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5 17:08:46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施行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推動高層次人才培養,規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派研究生是指根據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形式抽調到美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美國從事課題研究的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公派研究生選拔、派出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在教育部領導下,依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方針新政,負責公派研究生的選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駐華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以下簡稱使使館)負責公派研究生在美國留學期間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蘇州冬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等部門(以下簡稱留學服務機構)負責為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代辦護照、購買出國機票等提供服務。
4.公派研究生推舉單位按照國家留學基金重點捐助領域,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負責向留學基金委推薦品學兼優的人選,指導聯系美國高水平中學,對公派研究生在美國留學期間的業務學習進行必要指導。
推舉單位應對評選的公派研究生著力負起管理責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使館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選拔與派出
第四條公派研究生選拔根據“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投檔”方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擬定。
第五條留學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選拔投檔工作后應及時將投檔文件與名單通知推舉單位、留學服務機構和有關使使館。
第六條國家對公派研究生推行“簽約派出,毀約賠付”的管理辦法。公派研究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署《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見附1,以下簡稱《協議書》)、交納出國留學保證金。《協議書》須經公證生效。
經公證的《協議書》應交存推舉單位一份備案。
第七條公派研究生(在職人員除外)原則上應與評選單位簽署意(定)向就業合同后派出。
第八條出國前系在校中學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應及時代辦學籍和離校等有關手續。推舉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時限內保存檔案和戶口。
在校生超過規定留學時限未歸,其檔案和戶口由評選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申領。
第九條出國前系應屆結業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推舉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時限內保存檔案和戶口。
應屆結業生超過規定留學時限未歸,推舉單位可將其檔案和戶口遷轉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條評選單位應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歸口負責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完善專門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檔案;對本單位公派研究生統一進行出國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訓,組織學習國家公派留學有關新政和管理規定,對代辦出國手續進行指導和幫助;為公派研究生指定專門的指導班主任或聯系人。
指定班主任或聯系人應與公派研究生保持常常聯系,對其專業學習進行指導,發覺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留學服務機構根據留學基金委提供的投檔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見附2),代為初驗公派研究生的《協議書》和查驗“出國留學保證金交存證明”后,按有關規定申領出國手續,出具《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見附3)等。
第十二條留學服務機構為公派研究生代辦出國手續后,應及時確切地將出國信息和有關材料報送我有關使使館和留學基金委,保證國外外管理工作有效銜接。
第三章美國管理與聯系
第十三條公派研究生應在前往留學目的地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和《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所屬使使館報到(本人到場或寄送等適當方法),并按使使館要求申領報到或網上注冊等手續。
第十四條公派研究生應與使使館和評選單位保持常常聯系,每學期終向使使館和國外評選單位報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見附4)。
第十五條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應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違背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習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
第十六條使使館應高度注重,積極關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學習期間思想和學習情況,完善定期聯系、隨訪制度,認真及時做好對公派研究生的經費領取工作。每學年向教育部、留學基金委報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況。
第十七條評選單位應積極配合留學基金委和使使館處理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對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申請延長留學年限、提前歸國、從事博士后研究等問題,應及時向留學基金委提出明晰意見,并采取有效舉措確保本單位評選的公派研究生學有所成、回國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留學基金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獎學金中包含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和零用費等。公派研究生前往留學所在國后,應從留學所在國實際情況出發,并根據留學所在國政府或留學高校(研究機構)要求及時訂購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公派研究生應刻苦學習,提升效率,在規定留學時限內完成學業并按期歸國服務。未經留學基金委批準同意,留學期間不得私自改變留學身分、留學年限、留學國家和留學高校(研究機構)。
