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5 17:13:30作者:佚名
2019年9月6日,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財經大學聯合舉辦的“金融正義前沿論壇(首屆)暨上市”財經法學院。 “公司股權控股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成功舉辦。 本次研討會圍繞股權持有的有效性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問題民商法前沿問題,從理論和實踐層面進行了熱烈而深入的討論。 來自華東政法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浙江師范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的學者各級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上海市監察局、上海張江公證處、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等律師事務所的近50名實務專家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開幕式
本次研討會開幕式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哲教授主持。 上海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金融仲裁院院長陸春偉,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蔡正華律師,上海財經大學校長助理鄭少華教授們分別致開幕詞。
朱曉哲教授首先對百忙之中來到本次研討會的各位嘉賓表示感謝和歡迎。 朱教授指出,股權持有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大量爭議,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對上市公司股權持有案的判決受到廣泛關注。 在此背景下,本次會議邀請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學者、專家分享見解,共同探討主題。
盧春偉副秘書長首先代表主辦方之一上海仲裁委員會對各位專家參加今天的研討會表示歡迎和感謝。 盧副秘書長指出,本次會議議題聚焦上市公司股權持有問題,涉及股權持有協議的有效性和性質、匿名股東主張投資權的認定、要求股權轉讓等復雜法律問題的認定等。知名股東的姓名和未經授權的處置。 以上問題都是困擾仲裁實踐和司法實踐的難題。 希望專家們的真知灼見能給我們帶來啟發和收獲。 預祝今天的研討會取得圓滿成功!
蔡正華律師首先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介紹了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審理的我所代理原告股權糾紛案的情況。 蔡律師指出,此案引發上市公司股權代理糾紛上升。 密切關注協議的有效性和權益的歸屬。 律師事務所或執業機構特別希望通過支持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為平臺,凝聚實務界和學術界的共同努力,厘清股權法律的內在邏輯,使會議的研究成果得以落地。可為實際操作提供一定的指導。 影響。 希望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司法論壇在大家的共同支持下越辦越好。 還要感謝與會專家對本次活動的支持!
鄭少華教授首先指出,基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和近期相關案件的判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舉辦了首屆金融司法論壇研討會。 鄭教授指出,法學院肩負著立德樹人、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責任。 培養法學院學生的法律技能需要學術界和實務部門教師的共同努力,這樣的論壇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和學習的機會。 此次論壇可以邀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多位專家就同一法律問題從不同維度進行思考和發言,有利于我們準確解決法律疑難問題,同時也起到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橋梁作用。界。 關聯。 鄭教授還指出,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他希望未來能與更多理論界和實踐機構的專家合作,共同開展更深入的研究。 律師應該通過法律研究和教學為國家和民族做出自己的貢獻。 最后,他希望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今后繼續得到大家的支持!
本次研討會分為兩個單元
第一單元
第一單元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明義教授主持。 本單元主要圍繞“股權代理持有效力的判斷邏輯”、“股權代理持有案件的司法判斷需要”、“金融合同無效判斷中的私法強制標準”四個專題進行討論: 《轉讓理論》《上市公司持股協議的效力與控股代理人的利益平衡》。
首先發言的是華東政法大學經濟與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錢玉林教授。 他在《股權有效性判斷邏輯》報告中指出,股權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論。 目前實踐中的股權持有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權和保險公司股權三種。 前者的效力已得到相關司法解釋的認可,而后兩者的效力則存在爭議。 但從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目前的判例來看,法院主要以兩個理由否定股權持有協議的效力。 一是受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違反信息披露行為,二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錢教授指出,這種判斷的合法性值得進一步討論。 在公司法修改議程中,現有的裁判思路可能會對公司法未來的制度設計產生重大影響,這種裁判思路可能觸及公司法最根本、最制度的規則。 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法官在《股權控股案件的司法裁判需要》報告中總結了自己的審理案件思路。 他主要闡述了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股權法關于屬性的認定,二是穿透審判與行政監管能力的實際關系,三是提高股權控股代理案件的審理能力。 丁法官指出,法律關系定性是審理的前提,而股權糾紛是相對復雜的案件,很難簡單界定其法律性質。 因此,丁法官建議,在認定股權法律性質時,需要回歸具體案件,確定交易動機、多份合同之間的關系、合同條款和交易安排。 最后,丁法官指出,司法實踐中也應妥善處理好行政監督與民商事審判的關系。
