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04 10:01:45作者:佚名
湖南商學院學生社團校外活動管理細則(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學生社團校外活動的管理和指導,依據上級相關部門及學校有關規定,依照《湖南商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特制定此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學生社團參照《湖南商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本細則所指學生社團校外活動,是指湖南商學院學生社團在湖南商學院校園地理范圍之外進行的活動。第二章校外活動的申請第四條社團進行校外活動之前,須提前一個星期向校團委提交申請計劃書和活動經費預算報告,全部活動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動。活動結束后,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校團委及時上交詳細活動總結、財務報告以及活動安全情況的書面報告。第五條申請社團須隨計劃書一并提交參加校外活動的社團成員的詳細名單及聯系方式、社團指導教師意見、指導單位意見(加蓋公章)等;如活動在校外過夜的湖南商學院研究生院,還須提交成員所在院系黨委(學生工作辦公室)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否則,校團委不予辦理審批事宜。第六條活動計劃書內容須包括活動內容、目標地情況介紹、人員組成、活動時第七條校外活動對參加成員人身安全有潛在威脅的,還須附有潛在危險分析及安全預備(應急方案)、醫藥救護計劃、后勤保障計劃以及參加成員家長的書面同意書。
在校外從事有較高風險性活動的學生社團須制定本社團關于減小風險至最低限度的相應技術性措施,并報校團委批準,校團委根據情況需要要求其召開有校內外相關部門領導、專家召開的答辯會。批準成行前,校團委監督每位參加成員購買保險并與每位活動參加者個人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方可進行活動。第八條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進行校外活動,必須事先向校團委提交社團聯合活動的申請和預算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著手進行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完成后,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校團委審查批準后,方可活動。第九條社團舉辦有我校外籍或港澳臺籍教師、學生或訪問人員參加的校外活動,必須相應地經校有關部門同意并報校團委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條若社團在校外活動中需要使用“湖南商學院”標識或以“湖南商學院”名義活動,須通過校團委向黨政辦提交申請。獲得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條凡校外單位邀請社團進行校外活動的,校外單位應首先與校團委取得聯系。社團無權在未經校團委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接受邀請。否則,一切違約后果由社團承擔。第三章校外活動的管理第十二條凡社團在長沙以外進行活動的,若社團提出請求,校團委可視情況為社團該次校外活動安排領隊老師。
第十三條社團在校外活動中應每天與校團委保持聯系,不得隱瞞和謊報情況。第十四條凡出現下列情形者,校團委有權命令社團校外活動立即停止返校:(一)進行與申請內容無關的活動;(二)進行或配合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三)盜用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四)校團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第十五條社團進行校外活動時湖南商學院研究生院,須與當地政府機構、群眾組織等和睦相處,尊重當地民俗習慣,不得做有損湖南商學院形象的行動。第十六條社團在校外活動時,如接受媒體采訪,所談內容應限制在本次活動內容范圍之內,不得發表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學校管理條例相悖和有損湖南商學院聲譽的言論。第十七條如社團違反上述細則,校團委將依照《湖南商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社團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者將報請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細則適用于湖南商學院校內一切學生社團。第十九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在共青團湖南商學院委員會。第二十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