提早取得學位歸國視為提早完成留學計劃、按期歸國。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請補辦有關移民國家的豁免。
第二十條公派研究生通常應在被投檔留學高校(研究機構)完成學業。在規定的留學時限內確因學業或研究須要變更留學單位,應履行下述手續:
在所留學高校(研究機構)內部變更院系或專業,應出示推舉單位和美國導師(合作者)的同意函,報使使館備案;
變更留學高校(研究機構),應提早兩個月向使使館提出申請,開具推舉單位意見函、原留學高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函和新接受留學高校或導師(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使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留學單位的變更只限于在原留學所在國外。
經批準變更留學高校的公派研究生前往新的留學高校后,應于10日內向現所屬使使館報到。原所屬使使館應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及時轉交(告)現所屬使使館,共同做好管理上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確需提早歸國者,應向使使館提出申請,開具推舉單位和美國留學高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以及相關證明,由使使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公派研究生一經批準提前歸國,當次國家公派留學資格即中止。
經留學基金委批準提前歸國的公派研究生中,推舉單位根據中學(籍)管理規定可以為其恢復國內學業(籍)者,由評選單位按規定申領復學手續;在職人員回原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屆結業生按已有結業學歷另謀職業。
對未經批準私自提早歸國者,留學基金委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可借助留學所在國留學高校(研究機構)暑假歸國放假或搜集資料。歸國放假或搜集資料應征得留學高校或導師(合作者)同意,報使使館審批。
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留學時限內可以歸國放假:留學年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歸國時間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留學年限在24個月(不含)以上的,歸國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每年一次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歸國旅費自理;歸國時間超過以先前數和時間,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在規定的留學時限內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放假或考察,費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內,公派研究生歸國放假或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放假或考察只能選擇一項,不能同時享受。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放假或考察,一次不超過15天的,獎學金照發;超過以先前數和時間的,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中途輟學歸國,應征得留學高校導師(合作者)同意,代辦或辦理國內留學高校學籍保留手續,使使館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輟學歸國通常以一學期為限;屆滿未復健可申請繼續退學,累計不應超過一年(含)。在此期間經醫治復健,應向留學基金委遞交國外醫療機構復檢合格證明、推選單位意見和美國留學高校學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關材料,留學基金委征詢使使館意見后決定其是否返回留學國繼續完成學業;經醫治仍未能返回留學國進行正常學習者,按第二十一條作為提早歸國申領。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退學歸國時間累計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手動取消。評選單位根據中學(籍)管理規定可以為其恢復國內學業(籍)者,由評選單位按中學(籍)管理規定申領復學手續;在職人員回原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屆結業生按已有結業學歷另謀職業。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退學歸國期間,美國獎學金生活費停發;出國前系在職(校)人員者,因病中途退學歸國期間的國外醫療費由評選單位按本單位規定負擔;出國前系非在職(校)人員者,國外醫療費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出席國際學術大會或進行短期學術考察,應征得留學高校導師(合作者)同意并向使使館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大會或短期學術考察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五條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留學時限內無法獲得學位者,如因學業問題確需延長學習時間且留學高校導師證明可在延長時間內獲得學位,由本人提早2個月向使使館遞交書面申請,開具留學高校導師和推舉單位意見函,由使使館按照其日常學習表現提出明晰意見,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經批準延長年限者應與留學基金委代辦續簽《協議書》等有關手續。
批準延長年限內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留學時限內雖經努力但仍未能獲得學位者,使使館應將其學習心態、日常表現和所在國留學高校實際情況報告留學基金委,經批準后開具有關證明,代辦結(肄)業手續歸國。
第二十七條對于國家急需專業領域的、在美國獲得博士學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所在國護照新政容許前提下,經評選單位同意、留學基金委批準并補辦續簽《協議書》手續,可繼續從事不超過三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應提早2個月向使使館提出申請,開具評選單位和美國留學高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函,由使使館提出明晰意見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2.留學基金委按照博士后研究課題與國家科學技術、經濟發展結合情況進行審批,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和評審。博士后研究結束歸國,應向留學基金委遞交研究成果報告。