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陳春教授在題為《金融合同無效中私法強制性規范的移轉》的報告中明確指出,司法判決以違反《金融合同法》等為由,直接否定股權代理。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條款。 維持協議有效性的裁判路徑存在問題。 他認為引入理論和轉移理論的適用范圍應該是有區別的。 前者的重點是將公法規范引入合同法,重點解釋什么是公共秩序。 后者適用于金融審判領域。 他提出,由于金融法中大量強制性規范是私法條款,這些條款與合同法一般條款形成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因而應將公序良俗條款轉入特別法。規范,然后通過特別法條款的解釋來確定合同的有效性。 陳教授進一步指出,在股權持有領域不可能有統一的有效性判斷標準。 僅僅關心機構持股是不夠的。 相反,我們應該關心目標公司適用哪些特別法律,從而確定相應的代理控股協議。 有效性問題。
本單元的最終報告由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莉擔任。 孫律師在題為《上市公司持股協議的效力與利益平衡》的報告中,為我們詳細講述了他的個人代理情況。 他提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股權委托協議條款的解釋、合同無效后的利益分配、股權的處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孫律師指出,關于合同無效后的利益分配問題,上海金融法院沿襲了以往的先例,基于公平原則,合理劃分了股票持有期間的增值部分。 孫律師最后指出,本案法院對涉案股權的處理作出了開放式判決。 即判決生效后一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協商出售被告名下的股票。 若協商不成,原告將向法院申請拍賣出售上述股票。
本單元討論環節共有六位專家學者發言。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龐建新指出,股權持有問題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她進一步總結了股權持有實踐中存在爭議的要點。 上海張江公證處張雷主任從實踐角度總結了股權公證的可行性。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段雷指出,上海金融法院以違反公共利益為由,直接宣告股權協議無效的判決,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他認為,法院在今后的判決中,還應該考慮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因素。 保護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海峰律師同意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 他認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涉及重大利益。 法院對上市公司股權持有協議的否定態度,有利于遏制類似情況的發生。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漢東律師從案件角度進行了發言,重點討論了股權持有協議中名義人處置股權的有效性以及匿名投資者以股份抵償債務的情況。 最后,北京國豐(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朱銳律師對陳教授在報告中提出的“合同無效論”表示高度認同。 朱律師認為,股權協議的有效性應該是一個原則。 無效是一個例外。
第二單元
第二單元的主持人是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倪守斌教授。 本單元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實益股東的概念結構”、“股權控股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與審判導向”、“執行程序”、“股權控股代理”、“上市公司法律問題研究”四個專題股份代理機構”。
首先發言的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葛維軍教授。 葛教授在《實益股東的概念結構》主題報告中提出,基于股權轉讓未登記在股東名冊后、股權由股東代為持有的實際情況,存在兩個現實的不準確之處。 其中一種情況在實踐中產生了很大的矛盾,通過英美法中的復歸信托以及引入“受益股東”概念來解釋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實際投資者身份留學之路,將有利于解決上述爭議。 。 葛教授進一步指出,在特殊情況下,根據法律或協議,股東資格與股東權利之間會出現一定的分離,而這種分離就會導致“受益股東”的出現。 為了保護“實益股東”的利益,應該建立一套身份認定和權利救濟機制,規定其在什么情況下享有什么權利、對抗的有效性和訴訟資格等,并規定其權利名義股東與實益股東之間的關系,平衡名義股東之間的利益,實現公平、公正。
下一位發言的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付維芬法官。 付法官的報告主題是“股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與審判導向”。 傅法官首先在第一單元回應了發言者對上海金融法院近期發展的評論。 對已判決案件的批評。 隨后,傅法官總結了上海法院審理的股權案件爭議焦點:一類是控股協議及控股協議履行糾紛。 在此類糾紛中,訴因的分布非常廣泛。 近年來,60%的糾紛是由隱名股東要求透露姓名引起的; 第二類涉及股東主張行使權利,近兩年隱名股東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案例較多; 第三類是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糾紛。 ; 第四類是股權協議效力糾紛; 第五類是股權轉讓或質押后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 傅法官最后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的兩個理念。 一是法院堅決遏制律師規避法律或紀律規定的行為; 二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堅持內外區分的原則,即內部效力僅在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代理作用有效,外部債權人可以根據商事登記追究知名股東的責任。
