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8 21:46:21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公眾了解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開展招生咨詢、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
2.學校類型:獨立學院
3. 受教育程度:本科
4.學校代碼:14087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
6. 學校簡介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由天津財經大學和廣東珠江投資有限公司聯合舉辦的普通本科院校,按照獨立學院的模式和機制設置,學院面向全國招生,納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計劃。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是一所以管理學、經濟學為主,兼有工學、文科、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的獨立學院。2023年招生專業有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稅務、金融、金融科技、數字經濟、保險、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工商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經濟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物聯網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英語、日語、漢語國際教育、學前教育、廣告、傳播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音樂等。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經考核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生符合《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學位授予條例》規定的條件,頒發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計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教務部,決定招生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設有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七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和社會需求,制定2023年全國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批準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名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并向社會公布。
招生過程中,預留計劃的使用須經學院招生委員會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人數不平衡英語作文,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預留計劃數不得超過學院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八條 收費標準
學費:經濟學、文學、管理學、教育學專業每生每學年15000元,工學、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每生每學年18000元,藝術學專業每生每學年22000元,物聯網工程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每生每學年(四年)30000元。在美國學習期間,學費按阿蘭特國際大學標準繳納。各專業學費標準請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表為準。
住宿費標準:6人間,1500元/生/學年。
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照我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九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的原則,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對德、智、體、美、勞素質進行綜合測評,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考生應當自覺接受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平行志愿錄取,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執行。
非平行志愿錄取,志愿錄取原則為志愿優先原則,即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的考生按分數線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第二志愿報考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的考生才被錄取,以此類推。
第十一條 對獲得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屬地管理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在安排專業時,以獲得加分考生成績為依據確定錄取分數線,并按獲得加分考生成績錄取。
第十二條 分數優先錄取原則為專業優先錄取,即按照考生申請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若考生申請成績未達到第一專業優先錄取分數線,則按第二專業優先錄取分數線優先錄取,以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優先錄取,專業優先錄取分數不設差異。
對專業選擇不能滿足的考生,同意調整專業,調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則不予錄取。
第十三條 普通類考生錄取后,如備案分數相同,則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藝術類考生錄取后,如文化學科分數相同,則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音樂類考生錄取后,如綜合分數相同,則按數學、英語高考成績總和排序。
高考改革試點省(區、市)考生須符合我院選修科目要求,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成績排序規則錄取專業。
第十四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
第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普通專業錄取規則為“按照1:1招生計劃,按專業優先順序錄取”。
第十六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定如下:
報考美術專業的考生須取得所在省(區、市)美術專業統一考試合格成績,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所在省(區、市)美術本科生控制分數線,并填寫《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報考申請表》。根據各省(區、市)規定的備案原則,對已入檔的考生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的,按當地招生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報考音樂專業的考生須在本省(區、市)音樂統考中取得合格成績,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本省(區、市)本科音樂專業控制分數線,并填寫《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報考申請表》。根據各省(區、市)規定的備案原則,對已入檔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考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的,按當地招考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音樂專業綜合成績換算方法如下:
天津:綜合成績=文化科目
浙江:綜合成績=浙江省藝術音樂綜合成績
河北:綜合成績=(文化科目/7.5)+(專業科目/2)
內蒙古:綜合成績=(文化課×60%)+(專業課×40%)
山西:綜合成績=(文化科目/7.5)+專業科目
山東:綜合成績=文化科目
第十七條 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對考生身體健康情況進行檢查復核,對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指南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部分專業開設雙語(漢英)課程,非外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全部采用英語授課,精通少數民族語言的考生應認真填寫申請表。
第十九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收到各省(區、市)招生考試部門核準、登記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件到校,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請假。未請假或者逾期請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應征入伍的新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學院在新生入學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經初審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認定為初審不合格,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學生管理條例》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教學計劃進行培養。
學生在校期間對其他專業感興趣且有特長,可申請轉專業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教務部,轉專業具體辦法和審批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以科學合理設置課程、及時調整教學內容、積極改革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第二十三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為民辦獨立學院,暫未在校內開展國家助學貸款辦理及學費減免工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居住地金融機構申請助學貸款。學院設有多種形式的獎學金,獎學金覆蓋率達20%以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僅適用于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此前有關普通本科招生的政策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咨詢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寫申請材料的參考,不構成學校的錄取承諾。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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