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9-04 16:06:59作者:佚名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人社部發〔2011〕23號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甘肅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部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常年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學人才引入工作力度,增強對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支持,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外交部、發展變革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人口計生委、人民中行、國資委、海關總局、稅務總署、工商總署、僑辦、中科院、外專局、外匯局等有關部委研究起草了《關于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意見》,經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現印發給大家,請結合本地區、本部委的實際狀況貫徹落實。
中組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天
關于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意見
留學人員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份。吸引廣大留學人員歸國工作、創業或為國服務,是我國推進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途徑,只是新情勢下推行科教崇仁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歸國創業漸漸成為留學人員報效祖國、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廣大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參與創新型國家建設,有促使學習美國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換,有促使推進我國企業自主創新、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有促使以創業推動就業,對于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具備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家中常年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根據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要求,結合新時期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特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
1.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是指境外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歸國成立企業。留學人員企業通常要由留學人員兼任企業法人代表,或則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注資)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2.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支持留學、鼓勵歸國、來去自由”的工作方針,根據“拓寬留學渠道,吸引人才歸國,支持創新創業,鼓勵為國服務”的工作要求,緊扣東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和行業振興等戰略規劃,造就和運用更多支持條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給予扶植。通過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努力實現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提高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歸國留學人員證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要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人才效益相結合,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項目要大力支持,并通過企業發展培養出一批把握尖端科技的創新型人才和擅于經營管理的領軍型人才;堅持國家戰略與區域規劃相結合,優先支持我國急需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地方振興進程中的重點產業項目;堅持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以政府投入引導、帶動社會投入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堅持優化環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在提供降價新政的同時,逐步建立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堅持個人素養與創業前景相結合,在考慮企業科技成果創新性的同時,重視留學歸國人員的誠信記錄和能力水平的綜合評價。
4.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應當營造有促使創業的良好環境。要不斷創新新政、完善制度、強化服務、優化環境,為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提供降價的新政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優良的服務環境,積極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機制,進一步發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培養一批專業素養高、技術前景好、海外聯系廣、熟悉國際運作規則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二、積極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提供新政支持
5.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還要,研究擬定專項創業支持計劃,有針對性地重點引入一批本地區發展急需和短缺的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各地區要積極推進創業載體建設,借助當地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新區等創業載體,大力吸引留學人員歸國創業。
6.國家推行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在成立初始啟動階段給予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為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提供一定數目的創業啟動資金,并為領軍型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及其創業團隊成員提供一定數額的安家費或租房補助。
7.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鼓勵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社會團體、自然人等各種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擴寬融資渠道。
8.逐步改進和加強創業借貸管理,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研究探求“銀行+擔保+額外風險補償制度”的借貸方式,強化對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金融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提供借貸擔保和再擔保服務。
9.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以按規定參與國家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項目等,對踏入各種新區孵化或轉換的科研項目予以免除場地房租等降價。
10.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賦降價新政。其中,屬于國家還要重點扶植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賦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成本,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估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交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植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省水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免、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資源綜合運用企業所得稅降價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嚴禁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估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1.英籍或取得境外永久永居權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并持有地稅部委出示的對外支付地稅證明后,可全部兌換外匯匯入境外。在售電匯管理上,依據收入的性質,根據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申領。
12.歸國創業留學人員以出租形式使用國有農地進行創業,可享受各地政府優先供應農地等新政。留學歸國人員可根據農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農地運用總體規劃,運用荒山、灘涂等特殊農地開發漁業、林業項目,但不能抵押、轉讓、轉租農地,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13.留學人員企業出席政府采購公開投標,按有關新政規定給予支持。
14.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專利,產生企業自主知識產權與核心技術的專利保護,加強對留學人員企業專利申請的支持力度。歸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技術成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作價競購投資。
