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1 14:19:29作者:佚名
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05〕726號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山西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中央企業,各駐華使(領)館: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一個有機組成部份。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不斷增多,對保證有關項目的按期竣工,推動此項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因為部份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存在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問題,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已發生多起外派勞務人員違背當地法律到我駐華使(領)館打坐,上街示威抗議,甚至與當地民警發生沖突等群體性和惡性風波。上述風波除了影響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施行,也損害了中國企業的整體形象,有的甚至對外交和雙邊經貿關系引起了負面影響。
引起勞務糾紛風波頻發的主要緣由:一是部份企業在派出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人員時有章不循,勞務人員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規范,制度落實不到位,重派出海外勞務輸出公司,輕管理;二是對外簽約單位將工程項下勞務單獨發包或層層轉包,甚至發包或轉包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企業,導致管理責任多次轉嫁,無法明晰和落實;三是部份企業單純追求收益,通過抬高勞務價錢,侵吞追討薪資,惡意侵犯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等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四是部份企業相關防治、管理舉措和制度不完善,導致對勞務糾紛風波的處理舉措不到位,處理不及時;五是某些勞務人員為達個人目的,故意挑動事端,加劇矛盾,導致勞務糾紛升級和惡化。
為強化對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相關制度,保證對外承包工程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參照和借鑒對外勞務合作的各項相關管理規定,商務部擬定了《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轉發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執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企業和各駐華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要根據上述《辦法》海外勞務輸出公司,對涉及在建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外派勞務情況進行全面整治,發覺問題立刻糾正,并將整治結果及處理意見于2006年4月30近日報商務部(合作司)。《辦法》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也請及晨報告。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六年六月三日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著力保障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推動對外承包工程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并結合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特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向其在境外簽約施行的承包工程項目(含總包項目)派遣各種勞務人員的經濟活動。所派各種勞務人員雇請有關企業,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條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有機組成部份。為支持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國家容許有關企業向其在境外承攬的承包工程項目派遣各種勞務人員,但相關工作應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章企業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應由分包商(對外簽約單位)自營,或由分包商通過簽訂發包協議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連同其項下外派勞務整體發包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總包商。
第五條分包商不得將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單獨發包或轉包。總包商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及項下外派勞務再發包或轉包。
第六條分包商或總包商須直接與外派勞務人員簽署《勞務派遣和雇傭協議》,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招收外派勞務。
第七條分包商和總包商根據雙方簽訂的總包協議明晰各自的責任與義務。總包商應接受分包商對其承包的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相關管理,分包商對整個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負總責。
第八條分包商和總包商均須參照《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傳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和《關于更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財政部令2003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
第九條分包商和總包商須在外派勞務離境赴項目現場前與其簽署《勞務派遣和雇傭協議》。所簽協議應符合《對外貿易傳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勞務輸出協議主要條款內容〉的通知》(〔1996〕外經貿合發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保證外派勞務人員的薪水水平不高于項目所在地同工種人員的薪水水平,以著力維護和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分包商和總包商須在對外派勞務進行出國前培訓時,全面、詳細、如實地向外派勞務介紹派往國別(地區)和項目的有關情況、工作生活條件及薪資待遇,并教育外派勞務遵循項目所在國法律法規,不應采取任何不正當方法加劇矛盾。
第十一條在項目施行過程中,分包商和總包商對外派勞務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給以認真對待,及時答復,妥善解決。
第三章項目審查
第十二條有關企業在申辦需自帶勞務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投(議)標許可時,除按現行相關文件要求向商務部遞交有關材料外,需遞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見附件)。如分包商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連同項下外派勞務業務整體發包,分包商需遞交發包協議及由總包商填寫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
(二)我駐華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對工程項下外派勞務開具的明晰意見。
第四章勞務糾紛處理
第十三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各駐華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及各有關企業應高度注重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糾紛和突發風波處理工作,早日構建完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糾紛或突發風波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出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以保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引起有損我國名聲或引發外交爭端的涉外風波。
第十四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著力加大對有關企業的管理和指導,監督和督促有關企業構建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工作負全責。
第十五條各駐華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委派專人負責受理和處置勞務糾紛或突發風波。
第十六條在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風波時,各有關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勞務通過適當方法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在處理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糾紛和突發風波過程中,各相關部門分工及處理程序可參照《商務部關于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風波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3〕249號)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違背本辦法的,商務部將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給與處罰。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實行。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