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2-15 21:13:53作者:佚名
競購單位和個人使用競購收據時,出具的數目、金額必須真實、完整,并按收據序號次序和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出具。不得越號、拆本填開,不得虛開、轉借、為別人代開或出具大頭小尾收據。票、款、物必須相符。
第十一條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應對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競購單位和個人的大宗競購活動推行重點跟蹤監控管理。并定期派員到競購規模較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庫存盤點今日網校,實地核實,嚴格執行貨物出入庫制度河北國稅發票查詢,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查證情況與所出具的競購收據數目、金額進行核實,發覺問題的要跟蹤調查,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具有增值稅通常納稅人資格的競購單位和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出具的競購收據不得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賬簿。
(一)未按規定領購收據(包括異地競購農業產品時,未使用競購地收據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收據;
(二)超過工商部門批準競購范圍使用收據。
第十三條競購收據只能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使用。
競購單位和個人到本縣(區、市)以外競購地競購農業產品時,可持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使用競購地的競購收據。
與其它單位和經營者發生競購農產品業務時,必須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稅專用收據或普通收據,經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初審后可作為抵扣賬簿。
第十四條農產品競購規模較大的競購單位和個人應定期將采購的農業產品品種、采購地、價格、數量、采購時問等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應指定專人專門負責相關納稅人的管理并每月對所轄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的下述情況進行督查。
(一)出具的競購收據是否是在競購業務發生時填開、是否有匯總填開情況;
(二)競購收據的購領、開具、保管、結存是否和收據購領簿相符;
(三)核實其競購的農業產品的購銷存情況與資金收付情況是否相符;
(四)依據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的設備數目、生產規模、生產能力進行剖析,調查設備合理日生產能力,推測月生產能力、年生產能力,計算其最大年生產量,依據計算的月生產量、年生產量,測量其實現銷售收入與其生產能力是否相匹配,合理的測算確定其投入產出百分比,對其產值與收購數目進行比較剖析,判定其競購數目是否異常,是否符合該類競購單位和個人的納稅測算情況;
(五)比較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競購價位與同行業其他納稅人競購價錢,判定其是否存在虛報競購價錢問題;
(六)比較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當期開票數目與其當期現金賬、銀行存款賬,核實納稅人出具的付款憑單與農行付款記、錄,看其是否相符,判定納稅人有無虛開競購收據問題。
第十六條地稅機關應完善和健全競購單位和個人的納稅評估辦法,加強納稅評稅力度,施行有效監控。按照競購單位和個人的競購價、銷售價情況,出具競購收據量和銷售額變動率、稅負率等情況進行納稅評估。
第十七條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每月對競購收據使用情況的對帳不多于一次。
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在督察巡管過程中要依據所轄競購單位業務量的多少,采取隨機抽驗的方式對各單位每月出具的競購收據進行對帳,按照競購業務量的多少,由縣、區國家稅務局確定抽檢比列。
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對競購收據的對帳主要是依據競購單位和個人發生競購業務記載的轉讓人的有關情況,入戶對轉讓人的身分、農業產品自產數目、銷售數目、銷售價錢等情況進行核實。
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擴大對帳范圍。
(一)增值稅稅賦率顯著過低的;
(二)投入產出比顯著過低的;
(三)競購價錢顯著偏低的;
(四)競購數額較大且同一轉讓人多次銷售的;
(五)其他情形須要對帳的,由各省國家稅務局確定。
第十八條督察、稽核結束后要制做督察、稽核報告,發覺異常情況應及晨報告縣(區)國家稅務局施行稽查。
第+九條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對使用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督察或對帳時,必須有詳盡記錄,并作為日常管理資料,納入年度考評范圍。
第二十條主管國家稅務大隊(所)應結合當地實際構建競購收據管理預警機制。在競購收據使用管理、日常稅收管理、巡查巡管和納稅評估工作中,應及時對已把握的競購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變化情況、收購收據使用變化和檢測情況進行綜合剖析比對,發覺異常問題的,及時上報預警報告。
第二十一條競購收據的單位和個人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據管理辦法》及其施行條例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稅務人員在競購收據管理中拘私舞弊或則玩忽職守河北國稅發票查詢,導致競購單位和個人違背收據管理規定,導致稅收流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