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2 19:07:22作者:佚名
YTCR-2016-
煙臺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期
煙臺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發布煙臺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精神,現將煙臺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稅目計稅依據及核定比例予以公告:
1.購銷合同
(一)工業企業:工業采購、銷售均需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30%征收。
(二)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在采購、銷售環節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100%征收。
(三)商業零售企業:在商業零售購貨過程中繳納印花稅,按購貨金額的50%征收。
(四)外貿企業:在外貿采購、銷售環節,應按銷售收入的140%繳納印花稅。
(五)建筑企業:在建筑工程采購過程中繳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征收。
另外,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留學之路,決定對固定資產購置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合同
稅收按加工、承包額的100%計征。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包合同
征稅額按收取或支付的費用的 100% 計算。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稅款按合同金額的100%征收。
五、房屋租賃合同
稅額按租賃金額的100%征收。
六、貨物運輸合同
該稅按運輸收入和運輸支出的100%評估征收。
七、倉儲保管合同
該稅按倉儲及倉儲收入及費用的100%評估征收。
8. 借款合同
該稅按貸款金額(不包括銀行間貸款)的100%評估和征收。
九、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100%計繳。
10.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收入或成本按100%計征。
《關于轉發省局的通知》(煙草地方稅務局函[2005]37號)、《關于轉發省局的通知》(煙草地方稅務局函[2010]9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別公告。
煙臺市地方稅務局
2016 年 1 月 26 日
煙臺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管理一科辦公室2016年1月26日印發
附件 2
《煙臺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煙臺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1、為什么發布《煙臺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煙臺市印花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通知》(2015年4號)第四條規定,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參考不同行業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印花稅繳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同行業簽訂合同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和稅負水平,在規定的比例內確定本市不同稅種的評估比例。因此,我市制定本通知煙臺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我市印花稅評估征收依據及比例。
二、核定征收比例的設定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對于應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稅款煙臺市地方稅務局,其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在工業采購、銷售環節繳納印花稅,按照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30%征收。
2.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銷售環節應繳納的印花稅,按照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00%征收。
3.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過程中應繳納印花稅,稅率不超過進貨額的50%。
4、外貿企業:在外貿采購、銷售環節繳納印花稅,按照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40%征收。
5.建筑企業:在建筑工程采購過程中應繳納印花稅,稅率不超過采購額的70%。
各城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以上事項適當細化。
(二)加工合同
稅額按照不超過加工、承包金額的100%計征。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包
征收率不得超過已收取或繳納費用的100%。
(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稅額應按不超過合同金額100%的稅率征收。
(五)房屋租賃合同
稅款按照不超過租賃金額100%的稅率評估和征收。
(六)貨物運輸合同
稅款按照不超過運輸收入和支出的100%的稅率評估和征收。
(七)倉儲合同
稅額按照不超過倉儲、保管收入和費用的100%的稅率計算征收。
(八)借款合同
該稅按不超過貸款額(不包括同業拆借)100%的稅率計征。
(九)財產保險合同
稅款按照不超過保險費金額的100%的稅率征收。
(十)技術合同
所得稅按不高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收入或成本的100%計算征收。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了我市應當計征印花稅的稅種的計稅依據和計稅比例(固定資產購置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