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03 21:08:20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管管理行為,提升物管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養,維護樓房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依據《物業管理細則》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物管管理企業中,從事物管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物管管理師,是指經全省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從事物管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管管理師英語譯為: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物管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推行職業準入制度,列入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省物管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的施行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施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測。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施行物管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物管管理師資格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建設部組織創立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考試課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完善并管理考試試卷庫等工作。
第八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課目、考試大綱、考試試卷,組織施行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并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測。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本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學院大專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注冊物業管理師,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期限及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期限均降低2年。
第十條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授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度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管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建設部為物管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管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該受聘于一個具有物管管理資質的企業,并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注冊所在省的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則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應該當場或則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須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則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開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圖章和標明日期的書面賬簿。
第十六條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注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構審批。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在規定的年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應該將延長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做出批準決定的,應該自決定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注冊申請人,并核發《注冊證》。對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該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物管管理師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時限內是物管管理師的執業賬簿,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初始注冊時須要遞交下述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注冊有效期期滿須要繼續執業的,應該在有效期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該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時須要遞交下述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在注冊有效期內,物管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代辦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變更注冊時須要遞交下述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則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證明,離休人員的退職證明。
第二十一條物管管理師因失去行為能力、死亡或則被宣告失聯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注冊申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機構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民事處罰仍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管管理活動中遭到民事處罰,自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物管管理師或則聘用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當地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注冊審批機構核準后,代辦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注冊有效屆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五)被依法撤消注冊的;
(六)導致物管管理項目重大責任車禍或則遭到民事處罰的;
(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物管管理資質證書的;
(九)聘用單位破產的;
(十)應該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注冊審批機構應該撤消注冊,并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度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注銷注冊或則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六條注冊審批機構應該定期公布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不予注冊或則撤消注冊有異議的注冊物業管理師,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七條物管管理師根據《物業管理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舉辦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物管管理項目負責人應該由物管管理師兼任。物管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管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管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物管管理師應該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把握物管管理、建筑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三)才能熟練運用物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豐富的物管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物管管理師的執業范圍:
(一)擬定并組織施行物管管理方案;
(二)審定并監督執行物管管理財務預算;
(三)查驗物管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四)負責樓房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修理、養護與管理;
(五)維護物管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物管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文件,必須由物管管理師簽字后施行,并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物管管理師應該妥善處理物管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根據物管服務協議的約定,誠實守信,為住戶提供質價相符的物管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物管管理師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升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該不多于40學時。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在本規定發布之近日,常年從事物管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物管管理實踐經驗,并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專業管理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物管管理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工作須要任命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符合考試報考條件的臺灣、澳門市民,可以申請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考時應遞交本人身分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則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管管理相關實踐期限證明。大陸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出席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擬定。
第三十七條物管管理師繼續教育內容、物業管理企業配備物管管理師數目和注冊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施行物管管理師制渡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管理人員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應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與相應賠付,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別人攫取謀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施行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創立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新政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施行,并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課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新政》、《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新政》、《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課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考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近日,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新政》、《物業經營管理》2個課目,只出席《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課目的考試。
第六條考試成績施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出席全部4個課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免試部份課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
第七條出席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考。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考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出席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席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第八條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高校或中考定點中學,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物管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錢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出席考試和舉行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出席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著力做好試題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循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背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
一、認定考試申報條件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兼任物管管理項目總監或物管管理項目管理處科長及以上職務滿5年,管理過2個以上物管管理項目,管理面積達到20萬平方米,管理業績良好,取得建設部頒授的物管管理總監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同時具備下述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在職在編人員,可報考出席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具有學院大專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5年。
2、具有學院本科學歷,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10年。
3、具有大專學歷,從事物管管理工作滿15年。
(二)專業水平與業績
1、在有國外統一刊號(CN)、或國際刊號(1SSN)的刊物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物管管理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整篇不多于2000字);
2、出版有統一書號(1SBN)的物管管理相關專業專著(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30000字以上)。
3、獲得物管管理相關專業省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二、認定考試組織
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并創立“全國物管管理師認定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負責認定考試的管理工作。
各市、自治區人事廳、建設廳和直轄市人事局、房地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三、認定考試形式
(一)認定考試采取全省統一組織、閉卷筆答形式進行。
(二)認定考試課目為《物業管理實務》。考試主要考察物管管理專業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認定考試合格標準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研究確定。
四、認定考試申報材料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附件1)一式兩份;
(二)學歷或學位證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總監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獲獎證書、擔任項目負責人委任文件和論文、專著封面及內容說明的打印件。
(三)所在單位開具的職業道德和管理業績證明,得獎單位開具的得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本人近日1寸免冠照片3張。
五、認定考試程序
(一)符合認定考試條件的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各市、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復審合格后,由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機構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三)出席認定考試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攜帶相關護照,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考試。
(四)認定考試結束后,各市、自治區、直轄市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將認定考試人員申報材料、考試信息軟驅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2)一并報全省認定考試辦公室。
(五)全省認定考試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建設部、人事部審批后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管管理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對未通過認定考試的申請人,委托各市、自治區、直轄市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六、認定考試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告。認定考試申請材料上報和考試時間及各環節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區應嚴格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復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和弄虛造假的,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地區在審查、復審時,應檢測各種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報送的各種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打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訂立意見、加蓋單位圖章,并承當相關責任。
(四)物管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各環節工作,應根據《物業管理師資格資格考試施行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對違背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五)全省認定考試辦公室公示網站為: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站()、中國物管管理商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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