3.從事博士后研究期間一切費用自理。
第二十八條對紀律渙散、從事與學業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留學高校和導師(合作者)反映其表現惡劣者,使使館一經發覺應給與批評教育;對仍不改正者,要及晨報告留學基金委,留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派研究生學習屆滿歸國,由使使館按國家規定選取歸國路線、提供國際旅費,搭乘中國航空航班歸國;無中國航空航班,訂購外國航客機票應以安全、經濟為原則。
第三十條公派研究生一經簽約派出,其在外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分不因經費支助來源或待遇變化而改變。如獲其他獎學金,應經留學基金委同意并簽署補充合同,且一直應遵循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歸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如自行舍棄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分、單方面中止合同,留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改變國籍,視為舍棄國家公派留學身分,留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章歸國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公派研究生應按期歸國,填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歸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見附5),由評選單位在相應欄目中訂立意見,盡早向留學基金委報到(京外人員可通過信件、傳真或電子電郵形式報到),按要求提交書面材料。留學基金委初審上述材料后,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將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退還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條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職人員)學成歸國,根據國家有關就業新政和規定以及與國外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合同就業。
第三十四條評選單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歸國工作列入本單位人才培養總體規劃,對學成歸國研究生的就業、創業等問題積極加以引導,為其歸國工作和創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應根據國家規定,為在美國取得學位歸國、落實工作單位的公派研究生代辦歸國工作的相關手續,為其歸國工作和創業提供必要的服務。
公派研究生出國前與評選單位簽有歸國定向就業合同的,推舉單位應及時將該名單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歸國后應回評選單位代辦以上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公派研究生按期歸國后應在國外連續服務起碼五年。
第五章毀約追償
第三十七條在留學期間私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分、自行舍棄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分、單方面中止合同、未完成留學計劃私自提早歸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以及未按規定留學時限歸國逾期3個月(不含)以上、未完成歸國服務期等違背《協議書》約定的行為,構成全部毀約。毀約人員應賠付全部留學基金捐助費用并支付全部留學基金捐助費用30%的毀約金。
未按規定留學時限歸國逾期3個月(含)以內的行為,構成部份毀約。毀約人員應賠付全部留學基金捐助費用20%的毀約金。經使使館批準,仍可提供歸國機票。
因班機等特殊緣由超出規定留學時限1個月(含)以內到達國外的,不作毀約處理。
第三十八條出國前仍未償還國家助學按揭的留學人員,出國期間應按國家助學按揭有關規定還清房貸,確有還清困難的應申領相應延后手續;對逾期不歸毀約人員,應按《協議書》和國家助學按揭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九條使使館應及時將公派研究生毀約情況和為其捐助留學經費情況報告留學基金委,協助留學基金委做好毀約追償工作。
第四十條評選單位應及時向留學基金委提供所把握的本單位毀約人員的有關情況和信息,協助留學基金委舉辦毀約追償工作。
第四十一條對違背《協議書》約定的毀約行為,留學基金委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和《協議書》有關條款對毀約人進行毀約追償。毀約人本人或其保證人(即合同書甲方)應承當相應毀約責任。
1.如毀約人員按《協議書》規定承當相應毀約責任,如數給以經濟賠付,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毀約人員未按《協議書》規定承當毀約責任作出賠付,則將要求其國外保證人承當經濟責任。如毀約人員及其保證人均不承當約定的經濟賠付責任,則將在國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對毀約風波,非常是對不按《協議書》約定履行經濟賠付責任者北京大學出國留學,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外北京大學出國留學,必要時還將采取其它輔助手段,如以留學基金委名義向美國有關方面通報毀約事實;將毀約名單給以公布等。
3.毀約人員完成經濟賠付后,即了結了與留學基金委所簽《協議書》的義務,但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身分不變。合同了結情況由留學基金委通報使使館、違約人員本人和推舉單位。
第六章評估
第四十二條教育部構建評估體系和激勵機制,對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的總體效益和有關項目的施行情況進行評估,非常對各推舉單位派出人員的質量、留學療效和按期歸國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調整各推舉單位的抽調計劃和抽調規模,以保證國家留學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國家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該評估也將作為對有關使使館和留學服務機構留學管理與服務工作績效評估的一部份,以推動留學管理工作的強化與提升。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此前已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排斥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附件捐助出國留學合同書.doc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doc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doc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doc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歸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