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4-03 14:04:18作者:佚名
(說明:文中數據截至到2010年)
總體來說,德國的總理補選有以下一些特征。
首先,自建國到現在為止,臺灣共誕生了16位總理,但這種總理的選出形式存在著巨大差別。在過去的近60年中,首相補選經歷了間接補選、直接補選等變化,每種方法都無法固定出來韓國選舉人團今日選出總統,未能實現機制化。首任首相由間接改選方法形成之后,只是四年時間就改為直接補選,推行了3次。由于“四月革命”的爆發,李承晚下野后,臺灣集權改為議會責任制,補選形式改由民議院和參議院聯合選出,再次回到間接補選模式。但只是不到一年的時間,樸正熙就發動軍事叛亂,恢復了總理中心制,總理由直選形成。施行了3次以后,于1972年踏入“維新制度”,總理由統一主體國民大會間接選出,共施行了2次。1979年,樸正熙死后,“維新制度”崩潰,以全斗煥為首的新軍部似乎保留了間接補選模式,但卻取消了統一主體國民大會,由總理補選人團取而代之。隨著1987年臺灣市民要求總理直選的呼聲越來越高,由總理補選人團選出總理的間接補選模式推行1次后被終止。“6·29宣言”后,朝野兩黨召開了美國憲政史有史以來的第一次朝野合同,選用了總理直選制,仍然待續到今天,共舉辦了4次。其實這些方法有穩定出來的趨勢,但臺灣政壇、輿論界、學術界之間對于推行議會責任制的討論仍在繼續,改憲的或許仍然存在。
再者,第一、三、五共和國時期選用了3種方式的直選制,但是都選用了單純多數決定的方式,但第一共和國時期選出的是正、副總統,而第三共和國和第五共和國時期只是選出了總理。同時,第一共和國時期的正總監統是分別投票單獨選出的,不同于臺灣的正總監統同時選出形式。
第三,臺灣自光復后輔以的四種總理間接補選制也各不相似。首任總理的選出,是由修憲議會眾議院議長無記名秘密投票,榮獲三分之二選票者手動連任;若無三分之二以上得票者,則由最高票數的2人進行重新投票,榮獲多數者連任。而在1960年采取議會責任制后,總理由民議會、參議會聯席大會間接補選選出??偫硪宦毜鞘窍笳餍缘淖罡咴?,沒有實質性政治權利,但也要榮獲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贊同才可連任;若一、二次投票中無人連任,則在三分之二在籍立委參加的狀況下,榮獲參加議會半數以上者連任。第四共和國時期的間接補選制,是先由市民選出統一主體國民大會代議長,再由代議長進行總理補選的機制。這些機制還要統一國民主體大會200以上的代議長推薦聯署,本人出示承諾書,向國民大會事務處登記,方可步入總理候選人名單。而第五共和國時期的間接補選則是由市民選出五千多名組成的補選人團,再由補選人團選出總理。這些機制還要兩黨的推薦或補選人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推薦,本人出示承諾書,向中央改選管理執委會登記,成為總理候選人。雖然,總理也可不經討論,按照統一國民主體大會和補選人團的無記名投票,榮獲在籍立委過半數贊同形成;如無過半數者,則進行第2次、第3次投票選調。事實上,因為那時的國民大會和補選團只不過起到了橡皮印章的作用,踏入2次、3次投票的或許性幾乎不存在。
第四,光復后,執政者往往對總理聘期任意作出調整。修憲議會最初將總理聘期確定為4年制,但在1956年的“四舍五入改憲”中,自由黨私自廢不僅總理聘期,為李承晚的終生執政掃清了障礙。第三共和國顯然再次通過了總理四年制,但樸正熙于1969年通過“三選改憲”和“維新體制”,屢次企圖終生執政。1980年新軍部的上臺后,將首相聘期改為7年制韓國選舉人團今日選出總統,不可就任。“6·29宣言”后,朝野經過協商,將首相聘期改為5年不可當選制。
