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1-24 11:05:59作者:佚名
申根協定( ),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簽署了《關于逐步取消共同邊界檢查》協定又稱《申根協定》,其宗旨意在取消各成員國之間邊境西班牙簽證有效期,自由通行,無限期居住,現共有成員國26個。申根區國家(26個):奧地利、希臘、西班牙、波蘭、拉脫維亞、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耳他、瑞士、列支敦士登。
《關于逐步取消邊界檢查的條約》明確規定:成員國中的公民可以任意出入成員國的國境而不需要辦理簽證手續,成員國以外的外籍人士,只要取得了成員國中一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內自由出入各成員國國境,而不需要再辦簽證,也可以在任何一個申根國家入境通行。乘坐申根國家之間的飛機航班就像乘國內航班一樣,無需辦理出入境手續。
協議主要內容為:
一,在協定簽字國之間不再對公民進行邊境檢查。二,外國人一旦獲準進入“申根領土”內,即可在協定簽字國領土上自由通行。
三,設立警察合作與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電腦系統,建立有關各類非法活動分子情況的共用檔案庫。
申根國的目的是為了取消國與國之間邊境管制。持有任何成員國有效身份的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旅游的朋友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簽證,合法到所有申根國參觀。有點像我們省和省之間的流動。
申根簽證( Visa)
是指根據申根協議而簽發的簽證。這項協議由于在盧森堡的申根簽署而得名,協議規定了成員國的單一簽證政策 。據此協議,任何一個申根成員國簽發的簽證,在所有其他成員國也被視作有效,而無需另外申請簽證。而實施這項協議的國家便是通常所說的“申根國家”。
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方面西班牙簽證有效期,尤其是在簽證方面采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果有兩個目的地國家所停留時間相差無幾(精確到小時),則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國家頒發申根簽證;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于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