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1 15:18:34作者:佚名
● 社會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網絡暴力造成的。 在觸發事件的刺激下,網民利用虛擬空間,以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傷害、誹謗他人,有一種“置人于死地”泄憤之感
●“清華學長事件”中,如果說學長發聲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他人的轉發、傳播、評判和“人肉搜索”則是這場“鬧劇”的推手
● 網絡曝光因其片面性和隨意性,很可能損害被曝光者的人身權利,曝光者還可能觸犯法律。
近日,“清華學姐事件”引發輿論關注。 事件源于一起校園“性騷擾糾紛”。 學姐聲稱自己在學校食堂被一名學弟學妹性騷擾。 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學姐在微信朋友圈發帖,曝光學弟的個人信息,并威脅“社會死亡”。
當事件從個人朋友圈轉移到匿名學校BBS時,學弟的照片和個人信息不斷被曝光。 隨著更多“八卦人士”將事件轉移到微博和各個論壇,并在營銷號的“推波助瀾”下,事態逐漸失控。
這起事件也讓“社會性死亡”一詞在網絡上流行起來。 接受《法制日報》采訪的業內人士分析,社會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網絡暴力造成的。 網民在觸發事件的刺激下,利用虛擬空間,用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傷害、誹謗他人,帶有一種“置人于死地”的泄憤意識。 事實上,這些行為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人民日報近日連發評論指出,在網上觀看并沒有什么錯,發表意見無可厚非,有簡單的正義感不應受到批評,而是跨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利用輿論的便利。火上澆油是極其不可取的。 如果不加以監管,就會傷害我們每一個人。
使用網絡通信機制
社會名譽受損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社會性死亡”一詞真正進入公眾視野是最近三個月的事,而這緣于三起熱點事件:8月29日的“羅冠軍事件”;8月29日的“羅冠軍事件”; 10月13日“送禮事件”; 還有11月17日的“清華學姐事件”。
其中,“禮物事件”無非是一場惡搞引發的尷尬,而另外兩起事件則性質完全不同。
“羅冠軍事件”中,女子用微博ID“加油Vicky”發布長文,講述自己被男友羅冠軍強奸的事,并公布了羅冠軍的證件照、工作單位、籍貫、職業等信息。 羅冠軍很快就受到各種騷擾,無法正常生活。 但沒過多久,事情出現了轉機,女子承認自己發布的內容全部是假的。 律師的陳述和警方的不立案通知書也很快發布了。 隨后,羅冠軍表示與女子和解。 “羅冠軍事件”就到此為止了。
“清華學姐事件”中,清華美院一名女學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中表示,自己在學校食堂遭到一名學弟的性騷擾。 第二天,在查看學校保衛部門的監控錄像后,她承認,“我只看到一個黑色物體經過,目前看起來不像是手。” 她公開解釋,并就未經核實而公布涉事男孩個人信息、侵犯其名譽一事表示歉意。
不難看出,這兩起事件實際上都是以輿論曝光為武器。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看來,所謂社會死亡主要是指在公眾面前丟臉、出丑。 也指在社交圈子里做出見不得人的事情,抬不起頭來,無法進行正常的社交活動。
孟強認為,社會死亡,尤其是他人實施的社會死亡,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暴力,是一種私人執法行為,具有巨大的法律風險。 “這種行為是單方面法官直接宣判事實,宣布對方違法或不道德。在這種既是當事人又是法官的情況下,自己的立場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存在偏見的可能性,不能像在法庭上那樣為雙方提供平等的辯論、出示證據和交叉質證的機會。”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思新也給出了相應的解讀:社會性死亡主要利用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特殊機制,如信息的全球傳播和傳播等。事實上,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信息。 通過相關信息的傳播,一個人在網絡空間中的評價受到致命的損害,這個人很難向網絡空間中的所有人展現自己完整的人格,從而導致這個人在未來的生活中遭受不當的歧視,失去一個人的尊嚴。正常生活的大量機會。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指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 當面對不公平待遇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的人不再選擇忍受和沉默,而是勇敢發聲,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與此同時,很多人并不注重權利的邊界。 