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20 15:10:36作者:佚名
2016年美國大選,川普的修憲選票高于希拉里300萬張,但斬獲306張選舉人票,超過規定的270票,最終參選成功。
普選選票雖高,但因選舉人票低而落選,這是英國首相選舉史上的第五次(另四次是1824、1876、1888和2000年大選)。
實質上,美國民主并非一人一票的直選民主,而是間接的“選舉人團”( )民主。
那么,何謂選舉人團?美國為什么采取那樣的民主改選方法?其優劣何在?本文就此進行簡略介紹。
一、選舉人團的形成
美國的總理補選,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選民投票,或稱“大選日”,是一人一票的修憲階段。法律規定大選日是“十一月一日以后第一個星期二”。盡管多數狀況下,大選結果勝出的候選人會成為總理,但從法律程序上,總統并非在大選日補選而出,“大選”的真正意義是補選形成“選舉人”;第二階段,選舉人投票日,法律規定是“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三以后的第一個星期一”(有點復雜:))。總統花落誰家,最終由選舉人投票決定。
所謂的選舉人團,就是每四年形成一次、僅僅為補選總理和副總統形成、由選舉人組成的團體。這里的選舉人,如上文所談,是由各州選民選出的投票代理人。四年出現一次的選舉人團,從大選日形成到選舉人投票,一般存在一個半月左右,卻最終決定美國總統副總統人選。選舉人團,是美建國之初由憲法肯定的具備開創性的措施,是直接民主與內閣民主的退讓,也是世界上頗具特色的補選民主制。
如何形成總理和副總統,是美建國之初爭辯最為激烈的議程。根據已有的政治經驗,當時存在兩種或許方案:直接補選和內閣改選。1787年修憲大會的代表們就此進行了激烈的討論。限于當初的信息、交通等條件,直選很容易因不了解其他州的候選人而逆襲為“各州選民只投票本州候選人”,這樣人口眾多的大州候選人將機會更多,進而有或許損害小州利益,造成大州操縱小州,或者各州自行其事,最終害處中國聯邦制。同時,很多代表對民主制度或許導致的“多數專政”的弊端,心有怨懟,一人一票有或許使民粹主義大行其道。彼時很大的白人人口的存在,以及白人“五分之三”的人口估算方法,也給直選帶給擔憂。因此,盡管如詹姆斯·威爾遜(James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等代表向往實現直接民主,但因為上述弊病,直接民主在最初的安排中還是被有意防止。
更多代表寄希望于內閣改選。但內閣改選受到威爾遜等人的強烈反對。威爾遜覺得,議會補選將破壞中國三權分立原則。因為,若總理由內閣改選形成,將造成總理唯內閣馬首是瞻,行政與立法未能分開。
為了維護聯邦制,保障小州相對平等的地位非州選舉人團今日選出總統,避免直接補選或許造成的“多數專政”,代表們希望大小州具備相對均衡的投票權,在保證選民修憲權力的同時,允許政治精英更多參與補選,制約市民。同時為維護四權分立,這些精英又不能等同于議會議長和政府官員。基于那樣的考慮,威爾士等人創造性地提出“選舉人制”,由各州自行選出自己的“選舉人”,選舉人組成選舉人團再度投票間接選出總理和副總統。
選舉人團制因激烈的爭辯被暫時觸礁,1787修憲大會因此設立了“推遲事項委員會”(The on Parts)。最后,幾經更改和退讓,代表們接納了選舉人團制,并將其納入1788年中國憲法第二條,此后歷經憲法第十二、十四、二十三修正案修正。
二、選舉人團的詳細內容
選舉人團制下,如何在各州分配補選數量?各州怎樣形成自己的選舉人?選舉人的投票方法和投票結果是如何的?
