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2 17:07:38作者:佚名
9.人才辦公室(掛有“外國專家局”字樣)
制定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留學之路,監督指導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 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負責制定留學生來哈薩克斯坦創業的優惠政策和組織實施科研項目資助工作; 負責全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 負責國家、省、市百千萬人才工程; 負責市長特別獎候選人的評選和表彰; 組織全市專家服務基層和專家休假療養; 負責市政府特邀專家選拔及日常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長特等獎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 協調管理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業創新實踐基地和留學生創業園建設; 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落戶費、生活費、學費補貼的發放; 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負責高級專家的招聘; 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案和工作方案; 負責地方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負責全國“友誼獎”候選人的篩選、推薦工作; 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請、審核和組織實施; 負責出國(境)外培訓的歸口管理和指導; 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成效的跟蹤、成果推廣及鑒定評價工作; 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促進對俄人才交流工作; 指導和協調本市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 承辦和協調有關政府間人才交流合作項目的實施事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監督指導實施; 制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工作人員的招收、任用、辭職、培訓、考核和獎懲等管理政策,并監督指導實施; 承擔哈薩克斯坦中央、省直屬事業單位、市、區事業單位外地人員調配和市屬事業單位人事調整工作; 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和公開招聘,負責區、縣(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備案,制定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計劃并組織實施; 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辦法,審核備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審批事業單位崗位使用情況; 負責事業單位信息統計和管理; 負責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合同審核工作;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負責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 向國家、省、市政府提出迫切、迫切的需求,保障高校畢業生強制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承擔駐外機構人員的考核、選拔和協調工作; 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和接待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援疆工作。
11. 勞動關系部
制定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 負責市特殊工時管理; 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 負責領導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 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 參與市勞動模范、廠務公開考核工作; 負責勞動用工及勞動合同備案; 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監管政策和辦法; 審核、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責任工資收入; 負責制定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以及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 負責審批市級企業工資基金使用方案; 審查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制定實施,規范企業裁員,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托管服務和職工檔案保管、發證。 負責勞務派遣企業的日常監管; 負責對不規律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企業的日常監管。 ; 負責薪酬調查工作。
12、薪酬福利部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福利政策、退休人員的福利政策; 負責審核駐哈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工資; 組織市政府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 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宏觀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 配合有關部門對財政保障人員實行統一工資支付制度;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調查統計。
13、養老保險處(掛“農村社會保險處”字樣)
制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征地農民轉入城鎮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方案并組織實施; 負責確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情況; 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流動人員的退休審批、待遇核定、特殊繳費福利、生活福利和增加退休金的審批; 制定職業年金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指導哈爾濱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監督指導社會保障機構辦理業務工作; 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未轉非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對當地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并組織實施他們的實施; 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費辦法、待遇項目、繳費條件和繳費標準;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操作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細則; 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14.醫療保險部
擬訂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 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方案、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質標準、管理辦法和收費結算辦法; 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 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工傷保險部
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制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制定工傷保險基金征收、調整、管理、待遇項目、支付標準等政策; 制定工傷、職業病、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 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的管理辦法; 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 負責組織指導事故受傷人員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人員的工傷現場調查和鑒定; 監督、指導工傷、工傷殘的認定、復核; 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業務工作; 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基金監管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運行,受理和調查社會保險基金投訴舉報案件,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專項報告和局內審計; 承擔市社會保障監察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7. 信訪仲裁處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 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移交、轉發、督辦、審查、復核; 負責維護穩定; 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上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負責匯總信訪信息并提出建議;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范; 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案件處理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 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哈爾濱市人事編制信息網,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 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關系; 負責指導區、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法院的工作。
18. 信息技術部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哈爾濱市人事編制信息網,并組織實施; 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 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系統建設年度考核; 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經辦機構信息化建設;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的需求確認和驗收;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各部門專業統計工作的檢查和總結。
19、人力資源部(掛“離退休干部工作部”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總體干部的選拔、任用和調整; 負責局屬事業單位“三個確定”和局屬事業單位“十項決定”的起草和運用工作,組織實施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總體工作事項,全面組織和規范工作; 負責局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設置、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價等管理工作; 擬訂局及所屬單位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負責指導局及所屬單位干部的組織協調和培訓教育工作;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 負責指導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的待遇和管理工作。
20、機關黨委
負責黨的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工作、群團工作等全系統工作; 負責局窗口單位的作風建設。
21.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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