當事實不清、存在誤解時,他們就過早地給別人貼標簽、下結論。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會歪曲、夸大事實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比如,近期的“天價餐”視頻中,有游客爆料“一頓飯要1900元”,然后將該店貼上“黑店”的標簽。 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后發現,該店明碼標價、重量正常煽風點火,海鮮加啤酒的“一頓飯”顯然不僅僅是一頓“飯菜”。 盡管該消息最終被推翻,但指控對商店造成的聲譽損害卻是實實在在的。
網民成為這場鬧劇的幕后推手
暴露隱私、侵犯權利
對于“清華學姐事件”,人民日報評論稱,如果說學姐發聲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他人的轉發、傳播、評判、“人肉搜索”才是推手這場“鬧劇”。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此類事件中,網民往往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導致網絡暴力影響擴大。 事件逆轉后,網友再次參與聲討對方,也通過公開個人信息、進行“人肉”搜索等方式進行懲罰。
在鄭寧看來,一個人的“社會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網絡暴力驅動的。 網民在觸發事件的刺激下,利用虛擬空間,以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傷害、誹謗他人,此類內容具有諷刺、殘忍、暴力等基本特征,并伴有發泄的快感。憤怒是“置某人于死地”。
“社會死亡之所以被視為網絡暴力的變種,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利用網絡空間的公共空間,煽動網民的反感情緒,在一些事件中,網民對某個人的評價是非理性的。表現就是引起網友選邊站隊,導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網友集體譴責誹謗對象,這種情況也可能成為對線下個人正常生活的侵擾,也就是現實中的侵擾。生活。” 王四新說道。
“社會死亡的力量是巨大的,主要是因為涉及的網民很多,一旦成為熱點問題,就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大量的網民會參與其中。另外,參與者不僅是發泄或者發表一些意見還可以侵入他人的私人系統,例如發送電子郵件或撥打電話,進一步進行侮辱,甚至找到相關人員的單位和地址等,將這種網上行為下線,對當事人進行攻擊。現實,從而造成巨大的傷害或侵擾。” 孟強說道。
孟強提到,部分網友的上述行為有時會導致劇情反轉。 比如發現被罵者受了委屈,然后同情受害者,幫助受害者罵誹謗者。 這種劇情反轉是一種網絡狂歡行為,但也存在著巨大的隱患。 網民的行為可能暴露他人隱私,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
因此煽風點火,鄭寧認為,自媒體和傳統媒體都具有“讓人和事可見”的功能,因此應該肩負起必要的把關職能。 平臺應當履行合理審查義務,及時處理明顯侵權信息。
“由于信息不對稱,網民容易被片面信息誤導,發表情緒化、非理性言論。全社會應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媒介素養和法律知識。有關方面應及時披露信息,澄清事實。”真相并引導輿論。” 鄭寧說道。
曝光成本普遍較低
利用互聯網維權
事實上留學之路,這些年網絡暴力事件層出不窮。
鄭寧表示,當今的網絡暴力多以言語攻擊、圖像惡搞、隱私泄露、深度造假等形式出現,具有主體不確定、流程操作容易、后果真實、難以控制等特點。
鄭寧分析了原因。 一方面,網絡信息傳播方式快速、復雜,更容易產生裂變效應,吸引公眾關注。 近年來,網友熱衷于設置暴力話題。 只要找到網絡輿論的引爆點,就能獲得話語權。 無論是質疑真相還是發表極端言論,都能得到網友的回應。 另一方面,網民群體越來越年輕化,社會認知度和自控能力較低。 他們很容易焦躁不安。 有網友認為,這是懲惡揚善、除暴護善的俠義情結。
孟強分析,主要是因為網絡曝光成本比較低。 “在網絡上敲一些文字或圖片,可以引起社會關注,達到報復對方或發泄憤怒的目的。這比收集證據、向司法機關立案、甚至聘請律師要便宜,而且你還偉大的倡議。”
“網絡曝光確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比如,有些事情在現實中可能無法通過法律武器得到很好的解決。要么因為證據和時限的問題,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司法過程中出現司法不公正現象。”但網絡曝光存在很大隱患,如果大家都希望通過曝光來解決糾紛,就會引發網絡暴力和謠言。長此以往,每個人都進行私下執法,每個人都是執法者,既是受害者,又是執法者,長此以往,群眾將難以明辨是非,網絡環境將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導致網絡環境嚴重惡化。” 孟強說道。
