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29 10:14:29作者:佚名
近日,一則新聞(來源:每日新聞)《天津首例裁定:以炒房為目的的購房合同無效》刷屏微信朋友圈。據悉,房產中介利用自身優勢向公民購買房屋,然后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準備將房產轉讓給第三方。賣家發現買家是炒房客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以下簡稱塘沽審判區)經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
2016年3月,尤某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約定以81萬元購買吳某的房屋,并同意買方在辦理房屋手續時將房產轉讓給第三方。隨后,吳某某發現游某某從事炒房行為,并明確提出解除合同。
于是,游某某向塘沽審判區起訴吳某某塘沽房產中介,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塘沽審判區重點對合同簽訂及履行流程、轉讓給第三方的目的等進行了審理,認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在房屋信息、熟悉房屋交易方面的優勢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方而簽署銷售合同的過程。出售給他人的目的不是為了以被告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上述事實屬實,筆者認為本案“炒房合同不成立”的判斷事實不清,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詳細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圖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所謂真意,是指表達者的外在意義與其內在真意相一致。與真意相比,非真意是指行為人所表達的想要追求的某些民事后果并不是他內心真正想要的后果。 。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凡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均構成惡意民事行為。
不真實意思表示包括兩個方面,即行為人不真實意思表示和行為人意圖虛假性。前者多是由于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中,表現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后者有三種情況:
首先,保留真實意思,又稱單獨虛假表達,多是一種玩笑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意思,表達其他意思的意圖。保留真意的行為稱為“惡意玩笑”,而戲弄行為則稱為“好玩笑”。
第二,虛偽的表達。又稱“雙方虛假行為”,是指表達人與相對人串通的虛假意思表示。虛偽的功效:
1、雙方之間,由于雙方無意受其約束(無效意圖),故虛假陳述無效。換言之,如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有相同的意圖,則該陳述不具有效力,也應當無效。
2、虛假陳述無效,不得用于對抗善意第三方。
三是隱性行為。是指隱藏在虛假陳述中而按其真實意思表示而生效的法律行為。隱藏必須伴隨著虛假陳述。隱藏行為的有效性:
1、虛偽的行為是無效的。
2、隱匿行為并不因其隱匿而無效。其效力與否,依照該行為的規定辦理。
具體到本案,從合同來看塘沽房產中介,尤某與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同意以81萬元購買吳某的房屋,并約定雙方在辦理手續時同意買方購買該房屋。為了房子。向第三方轉讓應當具體、明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表達意圖看,不存在玩笑、虛偽、隱瞞行為。合同雙方所表達的外在意圖與其內在真實意圖完全一致。只不過,合同履行期間,賣方吳某某正準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當時,在發現購房者游某某是炒房客后,提出解除合同(這里不能排除吳某某后悔的可能性),一個愿意賣,一個愿意買。 ,雙方同意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且不存在不真實意思表示,本合同成立有效,雙方受本合同的約束。
塘沽審判區認為貝語網校,尤某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以買房名義買房,實炒房”的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認定該合同不成立。與法律。駁回其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
房子是用來住的觀念深入人心,買不起高房價的人都痛恨炒房者。如今,各地政府相繼出臺住房限購政策,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一切合法正常的購房交易都應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