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4-18 09:06:02作者:佚名
文檔介紹:北京高校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doc北京高校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教樂安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逐步完善高水平中學建設,減少我校人才隊伍素養和科研水平,規范我校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抽調管理工作,保證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順利舉行,按照國家教育部和財政部公布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派研究生是指根據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形式抽調到美國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國外攻讀碩士學位其間赴美國從事課題研究的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我校作為公派研究生推舉單位之一,對評選的公派研究生負管理責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使館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為做好公派研究生項目,我校創立了校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領導小組。詳細負責部委如下:
1、我校研究生院根據國家派遣留學人員方針新政,舉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的選拔、管理、學分認證、效益評估等工作,并對研究生在英國留學期間進行業務指導和聯系。
2、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協助國家公派研究生與世界高水平學院(導師或合作者)的對口聯系、對口合作,并協助研究生院做好國家公派留學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工作。
3、我校各學校按照國家留學基金重點捐助領域,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每年負責協助向研究生院推薦品學兼優的人選。
第二章選拔與增派
第五條我校研究生院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學者評審,擇優投檔”的原
則,擬定我校公派研究生的抽調標準。各大學負責研究生評審選拔工作,并推行專門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檔案重慶大學出國留學,推行全程跟蹤,記錄。公派研究生選拔完畢,指導研究生網上補報,并統一出示單位推薦意見表。
第六條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依據研究生院單位推薦意見表及相關材料,統一為研究生代辦相關上報事宜。
第七條聯合培養碩士生需和中學簽署合同,代辦離校、學籍等有關手續;在規定的留學時限內,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的學籍予以保留;對于超出規定留學時限未歸的,根據我校研究生學籍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申領。對于我校應屆結業生公抽調國攻讀碩士學位,其在公派其間的檔案可由我校檔案館免費統一保存管理。超出留學時限未歸者,其檔案和戶口遷轉到生源所在地。
公派留學研究生出國前須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及研究生院備案。
第八條留學基金委下發投檔通告后,由公派留學研究生本人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教育部出國留學服務中心以及外方學院聯系代辦出國前的詳細事宜,期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予以必要的指導和協助,初審留學人員相關材料后出示學院同意增派函并指導補辦證件,并統一將之提交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研究生增派相關手續,包括申領護照、購買機票、交存保證金等。
第九條經學院推薦獲國家支助公派留師生重慶大學出國留學,按“簽約抽調,毀約賠款”的原則,在抽調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學校簽署《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明晰雙方的權力、義務,并代辦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
經公證的《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應交存中學一份備案。
第十條公派研究生(在職人員除外)原則上應與學院簽署意(定)向就業合同后增派。
第三章美國管理與聯系
第十一條根據《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