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02 20:15:46作者:佚名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王石幫,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戶,戶口所在地浙江省東海縣,住東海縣黃川鎮夾河村37-5號。
(二)簡略案情
2015年8月,在阿爾及利亞國家承攬工程的中國公民宗建,讓被告人王石幫在國外招收出國務工人并補辦商務護照出國勞務,被告人王石幫明知自己無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且未能申領工作護照,仍招收14名欲出國打工的務工人員,在僅有工人的簽證、身份證打印件和相片的情況下,通過東海縣高鐵站處的順通票務代理部張旭東聯系上海的付洪昌,付洪昌又通過上海一旅行社的張夢雅代辦出國商務考察的護照,組織其招收的劉大道、劉洪榮、李峰、朱崇路、楊方莊、孫振化、吳儀式、宗發、謝興健、陳建華、昝洪亮、李中和共十二人,于2015年8月5日出境后滯留阿爾及利亞非法務工并哄鬧大領館。
(三)證據情況:略
二、關鍵問題
沒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和簽約權,不能申領工作護照,而以商務考察的名義私吞商務護照,組織工人出國務工能否以組織別人偷越國(邊)境量刑處罰?
三、分歧問題
1、對該種組織非法勞務行為以非法經營罪量刑處罰。理由是對外勞務合作是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企業根據與美國聘方簽署的勞務合作協議,抽調所需專業的勞務人員到美國為對方提供勞動服務并取得一定經濟酬勞的經營活動。外派勞務的前提條件是企業要取得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國際勞務輸出,本案中王石幫既無合法企業,更無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屬于違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該以非法經營罪量刑處罰。
2、以組織別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處罰。王石幫的行為表面上看是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情況下組織別人出國勞務,但他系以虛假的商務考察理由侵吞商務護照,非法出境從事勞務,侵犯了我國對國境管理的正常的管理秩序,應該以以組織別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處罰。
四、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評判一個犯罪行為違犯哪些罪名,最主要的是看其所侵害的客體是哪些。本案中王石幫借助個別農戶工想出國謀生的思想,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非法渠道虛構出境事由侵吞商務護照,將她們非法送出國境,而不是通過正規渠道申請工作護照,按正常程序出境務工。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的管理秩序,而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由于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秩序。按照我國出入境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護照,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王石幫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代辦妨礙國(邊)境管理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的規定,構成組織別人偷越國境罪。
2、非法經營是指違背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及買賣個別許可證,攪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刑法》第九十六條又對“國家規定”作出了劃分,是指違背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舉措、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民法所稱的違背國家規定,僅指違背了全省人大和國務院兩個國家機關的規定,其他各級國家機關的規定不是民法所稱的國家規定。本案中王石幫沒有取得工貿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而對外進行勞務輸出,屬于違背工貿部的部門規章,不是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國家規定”,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五、處理結果
本案由外交部駐阿爾及利亞領館外交明碼收電,由寧波市公安局指定東海縣公安管轄,東海縣公安局于2016年4月11日結案偵查。并于2016年7月18日移送審查勝訴,東海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提起公訴,東海縣人民法庭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一致,于2017年1月9日做出裁定,王石幫犯組織別人偷越國境罪,改判有期判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億元。目前王石幫已提出再審。
東海縣是勞務輸出的大縣國際勞務輸出,因為外派勞務要求的條件較高,好多勞務公司無外派勞務資質都以咨詢的名義,通過代辦旅游護照、商務護照非法招收工人出國務工,而因為工作環境和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人常常罷課打人,導致當地的中國使使館關注,并遣返歸國,歸國后因為所收取的報考費不能退還,又會到當地的政府部門討薪。為此,非法勞務行為除了在國際上引起惡劣影響,也對當地的社會穩定帶來隱患。本案中的“偷越”是指不具有合法出入境資格而出入境,侵害我國國境管理秩序的行為,“偷越”的手段為以經貿往來為由侵吞商務護照,以所謂“合法”的方式“非法”越境。王石幫招募工人并補辦商務護照將工人送出國境的行為即為組織行為,以組織別人偷越國境罪量刑處罰,既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也有利于嚴打處理非法輸出勞務行為,幫助規范勞務市場秩序,又能維護農戶工的合法利益,能夠提升我國在對外勞務合作中的國際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