15.積極鼓勵留學人員企業報送成立碩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境外博士后檢票舉行科研活動,并對檢票的境外博士后予以經費支助。
三、積極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16.對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堅持來去自由的原則,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出席有關學術活動等正常業務活動,有關部委要簡化手續,優先申領。
17.歸國創業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孫輩,經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和經偵部委初審后,可在創業地或其本人祖籍戶籍所在地進駐,也可在其本人原戶籍吊銷地恢復戶籍。其中,上海市、上海市必須結合本地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擬定對非在本地吊銷戶籍或籍貫不在本地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籍遷移新政。
夫婦雙方在美國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美國簽證的留學人員,按新政生育或在美國其間生育及在美國孕婦后回美國大陸生育第二個孫輩的,要根據國家及本地區有關規定在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等方面予以適當照料;其孫輩歸國,可根據國家及本地區的有關法律新政規定,隨父親在當地入駐。
18.歸國創業留學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出席美國境內各項社會壽險(有社會壽險雙邊或多邊互免合同的除外),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傷殘壽險等,交費期限以實際繳交各項社會壽險費的期限為準。
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可憑勞動、聘用等有效協議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的證明在當地推行個人住房社保帳戶。非本地戶口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可以按規定,在當地繳交和使用住房社保,離開該地區時,可以按規定申領住房社保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已加入外國籍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在美國境內跨統籌地區流動,根據美國有關規定,申領社會壽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各項社會壽險待遇的方法和個人住房社保時,在交費標準、轉移方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與美國公民有相似的權力和義務。
19.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在國外首次報送職稱時,可比照國外同等閱歷人員報送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免試英語和計算機。對其在美國取得的與國外相對應的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經驗證后,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代辦確認手續。
20.已加入英籍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初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辦理條件的,可憑其出境時所持有的簽證或則其他旅行護照、有效護照或則永居許可,以及經偵機關開具的住宿登記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后,由經偵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列車駕駛證》。
持海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符合駕駛證辦理條件的,可憑海外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后,由經偵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列車駕駛證》。
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可以憑身分證明及機動車相關證明、憑證,到經偵部委申請補辦機動車注冊登記。
21.妥善安排歸國創業留學人員的配偶工作和孫輩就學。隨遷配偶就業,采取個人聯系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要優先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要積極幫助推薦就業。
隨遷孫輩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委根據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申領入、轉學手續,不繳納國家規定以外成本。
22.鼓勵留學人員企業報送各級各種科技計劃和科研基金項目,舉行科研活動。同等條件下,對研究開發水平高、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留學人員企業科研項目給予優先支持。逐步發揮留學人員新穎優勢,鼓勵她們造就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勵各高等高校及科研機構試驗室向留學人員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企業推行企業技術中心或與高等高校、科研院所聯合成立安裝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享受相關降價新政。鼓勵有發明專利或科研成果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報送國家和省處級有關科技大獎。
2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委要主動為留學人員成立企業及留學人員創業園提供支持和幫助。推行留學人員歸國創業信息平臺,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力度,宣傳引智和創業新政,提供項目需求信息等,推動資源共享。積極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搭建交流平臺,鼓勵和支持各地區舉辦多種方式的留學人員智力交流活動。完善創業投資綜合性服務平臺,實現留學人員歸國成立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互動交流。構建技術產權服務平臺,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提供中外技術專利信息數據庫檢索、國家重點行業數據庫檢索和技術產權網上交易等服務。
四、加強對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25.高度注重。各地區要充分認識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把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議程,根據黨管人才的原則,強化對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新政研究、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逐步發揮留學人員歸國服務工作部際聯席大會的積極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要充分發揮政府留學人員歸國工作綜合管理職能作用,強化與有關部委的勾通協調,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各有關部委要互相支持,緊密配合,產生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
26.推進協調。各地區要按照本地區的實際狀況健全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服務工作協調制度,綜合協調當地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各部委要強化勾通協調,逐步推進對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宏觀指導。推行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定期交流機制,加強地區、部門、行業間交流合作,盤活留學人員資源,探求確立海內外留學人員組織合作模式,以留學人員服務機構為主體,發揮海內外各種留學人員組織、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不斷引領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服務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點。各地區要逐步建立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新政舉措,推動培植和發展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提供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各地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示范、引領和推廣作用,要按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制訂專門的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工作計劃,把工作重點放到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上。集中優勢力量,加強投入力度,爭取在引入一批具備核心競爭力的留學人員歸國創業企業方面有所突破。
28.加強服務。各地區要將歸國創業留學人員列入當地重點人才服務對象的范圍,健全服務體系。要研究起草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服務機構工作章程和機制,明晰專門服務機構,成立專門服務窗口,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提供無障礙、一站式、個性化、全方位的服務。有條件的地區要按照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的特性和要求,開發特色服務項目,打造多樣化、立體化服務產品機制,支持廣大留學人員歸國創業。要積極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機制歸國留學人員證明,逐步加強留學人員歸國創業服務工作力度。對作出重大貢獻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要以適當方式進行宣傳和嘉獎,營造留學人員歸國創業良好氣氛。要通過建立留學人員創業信息庫,加強留學人員歸國創業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要推行與境外留學人員聯系的有效渠道,充分發揮各種社會團體機構的聯絡作用,強化與境外留學人員的聯系,為她們歸國創業做媒搭橋,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