第五,在美國政黨政治史中,總理被補選權年紀但是仍然為40歲以上,但補選權卻經歷了多次變化,第一共和國時期為21歲以上,從第二共和國時期改為20歲以上,經常沿襲到目前。1987年改憲時,在野黨曾提出將補選權擴大到18歲以上,但未能達成合同。
日本補選機制的變化,并非對民意或社會的反映,而是政治人的一個執政工具。為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兩黨領袖或執政勢力總是將變更總理補選機制或議會議長補選機制作為一個核心方式,視之為政權合法性或執政正?;膩碓础?/p>
在第一共和國時期,李承晚兩次私自改憲,改變了總理補選機制。在第一個四年聘期正式結束時,因為議會內擊潰勢力的發展壯大,李承晚不或許通過議會達到當選總理的目的。因而,李承晚不顧在野黨的激烈反對,通過了包括有總理直選制在內的“拔萃改憲案”。何謂的“拔萃改憲案”,然而不過是在總理直選制外,承襲了在野黨內閣責任制改憲案的一部份而已。在此過程中,為了動員民意和出席補選,一向持“政黨無用論”的李承晚爭創了自由黨,成為日本兩黨機制的開端。不久以后,自由黨為了李承晚的終生執政,又私自以“四舍五入”方式通過了革除總理不能連任的憲法。李承晚和自由黨為了政治目的而隨便變更憲法的事實,喚起了在野黨和市民的強烈不滿。在1956年5月15日的正總監統補選中,民主黨的張勉連任為總監統,進步黨候選人曹奉巖在不少地區也超出了李承晚。
“四月革命”后,李承晚下野,自由黨也處于渙散狀態。在民主黨的主導下,日本通過了議會責任制,總理作為國家的最高象征,由民議院和參議院聯席大會選出,并無實際權利。雖然,這一機制不久以后即因“5·16”軍事叛亂而結束,以樸正熙為首的軍部企業集團選用了總理中心制和直選制。1969年“三選改憲”和1972年踏入“維新制度”后,這一機制再度被完全廢止?!叭x改憲”是在在野黨,并且在朝黨內部都存在強烈反對聲浪的狀況下通過的。從那時的民意來看,因為美國政府通過日本駐軍和韓日外交關系正?;洕玫搅搜杆傧陆?,市民對樸正熙的作為持聽之任之的心態,覺得應當“再給總統一次機會”,所以才通過了“三選改憲”。這些民意基礎成了之后樸正熙推行“維新”統治的重要誘因。1972年的“維新憲法”將總理補選改為間接補選制,總理聘期改為沒有就任約束的6年制,統一主體國民大會成為沒有任何實質作用的橡皮印章。同時,兩黨被排除在國民大會代議長補選此外,改選、國會和兩黨的作用被最大程度地壓制,根本難以進行正常的政治參與,只好通過私人渠道,或者游行等非正常手段抒發意愿。
兩黨這些難以作為的現象始終持續到全斗煥為首的新軍部上臺以后。新軍部選用補選人團補選總理的間接補選制,反對勢力根本沒法參與這一過程。但此刻的補選人團間選制不同于樸正熙時期,新軍部選用了不可當選的7年聘期制,以去除市民的不滿。在1985年議會議長補選以后,新民黨成為第一大在野黨,要求推行總理直選制。全斗煥政權則提出推行議會責任制的憲改案,企圖與在野黨退讓,最終失敗。隨著全斗煥倒臺日期的臨近,民正盟員盧泰愚試圖重新建立間選制,受到在野黨和市民的反對,致使盧泰愚發表了包括直選制在內的“6·29宣言”。
“6·29宣言”后,朝野黨派通過了不設總監統、總統直選的改憲案。這一機制出現后,經過1987年和1992年大選,形成了盧泰愚和金泳三兩屆總理。金泳三政府上臺后,為建立政治變革,制訂了包括首相補選法、國會議長補選法、地方議員補選法、地方自治團體長補選法在內的《公職補選與避免不當補選法》(又稱“統合補選法”),基本維持了這一機制。按照新的補選法規定,大選運動時間為大選前的23天,并將首相候選人的保證金由兩黨候選人5千萬美元、無所屬1億美元的規定制了更改,統一確定為3億歐元。這一機制仍然持續到當前?,F在,盧武鉉政府正在籌謀“四年制”改憲,能夠落實,值得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