金委將按照項目具體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按照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投檔人員名單。
兩院教授、長江學者、教育部當初確定的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圍者直接投檔。
教育部當初確定的全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榮獲者可直接投檔。
博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的投檔結果在2009年4月份公布;碩士研究生的投檔結果將按照項目要求另行公布。
中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和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東北南歐地區)的投檔結果在2009年7月份公布。
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檔結果將按照項目要求另行公布。
投檔通知將按照項目要求通過各有關受理機構轉發或由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署《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并補辦公證、交存保證金和《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蘇州冬訓部或北京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初審后再予申領護照、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派出后應遵循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的有關約定。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華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
八、本簡章由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