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12-24 21:03:38作者:佚名
工資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為這個是每一位會計新手必做的工作之一,今年稅務稽查與往年最大的區別之一,在于個稅方面;而個稅的重點就是工資薪金。
以案說法,這些避稅行為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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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真實案例!
16年虛列工資依舊被罰
近日,無錫市稅務局公布了一份處理決定書。該案中,某公司幾年前的虛列工資偷稅,直至今年才被被查出,仍舊逃不過稅務對其進行處罰!
以下是處理決定書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錫稅二稽處(2021)206號江陰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經查
你單位在2016年期間存在管理費用虛列工資以逃避繳納稅款的情況。
二、處理決定
1、追繳稅款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你單位的收入能夠核算清楚,根據現有資料,無法核實真實的工資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號)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本次檢查按照當地同類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你單位應納稅額,應追繳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11272.21元。
2、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你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簽章)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對于上述虛列工資逃稅的行為,一般處罰必定是追加稅款和加收滯納金,雖然上述金額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償失,本可以不用繳納滯納金的。
而廣東省的一起案例就沒那么幸運,企業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0多萬元!
廣東省鶴山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舉報信息,對某制造企業實施稅收檢查,通過核查“賬實”差異、細審工資費用數據,查實該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虛列人員、分解工資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繳義務,偷逃個人所得稅20多萬元。
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企業稅號查詢,并處罰款共計40多萬元的處理決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雖然是被舉報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但是舉報信并未有實質性的證據,稅務機關還是依靠金稅三期系統中的同行業信息和征管數據來搜集企業出現的破綻。
Part.02
“工資薪金”變“勞務費”,
高新技術企業被查
同樣的,某稅務局對甲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情況納稅評估時發現,三年來甲公司銷售額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長,所得稅稅負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其他各項納稅評估指標較好。
但是,甲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本年研發人員數”、“本年職工總數”及“本年研發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三個指標均未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特征,由此讓稅務人員產生疑惑。
稅務人員通過核查發現甲企業將部分員工工資以勞務費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費用。
提醒: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2016〕19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一般情況下,在職人員的報酬計入“工資薪金”,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的報酬計入“勞務費”。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但不管在職人員、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若累計工作時間滿183天以上的,應歸入企業的職工總數。
因此,雖然甲公司將部分員工工資以勞務費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費用,達到減少職工總數的目的,但根據法規的規定,甲公司以“勞務費”支付的報酬的人員,若符合累計工作時間滿183天規定的,也應計入職工總數的范疇。勞務費是個坑,不是想開就能開的。
Part.03
2022年稅務主要稽查四個方面
企業趕緊自查
提醒大家,對于今年的稅務稽查,工資薪金是重點,與工資薪金息息相關的工資表可能存在涉稅風險!
根據企業情況,稽查人員針對企業賬簿中的工資費用項目,從四個方面入手實施核查:
1、審核工資支出憑證
企業的人員花名冊、考勤表、工資明細賬和計算表,審核工資發放憑證與銀行代發工資卡等憑證資料的數據是否對應無差異
2、核查企業職工人數、薪酬標準是否存在異常
稽查人員分析企業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生產規模,核實從業職工人數和薪酬標準,重點核實月工資額低于5000元的人數占比情況
3、檢查“賬實”差異
審查分析企業“應付職工薪酬”,賬戶與實付工資總額是否對應,核對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的發放是否正確。
檢查“應付福利費〞賬戶支出情況,核實企業通過該賬戶發放現金和實物的具體情況。
4、結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業數據
利用金稅三期系統和社保系統,核查工資表中人員與企業繳納社保人員在數量上是否存在較大差異,并對企業申報個人所得稅人員的比例和收入情況實施核查。
Part.04
工資表9個涉稅風險
一定要注意了!
1、工資個稅計算是否正確
重點檢查工資表中代扣的個稅金額是否依法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是否存在人為計算錯誤、故意少交個稅的情況。
2、人員是否真實
重點檢查工資表上的員工是否屬于公司真實的人員,是否存在虛列名冊、假發工資現象。
3、工資是否合理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4、是否申報了個稅
重點檢查企業工資表上的人員,是否均在金稅三期個稅申報系統中,依法申報了“工資薪金”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5、是否存在兩處以上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應固定一處單位,攜帶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發放工資、薪金的合同及發放證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申報個人所得稅企業稅號查詢,多退少補。
6、是否存在已經離職人員未刪除信息
重點檢查企業工資表中是否還存在人員已經離職、甚至已經死亡等,但是仍然申報個稅,未及時刪除這些人員的信息的現象。
7、適用稅目是否正確
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在計算個稅的時候,是否故意把“工資薪金”項目轉換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稅率項目轉為低稅率項目,造成少申報個稅。
8、年終獎計稅方法是否正確
對于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計稅辦法。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9、免稅所得是否合法
重點檢查工資表中的免征個稅所得的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免征個稅的健康商業保險是否符合條件、通訊補貼免征個稅是否符合標準等
財會面試測評
問題一:我在一個公司發放工資,但是在另一個公司代繳納社保,個稅申報能否扣除我個人承擔的社保?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問題二:我們公司最近因為一項短期業務的需要,招聘了10名臨時工,這些臨時工到底需不需要繳納社保呢?如果不需要,為什么?如果需要,如何辦理?
問題三:我們公司后勤部新入職的張三是從農村來的,昨天他跑來問我,說他是首次繳納社保,這對他有什么影響,最大參保年齡是多大呢?
問題四:我們公司有幾個員工都自愿沒有繳納社保,請問這些職工的工資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可以,為什么?如果可以,怎么操作呢?
問題五:我們公司聘用了10名大學生實習,并支付他們一定的實習補貼,我們要不要給他們繳納社保呢,如果不要,為什么?如果要,該如何操作呀?
答案已經給大家準備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