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8 10:12:19作者:佚名
青海省教育廳(中共吉林市委教育地委)
機關處室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
1.綜合協調機關事務,安排和處理日常事務。負責全國教育綜合性工作大會、廳(委)大會和重大活動的組織統籌工作山東教育人事網,擬訂廳(委)各種大會、培訓、活動計劃。
2.協助廳(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安排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活動和重要大會,落實交辦的全面從嚴治黨方面有關事項。
3.負責起草領導綜合講話文稿。擬訂廳(委)年度工作計劃、起草廳(委)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文字材料。
4.負責機關公文和檔案管理。指導省屬院校和直屬單位檔案管理。
5.負責廳(委)大會決定事項的巡查督辦。協調代辦領導批辦件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議案。
6.負責機關保密、機要工作。指導省屬院校和直屬單位保密工作。
7.負責教育宣傳、教育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媒體溝通工作,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新聞宣傳、教育信息工作。指導省教育方志辦公室工作。
8.負責網上輿情管控和應急處置。
9.負責機關安全工作。
10.負責教育信訪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應急工作。
11.負責廳(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承當廳(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當12345政務服務熱線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12.負責籌建特別設機構、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的匯總呈報。
13.承當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14.參與教育重要決策和重點問題的督查。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
1.擬訂教育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組織起草教育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2.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3.牽頭負責主辦依法行政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4.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落實公正競爭審查制度。
5.牽頭負責協調推動行政許可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
6.牽頭負責推動行政審批制度變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
7.參與起草領導講話和綜合性文字材料,參與重要新政文件的起草論證。
8.負責統籌推動教育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9.負責指導主管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事處(教育人才工作處)
1.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2.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選拔任用、交流輪崗、教育培訓、考核賞罰、檔案管理、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公務員職級晉升工作。
3.負責公務員錄用、遴選和選聘工作。
4.指導直屬單位公開急聘、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工作。
5.負責全國教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泰山學者”等高層次人才建設工程的組織施行。
6.負責全國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7.負責統籌省內教育幫扶工作。
8.參與研究全國教育系統機構編制的新政規定。
9.統籌全國教育系統評比和嘉獎獎勵立項申報。
10.牽頭負責省屬院校和直屬單位績效考評工作,承當廳(委)績效考評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11.負責直屬單位和指導省屬普通專科院校法人驗車初審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發展規劃處
1.負責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統籌推進施行,統籌各種教育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2.負責編制下達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計劃。指導高等中學編制生源計劃,協商確定有關高等中學跨省招生計劃。
3.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監測工作。
4.負責各種學歷教育高等中學的籌建、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初審、報批工作。承當省高等中學設置評議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5.負責全國高等教育布局結構調整工作,指導中等及以下中學布局調整工作。
6.負責擬訂各級各種中學建設標準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指導中學基本建設工作。對負責管理的院校、直屬單位基建投資計劃編制工作進行指導。
7.協調國外教育協作與交流工作和省部共建院校項目的組織施行。
8.負責統籌教育對口增援工作。
9.統籌廳(委)施行國家、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關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處
負責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與綜合變革處合署。
六、綜合變革處
1.負責統籌教育督查工作,組織教育綜合督查和重大問題督查,提出變革新政措施。
2.負責推進、督查國家和省教育綜合變革任務落實有關工作。
3.負責指導全國教育體制變革工作,監督、檢查教育體制變革試點進展情況。
4.統籌教育變革施行工作,調度匯總廳(委)和市、縣(市、區)教育重大變革任務進展情況,完善變革任務落實表冊,督促變革進展。
5.負責推廣教育變革典型經驗。負責國際國外教育變革發展重要信息、動態的搜集、整理和剖析。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財務處
1.負責教育經費自籌和管理,檢測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
2.負責擬訂教育經費保障新政規定,負責編報部門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建議方案。
3.指導直屬單位和主管院校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4.負責全國教育收費管理和雜費標準調整工作。
5.負責教育援助資金籌集和主管院校按揭管理工作。
6.負責協調擬訂國家助學、學生捐助救治有關新政并組織落實。指導中學生捐助工作。
7.負責指導全國院校后勤工作。
8.指導教育系統慈善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省政府教育督查室
