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7-29 14:06:44作者:佚名
(1992年10月27日海關總局批準)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歸國服務的留學人員訂購個人自用免稅國產車輛的管理,按照《》、《》和現行有關規定,特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在美國正規中學(學校)注冊學習畢(結)業和進修(包括出國進修、合作研究)年限在一年以上歸國工作訂購免稅國產車輛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上述人員訂購免稅國產轎車,應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關(下稱備案地海關)申請補辦免稅手續,并向海關交驗下述護照及證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證件;
2.我駐華使使館出示的《留學人員證明》;
3.經偵部委出示的境內永居證明;
4.錄用單位上級經理部委出示的證明;
5.進境時經海關蓋章的有效報送報檢;
6.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條海關驗核申請人遞交的有關報檢文件留學生回國購車政策,對符合條件者簽發《回國人員訂購國產車輛準購單》(下稱《準購單》),給予注冊備案。
第五條申請人持海關簽發的《準購單》直接到車輛生產廠商(或生產廠商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的銷售店面部)買車。生產廠商憑申請人所持的《準購單》和海關通告,按免稅外匯報價計價供貨。并定期向海關報告銷售狀況,報請代辦沖銷立案手續。
第六條上述人員訂購的免稅國產轎車,視同免稅進口汽車,海關監管期限為十年。從取貨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過戶轉賣。免稅汽車在海關監管期限內過戶出售,汽車所有人須事先報經海關批準并補稅。
第七條經海關批準過戶出售的汽車,交通部委憑海關出示的證明留學生回國購車政策,代辦汽車添置附加費收據的過戶出售手續。新司機須繳納汽車添置附加費。
第八條訂購免稅國產車輛的上述人員,每年應主動將其汽車報海關進行年檢。其免稅汽車已滿監管期限,應向海關申請補辦解除管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