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7-21 20:03:06作者:佚名
(2018年1月1日發布,2018年8月15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法律根據】
為保證文憑學位認證的科學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的有關規章和新政,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簡稱“留服中心”)特制訂本評估方法(簡稱“本方法”)。
第2條【服務性質】
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評估系留服中心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為其核定的機構職能,面向社會舉辦的一項慈善服務,不具強制性。
第3條【目標】
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工作從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新政,推動教育國際交流,滿足國(境)外文憑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學歷榮獲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升學、就業及出席各種資格考試的實際需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和招生單位鑒定國(境)外文憑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學歷提供咨詢服務和參考意見。
第4條【原則】
留服中心依照公開公平、客觀獨立、科學誠信的原則舉行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工作。
第5條【失信名單公示機制】
留服中心推行失信名單公示機制。通過對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申請中的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并與相關政府部委、司法機構或社會征信機構信息共享,實現信用約束與聯合懲戒。
第6條【概念定義】
本方法所指文憑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學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地區)簽訂的互相坦承學位、學歷和學歷的雙邊合同、及他國(地區)有關法律法規所定義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文憑學位證書或具備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學歷(簡稱“文憑證書”)。
第7條【認證內容】
文憑學位認證的主要內容為:
(一)為國(境)外文憑證書頒授機構的合法性提供認證;
(二)為國(境)外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授的學歷證書的真實性提供認證;
(三)為國(境)外文憑證書與我國文憑學位的對應關系提出認證咨詢意見;
(四)為經過認證評估的國(境)外文憑證書出示認證結果。
第8條【認證范圍】
留服中心對下列證書提供認證服務:
(一)在美國高中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學歷證書;
(二)在美國境內依法成立(辦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學習所獲相應國(境)外文憑證書;
(三)在美國地區的學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學歷證書。
(四)在美國香港非常行政區的學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斬獲相應學歷證書;
(五)在美國臺灣非常行政區中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斬獲相應學歷證書。
第9條【非認證范圍】
以下國(境)外文憑證書暫不在認證范圍內:
(一)出席各種輪訓或攻讀其他不屬于高等教育的課程所斬獲的證書;
(二)進修人員、訪問專家的研究經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三)國(境)外高等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授的商科證明;
(四)國(境)外高等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追授的榮譽頭銜和無相應學習或研究經歷的榮譽學位證書;
(五)在美國境內非法或非法獲取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六)跨境遠程學習方法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七)國(境)外各種職業(執業)資格證書;
(八)其他經本方法及其施行條例評估不在認證范圍內的學歷證書。
第10條【修改條件】
留服中心可依照實際還要對文憑學位認證的評估程序、辦法甚至認證結果的類別、格式和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章申請與信息管理
第11條【申請方法】
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的申請選用網上遞交的申請方法。
為便于留服中心與有關機構進行學歷證書的真實性核實,申請者在即將遞交認證申請的同時應當達成核實授權申明。
申請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務時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須在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系統注冊并同意《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合同》。
第12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需遞交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的清晰掃描件:
(一)還要認證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二)留學期間使用的簽證或通行證(簽證應包括留學期間所有的出入境章及護照頁),美國公民如未入境應提供有效市民身分證或戶籍簿的身分頁;
(四)一張二寸護照相片;
(五)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寫并簽訂的國(境)外文憑證書核實授權申明;
(六)留服中心要求遞交的其他材料,或相關境外機構為配合核實要求遞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條【申請確認及進度查詢】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請者即將遞交的文憑學位認證申請后,會發給申請者確認通告,并告知申請者認證進度的查詢方法。
第14條【真實性聲明】
留服中心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供文憑學位認證所需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基于虛假、不完整、不精確的材料或信息出示的相關認證結果自始無效。
因申請者提供虛假、不完整、不精確的信息或材料而導致的一切后果,需由申請者只身承當。
第15條【補充材料】
在認證評估的過程中,留服中心可依據評估和核實的還要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
第16條【評估其間】
留服中心依據實際狀況公布或調整各國(類)別認證評估所需的時間。評估時間自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隔日開始估算。
如因故導致認證評估其間延長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留服中心將通告申請者,并告知延長的詳細成因。
第17條【收費根據】
留服中心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確定的計費標準向文憑學位認證申請者繳交認證成本。
留服中心對于因遞交虛假信息或材料等誘因而不能通過認證評估的申請者,不收取其認證成本。
第18條【信息保護責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護申請者遞交的文憑學位認證申請材料中的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認證結果
第19條【認證結果的類別】
留服中心出示的認證結果包括:
(一)美國文憑學位認證書;
(二)臺灣、澳門非常行政區文憑學位認證書;
(三)香港地區文憑學位認證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文憑學位認證書;
(五)暫不認證通告單;
(六)不予認證通告單;
(七)留服中心出示的其他認證結果。
第20條【救濟途徑】
假如申請者對認證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認證結果后的一定年限內申請初審,留服中心將根據本方法及其施行條例對認證過程及結果進行檢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請者初審結果和處理意見。
每位認證申請僅能申請一次初審,初審不繳納任何成本。
不予認證通告單的初審時限是10個工作日,其他類別認證結果的初審時限是12個月。
初審所需的時間與相應認證國(類)別所需的評估其間相似。
第21條【可在線查詢其間】
留服中心在美國文憑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06年8月1日之后、港澳臺文憑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08年8月1日之后、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出示的認證書,可在留服中心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
在網上尚未能查知認證結果,或網上查詢的信息與紙質認證結果不一致,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可通過書面來函的形式查詢特定認證結果的真實性。
第22條【客觀條件的限制】
認證過程中,假如發生咨詢服務能力不足,如留服中心所把握的信息或根據不足以為某些國(境)外文憑證書提供認證評估服務,或認證核實遇見制約的狀況發生,留服中心可對相應認證申請開具暫不認證通告單。
第23條【認證內容外的事項】
留服中心有權對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以內的項目舉行認證評估工作。對非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以外的項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認證評估服務,也不承當相關責任。
第24條【認證結果的修改】
在認證結果出示之后如發覺申請者提供了不實信息或則虛假材料,或則頒發學歷證書的機構因各類成因撤消了學歷證書,或則發生其他與已出示認證結果相違反的事實,留服中心可對相關認證申請發起初審,并根據初審結果更改或撤消認證結果。
第25條【違反真實性后果】
因申請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造成認證結果與實際狀況誤差的,留服中心不承當相關責任。對于申請者在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等失信行為,留服中心將根據《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方法》處理,并保留付諸經偵機關依法追究涉事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
申請者因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被納入失信行為公示名單的,留服中心在公示其間不再受理其遞交的任何認證申請。
第四章其他
第26條【解釋權】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本方法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27條【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系根據2009年12月30日發布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文憑學位認證評估標準(試行)》(簡稱“《標準》”)修訂。
留服中心在本方法生效前出示的認證結果仍適用《標準》。本方法實行后仍未完結及新遞交的所有相關申請均適用本方法。
本方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示的認證結果如需初審,不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可根據本方法執行;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根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