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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4-14 08:26:01作者:admin3
1.保險責任期間具有重疊性
雙重保險責任期間的重疊性包括全部重疊和部分重疊。全部重疊,是指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完全相同,亦稱同時復保險。部分重疊,是指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稱“異時復保險”。“不過保險期間之始期及終期,并不以絕對相同為必要,只期間有一段重復,則在其重復期間內,仍為復保險契約。”“所謂同一期間,不必數個保險契約之始期與終期,完全相同,只須其一部分的期間,立于交叉關系,而發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為復保險。”此外,有教材認為這里的“期間”是指數個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這里的“期間”應指“保險責任期間”。因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并不一定與保險責任期間完全一致,有時保險合同已生效,但保險責任期間未開始,因此,該“期間”應該指“保險責任期間”,而非保險合同“生效期間”。
2.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同一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通說認為,雙重保險要求投保人訂立的若干保險合同,必須針對共同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問。那么,投保人針對同一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利益投保,是否構成雙重保險,不無疑問。為解決該疑問,首先需要分析保險利益的主體。
保險利益為英國海商法學者首創,其內涵經歷了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的演變,人們對保險利益主體的理解也是漸進的。傳統觀念認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是保險利益主體,在保險合同效力存續期間內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是保險利益主體。現代保險理論和實務普遍認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是否是保險利益主體并不重要,關鍵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是保險利益主體。在財產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有權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填補損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實際意義”,被保險人是保險利益的當然承受者。
雙重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險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利益,因此,雙重保險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相同。投保人針對同一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利益投保,通常情況下,不構成雙重保險,但是,若該保險利益存在權利混同或者吸收,構成雙重保險。因此,保險利益是否同一,不是雙重保險的一般構成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險標的則是雙重保險的構成要件之一。
3.保險危險或者保險事故同一。
雙重保險中,每份保險合同承保的保險危險或者保險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4.投保人與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不同的保險合同。
雙重保險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存在若干獨立的保險合同。若與數個保險人訂立一份保險合同,則屬于共同保險合同。共同保險是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于同一風險造成的損失按照約定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其特征是,各保險人只按照其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一份共同保險合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