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17 07:12:41作者:佚名
貿促展管〔2001〕3號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外經貿委(廳、局),貿促會各地方、行業分會,各進出口協會及其他出國經濟貿易展覽會組展單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2000〕76號)的要求,貿促會、外經貿部擬定了《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貿促會
外經貿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2000〕76號)的要求,為使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工作健康有序地舉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國開展經濟貿易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國辦展)包括:(一)在美國單獨舉行經貿展覽會、友好省市經貿展覽會和以商品展覽方式開展經貿洽談會(以下合稱舉行單獨展);(二)組織企業出席美國舉行的國際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
第三條中國國際貿易促使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負責出國辦展的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對外貿易傳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出國辦展的宏觀管理,對組展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出國辦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測。
第二章組展單位
第五條貿促會負責以國家名義組織出席由國際展覽局登記或認可的世界博覽會,并代表國家出國辦展,可約請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組織各地方、各行業企業、經濟團體參展。
第六條全省性進出口協會和貿促會行業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行業組展。
第七條為配合地方政府間經貿活動,須要以地方政府名義出國辦展,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施行,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第八條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貿促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第九條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商會、專業展覽公司和其他有關單位,可按外經貿部核定的組展范圍出國辦展。
第三章審批的權限
第十條貿促會代表國家出國辦展計劃出國論壇,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出國辦展計劃一律由貿促會審批。
第四章審批和備核的程序
第十一條赴展覽會集中開展國和未建交國家(以下簡稱審批管理國家,名單詳見本辦法附件)辦展,推行審批管理;赴其他國家(以下簡稱備核管理國家)辦展,推行備核管理。
第十二條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在每季度頭兩個月且不遲于展覽會閉幕前6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計劃抄送外經貿部),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
第十三條貿促會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對組展單位報送的辦展計劃進行審批(原則上6月份集中審批第二年度上半年計劃,9月份集中審批第二年度下半年計劃,12月份審批填報的第二年度計劃,3月份審批當初填報的計劃),并核發出國辦展批準件。無特殊情況,不降低審批次數。
第十四條貿促會審批出國辦展計劃前,將擬審批同意的計劃送外經貿部會簽。外經貿部在收到該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給以會簽。赴未建交國家辦展計劃同時送外交部會簽。
第十五條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還應在展覽會閉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參展人員復核申請表。貿促會在收到該表后10個工作日內給以復核,并核發參展人員復核件。復核件抄送外經貿部。
第十六條赴備核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起碼于展覽會閉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貿促會在收到該表后10個工作日內給以備核,并核發出國辦展備核件。備核件抄送外經貿部。
第十七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核發展品出境有關護照;各地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及展品出境有關護照,對展品推行查驗放行;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建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補辦相關外匯使用及收匯手續。
第十八條各級外經貿、外事、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建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參展人員復核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代辦參展人員出國、外匯使用及收匯手續。
第五章審批的根據和要求
第十九條審批出國辦展的根據是:我國內交、外經貿工作須要,赴展國政治、經濟情況出國論壇,赴某一國家或地區辦展集中與否,展(博)覽會展出療效,組展單位辦展情況及企業參展情況,我駐赴展國使使館意見等。
第二十條組展單位應制訂著力可行的年度出國辦展計劃,并須征得我駐赴展國使使館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舉行單獨展,一年內通常不應超過兩個。
第二十二條展團人員原則上按每位標準檔口(3×3平方米)2人估算,在外天數按實際展出天數前后最長各加4天估算,不得私自降低人員和延長天數。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組展和出國辦展;辦展計劃一經批準,不得隨便修改或取消;如有變動,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閉幕前3個月通報審批部門和我有關駐華使使館。
第六章展覽團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組展單位應嚴格遵循我國的法律、法規,信守承諾,重視服務,合理收費。
第二十五條組展單位應鼓勵企業選擇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適銷對路的商品出席展出,禁止冒充偽劣、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參展。
第二十六條組展單位應重視貿易成交療效,積極組織企業舉辦市場督查和貿易洽談。
第二十七條組展單位應強化對出國人員的管理,組織參展人員進行出國前外事紀律、保密制度、涉外禮儀等方面的學習;禁止借出國辦展之機公費旅游。
第二十八條組展單位應制訂嚴格的展團管理舉措,著力強化對展團的領導;組織參展企業做好布展工作,重視展團對外形象;展出期間,參展人員不得盡忠展臺。
第二十九條組展單位應接受我駐赴展國使使館的領導,及時向使使館匯報辦展情況;嚴格遵循赴展國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遵循展(博)覽會的各項規定。
第三十條對出席同一展(博)覽會且組展單位多、展出規模大的展覽團,貿促會視情況協調有關組展單位制訂相應規則給以管理。
第三十一條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結束后1個月內將出國辦展情況調查表及總結報貿促會和外經貿部。貿促會會同外經貿部于每年3月末前將上年度出國辦展情況報送國務院。
第七章處罰舉措
第三十二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的,貿促會給與通報批評:
(一)未經批準,出國辦展;
(二)出售批件;
(三)借出國辦展名義公費旅游;
(四)私自降低展團人數或延長在外天數;
(五)侵害參展企業利益;
(六)其他較輕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組展單位在籌展過程中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貿促會可終止已批準的出國辦展計劃。
第三十四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貿促會暫停一年受理出國辦展計劃申請:
(一)未經批準出國辦展,導致嚴重后果;
(二)涂改、倒賣批件或多次出售批件;
(三)嚴重違背外事和財經紀律,引起不良影響;
(四)侵害參展企業利益,遭到投訴;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外經貿部給與撤消出國辦展資格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多次出國辦展;
(二)偽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賣批件;
(三)在外嚴重損害我國對外形象;
(四)三年內多次遭到貿促會處罰;
(五)其他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