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1 08:10:51作者:佚名
(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提高出國(境)外學位認證的專業水平,保證學位認證的科學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留學服務中心)專門制定了本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目的】
學位認證工作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國留學政策,促進國際教育交流,滿足國(境)外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持有者升學、就業、就業的實際需要。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種資格考試。 ;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單位和招生單位認定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提供相關咨詢意見。
第三條【原則】
服務中心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獨立、科學誠信的原則開展國(境)外學位認證工作。
第四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學位證書、高等教育文憑留學之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認證內容】
學位認證的主要內容是:
(一)為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頒發機構的合法性提供認證;
(二)提供國外(境外)大學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或者具有學位有效期的高等教育文憑的真實性證明;
(三)提供國(境)外學位與中國學位對應關系的認證咨詢意見;
(四)對通過認證評估的外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頒發認證證書。
第六條【規定認證范圍】
服務中心僅提供以下證書的認證服務:
(一)在國外大學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取得的相應的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學校)學習取得的相應的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三)在臺灣地區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取得的相應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四)取得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相應的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五)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學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取得的學位證書和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高等教育文憑。
第七條【認證范圍暫不規定】
下列國外(境外)證書目前不屬于學歷學位認證范圍:
(一)參加外語培訓或者學習其他非學歷教育課程取得的畢業(結業)證書;
(二)研究員、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三)國外(境外)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預科證書;
(四)具有國(境)外非高等教育文憑、榮譽稱號、榮譽學位證書,無相應學習、研究經歷;
(五)非法或者非法取得的外國(境外)學位證書、高等教育文憑,以及所屬國不承認的外國(境外)學位證書、高等教育文憑;
(六)跨境異地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七)境內(境外)各類專業(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變更條件】
服務中心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審程序、方式乃至認證結果的類型、格式和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章 應用與信息管理
第九條【申請方式】
國外(境外)學位認證申請可以通過網上提交或者網上提交與書面提交相結合的方式提出。
為便于海外服務中心及相關機構驗證學歷證書的真實性,申請人在正式提交認證申請時須簽署驗證授權聲明。
申請人在使用境外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時,須在境外(境外)學位認證系統注冊并同意《境外(境外)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協議》。
第十條【申請材料】
國外(境外)學位認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需要認證的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2)出國留學期間使用的旅行證件(如未出境,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身份頁);
(3)二寸(或更小二寸)身份證照片一張;
(四)簽字的國(境)外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驗證授權聲明。
(五)服務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或境外相關機構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確認】
服務中心收到申請人正式提交的學位認證申請后,將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并告知申請人如何查詢認證進度。
第十二條【真實性聲明】
服務中心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學位認證所需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申請人提供虛假、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或材料,導致服務中心獲得與事實不符的認證結果的,申請人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十三條【補充證明】
在認證評審過程中,服務中心可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條【評審期限】
海外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并調整各國家(類別)所需考核期限。 因不可抗力導致認證評估期限延長的,服務中心將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的具體原因。
第十五條【收費依據】
華僑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學位認證的申請人收取認證費用。
對于因提交虛假信息或材料而未能通過認證評估的申請人,服務中心不予退還認證費用。
第十六條【信息保護責任】
服務中心依法保護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認證申請材料中的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 認證結果
第十七條【認證結果的內容】
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結果包括:
(一)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證書;
(3)臺灣地區學位證書;
(4)中外合作辦學學位認證證書
(五)尚未取得認證的;
(六)服務中心出具的其他認證結果。
第十八條【救助渠道】
如果申請人對認證結果有疑問,可以在收到認證結果后12個月內申請免費復審。 海外服務中心將按照本辦法對認證流程和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后通知申請人。 審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如果申請人在收到認證結果12個月后對認證結果提出疑問,必須按程序向服務中心重新提交認證申請,并按照學位認證收費標準繳納認證費用。 如果申請材料無實質性變化,服務中心可以拒絕受理第二次認證申請。
服務中心對同一申請僅提供一次審核。
第十九條【網上查詢期限】
海外服務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納入國外學歷學位認證體系、2008年8月1日后納入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體系、中外合作辦學(海外)海外學歷學位認證2013年開始推行認證體系。2019年1月1日后頒發的證書可在服務中心網站在線查詢。
如果網上無法查到認證結果或者網上查詢的信息與紙質認證結果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及相關機構可以通過書面函件的方式查詢具體認證結果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客觀條件的限制】
境外服務中心無法通過核查確認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相關信息,或認證審核遇到障礙的,境外服務中心可對相應認證發出臨時不予認證通知書應用。
第二十一條【認證內容以外的事項】
服務中心有權對認證范圍內的認證內容和項目開展認證評審工作。 對于非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之外的項目,服務中心不提供認證評估服務,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撤銷認證】
認證結果出具后,如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頒發畢業證書的機構以各種理由撤銷畢業證書,或出現其他與頒發的認證結果相反的事實,服務中心將對相關認證申請發起審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并根據審核結果修改或撤銷認證證書。
第二十三條【違反真實性的后果】
申請人提供偽造、變造等虛假材料或虛假信息,導致認證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服務中心不承擔相關責任,并按照《關于辦理虛假申請材料的規定》的規定,外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理辦法(試行)》,拒絕受理涉事人員提交的任何認證申請,并保留向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涉事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利法律。
申請人如有造假行為,將被列入“涉外(境外)學位證書造假行為黑名單”。 建立虛假行為聯合懲戒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所有。
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及效力】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根據2009年12月30日發布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海外學位認證與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修訂。
本辦法施行前,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結果仍適用《標準》。 本辦法施行后所有尚未辦結的及新提交的相關申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施行后,服務中心此前出具的認證結果需要審核的,不符合《標準》的,服務中心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符合《標準》的,服務中心按照《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