對于網絡曝光的后果,鄭寧提到,由于其片面性、隨意性,很可能導致被曝光者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而且曝光者還可能實施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并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或傳輸他人的個人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偉也提醒,要關注現行立法中的一些法律規定是否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避免而不是縱容。 “社會死亡”的工具化。 例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修正案》(又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案》)中規定,一旦提出侵權投訴,平臺應當向社會公開公開知識產權投訴信息。 客觀上,除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外,極有可能被競爭對手或商業水軍利用,成為導致被投訴店鋪社會消亡的渠道。
“社交平臺熱點話題的設置標準也需要提高。一些未經司法機關認定或沒有司法審判結果的話題不應該輕易被輿論評判。鋪天蓋地的輿論很容易被淹沒。”造成個人或組織的聲譽或商譽在社會上消亡,即使事后洗清罪名,熱度已過,也很難‘起死回生’。”
用好法律武器維權
平臺應履行審核義務
一位關注“清華學姐事件”的網友表示,當事人如果想起訴網絡霸凌者,可以通過數據分析,找出關鍵傳播者和輿論主要觸發節點。
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這是一條可以嘗試的路徑。
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網友譚某在微博上發布惡意帖子,在江歌遺照旁添加惡意文字,并用“窮人也有可惡的一面”等言論攻擊江歌的母親。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判決認為,譚某得知江歌遇害后,不但沒有表示同情,反而通過網絡對素未謀面的江歌及江母親進行侮辱、誹謗。 2018年,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其行為已構成侮辱、誹謗罪,依法應以數罪并罰——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年幾個月的牢獄之災。
但《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在不少類似事件中,一些人往往選擇保持沉默,任由自己的個人信息在網絡上傳播。
孟強認為,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并不是每個網絡暴力受害者都善于在網絡上澄清事實、自證清白。 比如,有些人不知道如何及時向網絡平臺發送通知,要求刪除侵權信息,也不知道如何聯系、找誰來維權。 其次,一些人經歷網絡暴力后,精神受到打擊,情緒低落,沒有主動澄清自己的動力。 第三,即使一些網絡暴力受害者試圖在網絡上澄清事實,但當相應的“網民狂歡”已經形成時,網絡上曝光者的辯護往往顯得蒼白無力,聲音也十分微弱。 ,已經無法吸引狂熱網友的關注了。
維權渠道——這是鄭寧提到的問題。 她認為,目前,一些受害者不熟悉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和維權渠道,在問題發生后未能及時維權。 此外,目前的維權渠道還不夠暢通。
2019年12月,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根據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的使用者、生產者、平臺不得實施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造假、流量詐騙、賬號操縱等違法行為。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治理網絡信息內容呢?未來的暴力,尤其是其背后的變種?
孟強認為,關鍵是要用民法典、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護每個人的人格權。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受害人也應該有維權意識。 一旦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及時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響,避免造成進一步損害。 如果人身損害后果嚴重,應勇敢到法院起訴,切實維護自己的權利。
鄭寧建議平臺履行必要的審核義務; 司法層面加大對網絡暴力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制定相應的行業規范; 加強網民媒介素養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識,讓網絡生態空間更加潔凈清朗。
(原標題:《社會死亡,背后的隱形推手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