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1-09 16:02:43作者:佚名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主考學校,各助學單位自考辦:
為了加強對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網絡學習管理,確保網絡學習順利進行,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和課程改革實施方案》精神,在廣泛征求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各主考學校、助學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學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做好網絡學習管理工作,在試行過程中如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學習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考試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考試局辦公室2017年10月24日印發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學習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助學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數字化學習平臺”(以下簡稱“學習平臺”)建設旨在通過網絡學習,讓考生通過網絡在線學習、交流、作業、練習、考試等環節,掌握所學科目相關知識,提高考生相關學科的基本技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和課程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為保證網絡學習工作順利進行,確保網絡學習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學習平臺”上參加網絡學習的我省在籍自學考試社會考生和助學班考生。
第二章網絡學習的形式、內容、要求
第三條網絡學習以個人自學為主要形式,考生可登錄海南省考試局網站,進入“學習平臺”參加相關課程學習。
第四條網絡學習內容為在我省開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專業的課程。課程包括公共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和選考課三部分。考生可根據“學習平臺”上現有的課程自愿選擇學習。
第五條選擇網絡學習的考生海南考試局,必須觀看所選擇課程全部視頻、完成相應作業、參加相應的考試等才能獲得該課程的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即該課程的過程性考核成績)。
第三章考生注冊、選課、繳費
第六條凡自愿參加“學習平臺”網絡學習的考生,登錄海南省考試局網站,點擊“學習平臺”,填寫考生相關信息(手機號、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進行注冊。
第七條考生完成注冊后,便可進行選擇課程,確定課程名稱及課程代碼后,“學習平臺”會自動顯示課程數量與應支付的課程學習費用(具體標準詳見“學習平臺”)。考生完成選課、繳費后,如果需要加選其他課程的海南考試局,還可重復以上操作繼續選擇課程。
第八條網絡學習實行一次性收費,考生支付所選課程費用后,可對該課程進行多次學習、交流、作業、練習、考試等,以取得更好成績。
第四章在線學習、作業、考試
第九條考生選擇課程后,便可進行網絡學習,考生觀看所選擇課程視頻過程中,須完成在線教師提出的相關問題、按時完成課程在線作業和離線作業。
第十條考生完成在線學習且參加在線考試后,便可獲得該課程的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
考生可參加多次在線考試,以最高成績作為該課程的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
考生在參加網絡學習時,還可以通過解答學習平臺提供的練習題、模擬試題和歷年的真題,提高學習效果。
第五章考核內容、標準、成績
第十一條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由混合式學習、在線考試兩個部分成績組成,滿分為100分,各部分成績所占分值的比例為:混合式學習占60%,在線考試占40%,二級指標比率是按二級占一級的百分比率計算,具體評分標準如下表所示。
內部名稱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分標準
得分(分)
形考(60%)
混合式學習(60%)
學習時長(20%)
根據進入課程學習時間計算該項得分
0-12
課件觀看(20%)
根據學習課件個數占課件總個數的百分比計算該項得分
0-12
問答討論(20%)
與在線老師互動完成后計算該項得分
0-12
在線作業(20%)
完成在線作業,評閱后計算該項得分
0-12
離線作業(15%)
完成離線作業,評閱后計算該項得分
0-9
簽到(5%)
根據學生的簽到次數進行計算
0-3
在線考試(40%)
在線考試(40%)
考試成績(100%)
參加模擬考試,依據每套模擬考試的最后成績計算該項得分
0-40
第十二條所選課程最終成績= 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30% + 國家統考筆試成績×70%。
第六章成績上傳、查詢、時效
第十三條網絡學習的考生,必須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統一考試舉行前(上半年為4月份第三個周的周五前,下半年為10月份第三個周的周五前)觀看所選擇課程全部視頻、完成相應作業、參加相應的考試,取得該課程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1月1日前,由“學習平臺”運維機構上傳海南省考試局自學考試辦公室。
第十五條考生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可于“學習平臺”上進行查詢。
第十六條考生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當次有效。
第十七條社會考生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采用學習平臺的上傳數據;助學班考生可以在參加當前助學機構舉辦的助學班學習取得過程性考核成績,也可以登錄“學習平臺”參加網絡學習取得網絡學習綜合評價成績,兩者取其最高分作為該課程的過程性考核成績。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海南省考試局自考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