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14 08:23:43作者:佚名
普法內容
營業外收入包括八點,即: 1、債務重組收益; 2、企業合并損益; 3、交易收益; 4、無法清償的應付債權; 5、政府補貼; 6、教育費用追加返還; 7、罰款收入; 8、捐贈利潤等。營業外收入主要有四個特點,即: 1、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一般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 2、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通常出現得突然,企業難以控制; 3、營業外收入費用通常是偶然發生的、不經常發生、企業難以預測的; 4、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動報酬收入; (三)稿酬收入; (四)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收入; (八)財產轉讓所得; (9) 附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統稱綜合所得)的,應當在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營業外收入包括哪些營業外收入包括哪些,應當按月或者逐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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