在《執行程序中的股權持有》報告中,上海邦熙洋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劉劍峰律師分別選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高級法院以及上海地區近期的判決進行比較分析,他談到了股權持有的法律定位。程序中的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以及被執行人的追加。 劉律師指出,在執行名義股東股權時,上海法院在很多案件中都駁回了隱名股東的執行異議。 可以說,他們嚴格執行商業外觀原則,并以注冊為判斷標準。 對于股權對抗問題中“第三人”的解釋,司法實踐中往往給出寬泛的解釋,但也存在個別相反的判斷。 此外,劉律師還就股權案件的審查標準、仲裁執行中隱名股東的異議以及合并訴訟等問題進行了發言,并就隱名股東股權的執行及相關問題進行了簡要闡述。
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稽查二處副處長錢云峰以《股票法律問題研究》為題,從證券監管的角度總結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權持有的復雜性控股上市公司”。 錢云峰副所長認為,上市公司股權持有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持股法律關系的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存在信托說、委托說等理論。理論和非法行為; 另外,涉及的規則很多,不僅包括民法、公司法的規則,還包括上市公司的監管規則,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反洗錢、公司治理等相關規則。 錢副主任指出,實踐中股權糾紛類型也復雜多樣。 他將其分為幾種類型,主要包括為實現不正當利益而惡意持有、中立違法行為的持有以及因歷史問題而代理持有等情況。 錢副主任最后總結說,解決上市公司股權受托持股問題的核心和前提是明確受托持股的法律性質和定位。
本單元面試階段,共有5位面試官參與演講。 首先,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季海龍教授從民商法、監管和司法層面分析了股權持有的定位和有效性。 他從民商法的角度民商法前沿問題,分析了利用葛維軍教授提出的信托框架來解釋股權持有。 同意機構所持觀點; 在監管層面,它建議引入相稱性司法框架,以探索機構控股協議的有效性。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李宇副教授從微觀和宏觀兩個角度回應了股權持有。 李教授指出,從案件角度,應以治安判斷協議無效為契機,適當權衡利益,澄清協議。 哪些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在法律后果的處理上,即使無效被視為正當,但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股權收益或增值的做法完全違反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從宏觀層面看,在上海打造金融中心的背景下,法院在此類代理糾紛案件中應采取怎樣的司法態度和立場,值得深思。 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學院講師李世宏指出,隨著自媒體的普及和發展,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金融法院的一些案件將形成當它們被過度解釋時,就會形成所謂的裁決規則。 不過,李先生認為,對上市公司股權持有行為的判斷應該基于個案,而不是通過一兩個案例來制定規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丁勇律師指出,個案評價應與法律法規評價區分開來。 首先,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涉及很多具體的前提問題,判決書詳述了很多細節。 上市公司股權持有協議無效并不是粗暴的說法。 我們在了解和討論的時候,還應該注意案件的具體細節。 最后,丁律師認為,當實踐中出現與本案事實前提類似的情況時,認定該協議無效并無不當。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范健老師指出,實踐中,持股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可能引發內幕交易、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 范先生認為,判斷股權協議的有效性時,應重點分析股權協議對投資者是否重大。 如果受托持有信息會影響投資者的決策,當受托持有信息不予披露時,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并可能侵犯公共利益。 范老師最后得出的結論是,股權協議原則上是有效的,但什么時候無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頭腦風暴
在自由討論階段,主講嘉賓首先就股權轉讓過程中主要股東發生變更、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時是否按照股權轉讓方式繳納增值稅等問題向專家學者征求意見。持有過程。 朱睿律師回應了這一問題,并指出,本質上,最重要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稅務問題。 實踐中,在股權協議有效的情況下,與稅務機關就稅務問題有溝通的空間。 范毅法官認為,股權持有協議的有效性和納稅完全是兩個問題,有效不納稅和無效納稅之間不存在對應關系。 范法官還從更深層次分析了這個問題,指出在目前民事制裁不復存在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或無效時分配增值利益,確認合同已不再具有意義。合同無效。 因此,應當通過行政監管來限制受托股權行為。 最后,方毅律師指出,運用英美法中的復歸信托理論來解釋股權持有會非常有效,但復歸信托理論無法與我國信托法很好地銜接,導致該理論存在很大的缺陷。轉化為司法實踐的困難。
總結階段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哲教授在本次會議總結階段致辭。 朱教授首先對參加本次會議的嘉賓表示衷心的感謝。 他指出,本次活動的順利開展與其他主辦方和大家密不可分。 同事支持。 同時,本次會議聚集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就股權持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專家們從不同角度提出了獨到的見解,為我們開拓了廣闊的視野。 朱教授最后指出,希望與會專家學者更加關注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司法論壇。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將繼續舉辦相關會議和活動,期待您的再次參與!
貢獻者 | 存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