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12-15 17:03:59作者:佚名
[律師回復]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屬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雖然獎金的發放存在多種形式,如月度獎、季度獎或年終獎等,但獎金發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變這些獎金屬于工資的這一根本屬性。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于合法勞動報酬的范疇,而不只是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留住人才的手段。不給離職員工發放年終獎完全是一種歧視待遇,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不公平也不合法,對于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員工的相應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金。離職員工有年終獎嗎屬于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自主權,通常來說,只有當雇傭雙方的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上明確有年終獎,并且明確了年終獎對應的年度年終獎稅率,員工在做滿了這個年度之后離職,才能夠拿到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年終獎稅率,并對年終獎進行細致約定。此后,一旦與用人單位因年終獎發生爭議,此項約定將是勞動者勝訴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