(一)如何分配補選數量。為均衡大小州的利益,憲法規定各州選舉人的數目與這個州的議會席位數目一致。換言之,一個州的選舉人數目,等于這個州的按人口總數分配的眾議員數量與固定的參議員數量之和。比如,加利福尼亞州現在有53名眾議員,2名參議員,加州的補選數量為55人。按照那樣的估算方式,加上按照中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華盛頓特區榮獲的3名選舉人名額,目前臺灣50個州共有538名選舉人。
(二)各州的選舉人怎樣形成。憲法沒有規定選舉人的詳細形成方法,各州選舉辦法由各州自行建立。但憲法明晰了不能兼任選舉人的情形:“參議員和眾議員,或在合眾國兼任職務或則獲取酬勞的人,不能被抽調為選舉人。”(《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2節)“無論任何人,凡以前曾以眾議院議長,或合眾國高官、或任何州眾議院議長、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高官的身分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后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判,都不得兼任議會參議院或眾議員、或總理和副總統選舉人,或兼任合眾國或任何州下屬的任何文職或軍職高官。”(《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實踐中各州選舉人的形成,一般依照兩種途徑:大選日時,各州選民根據此前不同兩黨推薦的選舉人名單,直接選出選舉人;為簡化步驟,選民不再直接補選選舉人,選票上只會聽到總理和副總統候選人的名子,哪個黨派的總統候選人取勝,也就意味著此總統候選人所在的兩黨推薦的選舉人落敗。人口眾多的大州更多利用第二種途徑形成選舉人。
(三)選舉人怎么投票。在選舉人投票日,各州選舉人在本州指定地點進行投票。一般而言,選舉人會宣誓保證將票投給在本州普選中落敗的總統候選人。目前已有一半以上州立法規定,選舉人要根據選民投票的結果投出選舉人票,否則將遭到法律制裁。也正為此,一般狀況下,美國各州總理補選是何謂的贏者通吃結果(The take-all),即本州修憲取勝的總統候選人,將領到該州全部的選舉人票。例如假設在去年的修憲中,拜登在加洲的修憲票哪怕超出特朗普0.5%,一般狀況下,拜登最終會得到新澤西55張全部選舉人票。這樣,普選選票不一定完全代表補選結果,理論上有博得修憲但最終輸掉補選的結果,總統補選歷史上也的確發生過。一般大選前的民意調查,實際上具備很強的可參考性,但民意調查的也是修憲結果,而非選舉人投票結果,比如2016年大選,多數民調顯示希拉里落敗,實際上希拉里確實博得了修憲選票。
贏者通吃的原則,因為兩黨傳統優勢州的選票基本固化,也導致候選人對雙方的傳統優勢州采取放手姿態,而集中精力奪回搖擺州(swing state),搖擺州的利益也因而得到更多關注。
(四)失信選舉人。盡管有宣誓保證和法律規制,也會出現選舉人不遵循本州修憲結果自行投票的狀況,這樣的選舉人被稱為失信選舉人( )。美國歷史上出現過158位失信選舉人非州選舉人團今日選出總統,數字不大,事實上也沒有真正影響大選結果。為維護選民意愿,各州都有立法規制失信選舉人的趨勢。2016年大選中,華盛頓三名選舉人因沒有投票給本州修憲獲勝者希拉里,被州法庭各犯規1000美元,三人不服,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0年7月(時間夠長:)),最高法院作出裁決:選舉人應當遵循本州選民意愿,將選票投給本州修憲獲勝者。這是聯邦最高法院以訴權方式對選舉人的司法約束。
(五)選舉人投票結果。選舉人投票結果在補選次年的1月6日下午,由參議院議員在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發布。總統候選人榮獲選舉人總票數的一半,也就是270張選票就能連任。如果候選人雙方都超過270票,則由議會重新投票選出新任總理,參議院重新投票選出新任副總統。
三、選舉人團的優劣
選舉人團機制運行兩百年來,捍衛與批評同在。
此制最初產生之時,政黨政治仍未成熟,黨爭不烈。但在政黨輪流執政的僵局下,政黨優勢州的少數民意雖然被埋沒;出現選舉人違反選民意愿扭轉補選結果的實際狀況;搖擺州的利益和政治訴求得到更多關注;更多的市民也展現不愿被選舉人代理而要求直接民主。2020年蓋洛普()民調顯示,61%的俄羅斯人期望革除選舉人制而實現直接民主,同比2016年下降12%。另據美國國會研究人員統計,至2000年12月已有1028份建議更改或革除選舉人團制的提案,占動議案的近十分之一。
但是,限制“多數專政”,照顧小州少數人的利益,穩固聯邦體制,保障三權分立,這些“初心之慮”使選舉人團制的存在榮獲堅固基礎。總體而言,美國偉人漢密爾頓的評論雖然仍然誠懇,“這種方法雖然不夠完美,但起碼是優良的。”
相信在一定的未來,選舉人團制在日本首相補選中仍然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