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13 16:12:38作者:佚名
我一直有一個疑問:中文法律文本中的“ ”/“ ”能翻譯成“”嗎? 還是翻譯成“in”更正宗? 最近看到香港《公司條例》的官方雙語文本,其中有第622章第1部第2分部關于“負責人”的規定,其翻譯是“”(我一直以為是指這個人是非常負責!),并且還定義了“責任人”的概念,具體請參考規定:
例子
英語:
就 而言,a 是香港或非香港,如果 ——
(a) 是香港人或非香港人; 和
(b) 或 、或 在 或 中。
中國人:
就有關條文而言,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負責人英語,即為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的負責人 ——
(a) 該人是該公司或該非香港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影子董事; 和
(b) 該人授權、允許或參與違反相關規定、規定、指示、條件或命令,或授權、允許或參與不遵守相關規定、指示、條件或命令。
分析
鑒于香港的立法模式是中英文雙語并行立法,也就是說負責人英語,香港的英文法律條文原則上不能視為翻譯,而是直接與中文法律條文一起起草。 因此,雙語文本之間沒有區別。 比中國大陸的中英文文本更透明、更可信。
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的是官方對兩個文本的態度:在香港,中文和英文文本都是“ ”,這意味著它們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當然,香港的官方語言是粵語和粵語)英語也有影響); 在中國大陸,英文版本總會在文末添加“there be any and the, the shall”這句話,這意味著如果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因此,在今后的翻譯工作中,在遇到更加可靠、準確、權威的對等翻譯之前,筆者會選擇將中文法律文本中的“負責人”/“負責人”翻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