1.負責制定全國教育督查規劃和方案并組織施行。承當省政府教育督查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2.負責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部門施行教育法律法規和履行教育職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3.牽頭組織全國教育發展水平評估。
4.負責統籌全國教育質量檢測工作。
5.負責組織教育重點工作的督查檢測工作。
6.負責統籌廳(委)舉辦的各種教育檢測、評估和第三方教育評價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基礎教育處
1.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中學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國基礎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施行。
2.負責擬訂基礎教育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標準、教學基本要求并組織施行。
3.負責指導中中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指導課程、教學變革和科學研究。
4.負責全國基礎教育教材管理工作。負責中中學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
5.負責擬訂中中學(幼兒園)辦學標準,指導中中學(幼兒園)評價工作,指導監督辦學(辦園)行為。指導中中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室建設和管理。
6.擬訂推動特殊教育、民族教育發展的有關新政并指導施行。
7.負責指導中中學中學生綜合素養評價工作。指導全國中學、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考招生工作。指導全國中中學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8.負責指導中中學(幼兒園)美育工作、勞動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指導舉辦中中學家庭教育和校外教育工作,協調指導中中學課后服務工作。負責統籌普通中中學中學生嘉獎獎勵工作。
9.參與制定中中學(幼兒園)建設標準、教師和市長隊伍建設以及教育督查評估工作。
10.負責中中學(幼兒園)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中學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導輿情風險防治工作,參與應急處置。
11.負責擬訂減少中學生過重學業負擔、提升中學教育教學質量和課后服務水平的新政舉措并監督施行。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高等教育處
1.負責全國高等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國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施行,負責高等教育變革與發展。
2.負責全國普通專科院校學科專業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學科專業發展規劃。
3.負責指導全國普通專科院校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施行重大教育教學研究及變革項目。
4.負責指導全國普通專科院校課程、條件武器、實驗室等教學資源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普通專科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5.負責全國普通專科院校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負責舉辦普通專科院校教育教學評估工作。
6.負責組織施行國家級和市級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推薦和評審工作。組織高等中學教學名師、教學團隊評比工作。
7.負責指導普通專科院校創新創業教育。
8.參與高等教育體制變革、普通專科院校設學管理、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學生社會實踐工作。
9.負責普通專科院校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導輿情風險防治工作山東教育人事網,參與應急處置。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
1.負責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擬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并指導施行。
2.負責全國學位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施行學位授權初審和學位授予管理工作。承當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負責指導研究生培養工作,組織舉辦研究生教育科學研究、改革創新和質量評估工作。組織施行市級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研究生教育類)的培植、推薦和評審工作。
4.參與高等教育體制變革、高等中學設學管理和學科建設工作。
5.負責指導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和研究生學術規范教育工作,參與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職業教育處
1.負責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國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職業中學建設標準并組織施行。
2.負責擬訂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指導性教學文件,指導職業教育教學管理、科學研究和教學變革。負責全國職業教育課程與教材建設規劃和教材管理工作。
3.負責擬訂夏季中考統一招生考試招生專業類目和考試模塊,參與研究技能測試考試標準。
4.負責指導全國職業高校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職業高校專業設置和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全國職業高校條件武器、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國高等職業高校圖書情報工作及教學資源建設與共享工作。
6.負責全國職業高校評估工作。指導、組織職業高校技能競賽活動。
7.負責中等職業中學美育和中學生嘉獎獎勵及學籍管理工作。
8.承當高等職業高校設置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9.參與全國職業教育班主任隊伍建設,牽頭組織職業高校教學名師、青年技能名師和教學團隊評比認定工作,參與齊魯名師、齊魯名校長選聘培養工作。
10.參與高等教育體制變革、高等中學設學管理和職業教育督查評估工作。參與指導職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學生社會實踐工作。
11.負責高等職業高校和中等職業中學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導輿情風險防治工作,參與應急處置。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民辦教育與繼續教育處
1.負責全國公辦教育和繼續教育綜合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擬訂推動公辦教育發展、規范公辦中學管理的新政舉措并組織施行。
