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03 19:10:17作者:佚名
注:約請函內容中申請人姓名、留學身分、留學年限、專業方向及外方簽字缺一不可,否則將視為無效約請函,將造成申請失敗。
4.外方約請函中的留學時限能否超過現行規定?
答:不可以。須按抽調辦法中規定時限申報,外方約請函中明晰的留學時限須與申請表上填寫的留學時限一致。中級研究學者的留學時限不能高于3個月或超過6個月;訪問學者的留學時限不能高于3個月或超過12個月;博士后的留學時限不能高于6個月或超過24個月。
5.2023年是否可以遞交非即將約請信?
答:不可以。非即將約請信是指:來往電郵(截圖)、邀請信上無外方負責人(院長)簽字、非約請單位專用信箋復印等情況。上述屬非即將約請信的情況,在材料初審時將作為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按不通過資格初審處理。
6.留學單位能否為臺灣、澳門、臺灣地區的院校科研院所?
答:不可以。
7.留學單位還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請及時關注國家留學網()發布的有關通知。2023年申請時,請認真閱讀“有關國別申請、派出注意事項(訪問學者類)”()中相關規定。
8.申請時必須遞交英語合格證明嗎?
答:2023年東部地區人才培養非常項目、地方合作項目容許申請人在英語未達到合格標準的情況下先行申報,但申報時,推舉單位須在《單位推薦意見表》中明晰對其重點推薦,而且申請人須遞交有關英語水平證明作為專家評審參考。
申報時英語水平符合達標條件的申請人,投檔后可直接派出;申報時英語不符合達標條件的,投檔后英語達到合格標準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申請時英語水平合格者。
9.怎么認定“近六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或地區連續留學8個月(含)以上,或連續工作12個月(含)以上,或曾以國家公派中級研究學者身分留學3個月(含)以上”?
答:曾在同一語種國家學習/工作的證明材料可以提供一下所列任一:(1)以往出具的《留學歸國人員證明》;
(2)可認定留學年限、留學單位和學歷的相關旁證材料:
①曾在美國取得學歷學位人員應提供:國家移民管理局官網復印的本人出入境記錄、國外高校頒授的學位證書或結業證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美國學歷學位認證書。
②曾在美國工作或研修人員應提供:國家移民管理局官網復印的本人出入境記錄、曾留學單位及國外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分別開具的在外學習或工作的證明。
對曾留學國與擬留學國使用語言不一致的,須另行提供曾留學單位開具的工作語言為相應語種的證明。
考慮到新冠疫情影響,對2023年東部地區人才培養非常項目、地方合作項目申請人適當放寬英語合格條件認定標準,于2012年1月1日(含)之后歸國的,可視為英語合格。
10.托福、托福或則全省英語水平考試(WSK)是否必須在有效期內?
答:是的。托福、托福和WSK的成績有效期為五年,申請時成績需在有效期內。考慮到新冠疫情影響,對2023年東部地區人才培養非常項目、地方合作項目申請人適當放寬英語合格條件認定標準,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達到合格標準并獲得證書的,可視為英語合格。
11.怎么認定“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畢業證書”的有效性?畢業證書是否必須在有效期內?
答:有效的畢業證書應為:培訓語種及級別符合“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英語合格條件”要求,所蓋私章為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私章。請在培訓報考時向有關培訓部確認所報為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認可的培訓。
請非常注意,畢業證書為培訓部所在學院私章的不予認可。
畢業證書有效期為五年,申請時成績在有效期內,方視為英語達標。
考慮到新冠疫情影響,對2023年東部地區人才培養非常項目、地方合作項目申請人適當放寬英語合格條件認定標準,于2019年春季班(含)之后入學并獲畢業證書的,可視為英語合格。
12.英語合格證明、外方約請信是否須要遞交原件?
答:不須要。申請人只需提供英語合格證明、外方約請信的打印件、傳真件,或有外方電子簽名的復印件,原件請申請人自行存留。
13.申請材料須遞交電子版嗎?
答:是的。申請人報考時須按要求將申請材料電子版上傳至“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并按次序打算紙質申請材料(具體請參考《應遞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向受理單位遞交。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文以英語種書寫的,需另提供英文翻譯件。申請材料一律使用A4打印紙復印或打印,請在申請表第一頁粘貼申請人近日彩色相片(一寸免冠、光紙正面)。
14.怎樣獲得《單位推薦意見表》,《單位推薦意見表》由誰負責填寫,由誰負責輸機?
答:申請人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填寫出國留學申請表完畢后需遞交并復印,空白《單位推薦意見表》將陪同申請表一起復印,不能單獨復印。
推薦意見需由所在單位主管留學工作的部門負責填寫,加蓋所在單位(司副處或以上級別單位)私章后,由單位統一遞交或密封后交由申請人遞交受理單位。《單位推薦意見表》的電子信息由各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負責輸入網上報考系統。
15.申請表遞交后是否可以進行修改?
答:在受理單位未通過網上報考系統接收申請表曾經,申請人可以將已填寫的網上申請表提回并進行更改。申請人可使用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登陸后點擊提回申請表按鍵,將申請表提回后進行更改,但更改之后必須在項目申請截至日期前重新進行遞交并復印。受理單位如已在網上接收申請表,申請人將難以再修改申請表信息。為此,申請表填寫完成后,請勿必仔細核實無誤后在規定網報時間內遞交。
如報考截至時未重新遞交申請表,或報考截至后提回,均視為未成功報考。
16.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支助的主要內容是哪些?
答:捐助內容包括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捐助時限內的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貼費等。獎學金支助標準及方法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17.是否提供雜費捐助?
答:不提供雜費捐助。
18.被投檔后怎樣獲得投檔材料?
答:留學人員投檔后可登陸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自行下載、打印投檔材料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
19.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者或投檔后舍棄留學資格者,是否可再度申報?
答: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歸國服務滿2年后方可再申請。
曾獲得留學資格且留學資格在有效期內、尚未派出的,經所在單位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出舍棄留學資格并獲批者,2年內不得再度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未經批準私自舍棄留學資格者,5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因疫情代辦舍棄資格手續的,不受2年內不得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限制。未申領舍棄資格手續的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有效期到期后5年內不得再度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