2.負責指導全國公辦中學辦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辦高等中學驗車中報工作。承當公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牽頭負責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3.負責擬訂公辦中學聘用校級領導人員管理制度,負責擬訂公辦院校校級領導任職條件標準并施行事中事后監管。
4.負責擬訂推動繼續教育發展的新政舉措、評估標準并組織施行。負責擬訂繼續教育教學基本要求、指導性教學文件,指導繼續教育機構教學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設置與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現代遠程教育、廣播電視學院教育教學工作;負責高等中學成教站、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工作。
6.指導全國社會教育工作,負責社區教育工作。
7.擬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規劃,承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監管工作。
8.參與公辦高等中學設學管理、民辦院校及成人院校招生計劃初審、民辦教育與繼續教育督查評估工作。
9.負責成人教育高校以及社會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導輿情風險防治工作,參與應急處置。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高等中學中學生處
1.牽頭負責擬訂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新政和變革舉措,擬訂全國高等中學和科研單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意見。
2.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研究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
3.負責高等中學招生章程核準和招生廣告管理工作。
4.負責師范類院校結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組織施行師范類院校中學生從業技能競賽。
5.負責對全國院校結業生就業創業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組織施行國家急需結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指導普通高等中學舉辦中學生入學和結業教育。
6.負責指導全國高等中學中學生教育管理和賞罰工作。負責高等中學市級優秀中學生、優秀中學生黨員和先進中學生集體的評比嘉獎工作。負責代辦高等中學中學生信訪和申述。
7.負責對違犯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院校和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的處罰。
8.參與擬訂全國高等中學招生計劃。
9.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學院生征兵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教師工作處
1.負責指導全國班主任隊伍和中小中學長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國班主任隊伍建設規劃。
2.負責指導班主任資格制度施行,承當高等中學班主任資格認定工作。承當班主任資格認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3.負責指導全國班主任公開急聘、崗位聘用、培養培訓、管理監督和解雇解雇工作。
4.指導班主任管理制度變革,參與擬訂全國班主任配備和班主任待遇保障新政規定。
5.負責指導全國班主任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廳(委)承當的班主任職稱評審工作。
6.負責師德師風建設和班主任評比嘉獎工作,負責指導中小中學長、教師考評工作。
7.負責齊魯名師、齊魯名校長選聘培養工作,統籌教學名師評比工作。
8.負責支教班主任抽調工作和受援地班主任在我省培訓工作。指導班主任志愿服務工作。
9.參與全國教育人才隊伍建設。
10.指導班主任教育變革,參與高等師范教育專業設置、學科建設工作。
11.負責代辦班主任信訪和申述。
12.負責班主任隊伍穩定和輿情風險防治工作,參與應急處置。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1.負責全國中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新政并組織施行。
2.負責研究完善全國中學生體質健康、藝術素質評價體系,舉辦調查和檢測工作,研究擬訂改善中學生體質、提高藝術素質的相關舉措。
3.負責指導全國中學公共衛生與癌癥防治工作。
4.負責指導全國中學生體育大賽和藝術匯演工作。
5.負責教育系統雙擁工作,負責指導全國中學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
6.參與全國中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相關專業教材建設、師資培訓和科研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科學技術處
1.負責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擬訂和組織施行高等中學科學技術和人文社科研究發展規劃,指導高等中學創新體系建設。
2.負責高等中學科學研究計劃和成果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高等中學承當國家和省部重大科技攻關和人文社科研究項目。
3.負責全國教育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當四川省教育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4.負責高等中學科學道德和校風建設。
5.負責指導全國中學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工作。指導高等中學各種科研創新平臺、新型智庫建設工作,協調學院科技園建設工作。
6.負責全國教育系統學術刊物管理和古籍整理研究工作。
7.負責協調全國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臺港澳事務辦公室)
1.負責全國教育對外開放,指導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
2.負責全國公派出國留學、來華留學工作。負責全國教育系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審核和教育系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抽調與管理工作。
3.負責省內各種中學中外合作辦學管理和評價工作。承當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及辦學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4.負責指導外籍人員孫輩中學管理工作。
5.負責教育援外和教育球員管理工作。
6.指導對外漢語推廣工作。負責規劃協調舉辦浙江省漢語國際推廣項目、孔子大學和孔子課堂建設等工作。
7.負責擬訂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出訪計劃并組織施行。
8.負責教育系統開展國際大會年度計劃初審。
9.負責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外國文教專家、外籍班主任管理工作,擬訂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班主任計劃并組織施行。
10.參與中等以下教育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和監督檢測高等中學引進教材選用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學校安全管理處
1.負責全國中學安全保衛和穩定工作。
2.負責指導中學舉辦“平安校園”“平安和諧校園”創建及長效機制建設,舉辦安全管理業務培訓。
3.牽頭負責教育系統防范化解社會矛盾風險維護穩定工作,負責指導中學突發公共安全風波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4.指導全國校巴安全管理等工作,負責校巴聯席大會辦公室的工作。
5.負責中學生防治違規犯罪工作,協調指導全國中學防范和處置邪教問題工作。
6.協調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整治工作。承當省綜治委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高等中學黨員處
1.協助市委組織部管理院校領導班子,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2.負責院校廳級黨員隊伍建設宏觀管理,承當院校廳級黨員及相當職務層次黨員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3.配合做好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4.組織和指導院校校級領導黨員、處級黨員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公辦院校黨委主任的抽調、管理和考評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學校組織處
1.牽頭推動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2.負責指導全國教育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國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規劃并指導施行。
3.負責對全國教育系統黨的建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建議。
4.負責高等中學基層黨建工作,指導院校干部教育、發展和管理工作。
5.負責教育系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學校統戰處
1.負責全國普通高等中學統一戰線和群眾工作。
2.負責全國抗擊和防范校園傳教滲透工作。
3.負責與民主黨派對口聯系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思想政治工作處(中學宣傳教育處)
1.負責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建設和中學美育工作,配合做好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2.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和安全風險防治工作。
3.統籌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和校園文化建設。
4.負責全國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導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班主任隊伍、輔導員隊伍等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5.負責全國院校黨的理論宣傳、新聞宣傳工作。指導省屬大專院校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指導院校校刊工作。
6.負責指導中學心理健康教育和中學生志愿服務工作。
7.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社聯、婦委會等群眾團體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1.負責全國語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國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管理規定并組織施行。
2.指導全國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測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標準、語言文字信息標準和語言文字應用情況。
3.負責全國普通話推廣工作,組織實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組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活動。
4.指導、監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各級各種中學普通話培訓與測試工作。統一管理普通話等級證書和普通話等級的初審、認定工作。
5.負責語言文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6.承當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機關黨委
1.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
2.負責推進廳(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
3.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及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的工作。
4.牽頭組織廳黨組民主生活會和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工作。
5.與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委共同領導機關紀委工作。
6.參與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員考評和民主評議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
1.負責全國面向中中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服務和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2.指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的建設。
3.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校外教育培訓(含線上線下)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4.組織、指導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整治,指導市縣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
5.指導規范面向中中學生的社會大賽等活動。
6.及時反映和處理校外教育培訓重大問題。
二十七、離退職黨員處
1.負責機關離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落實離退職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2.負責組織離退職人員舉辦政治學習和文體娛樂活動。
3.負責組織離退職人員參與教育系統的社會工作。
4.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指導做好省屬院校離退職人員工作。
5.承當全國教育系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一崗雙責”的要求,各處室負責落實職責范圍內的黨建、黨風廉潔建設、意識形態、輿情管控、保密和安全穩定等工作,參與應急處置。根據對口銜接的原則,教育部和縣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具體項目施行和推動工作,由對口處室承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