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25 07:10:34作者:佚名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人員,是指由我國政府派遣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近期回國,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狀況:
(一)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及以上學位或者具有國外研究生學位;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并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或進修。
第二條 促進留學生來京創業就業應遵循的原則:
(一)黨管人才原則。 形成了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點原則。 圍繞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需要,著力引進有真才實學、發展潛力的優秀留學人員。
(三)市場配置原則。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英語作文,留學生來京創業就業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
(四)用人單位介紹原則。 根據需要介紹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職業平臺和條件。
第三條 留學生可通過北京留學人員中心接待服務窗口、北京留學人員網站、海外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咨詢熱線咨詢和了解北京創業就業環境、相關政策、工作信息、職位等信息。來北京的學生。 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關部門定期舉辦“海外人才發展論壇”、“人才技術交流與項目推介會”、“海外學者看北京”等活動,為海外學子提供人才、技術、項目、資本對接的機會。
第四條 留學生不受出國前戶口所在地限制。 可以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執照向北京海外留學人員中心提出申請。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領取《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第五條 留學生來京創業、就業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方式設立企業;
(二)設立、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進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社會組織工作;
(四)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擔科研項目;
(五)進入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六)進入社區公共服務和其他公益性機構工作;
(七)進入市、區、縣國家機關擔任公務員。
第六條 留學生來京創業,可憑護照直接登記,注冊資本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對通過北京留學人員中心評估的,政府將提供10萬元創業費。 申請市及區縣政府設立的各類中小企業創業引導資金的優先; 獲得銀行貸款的,政府給予部分或全額貼息支持。 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生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產業園區等園區設立創業種子基金和信用擔?;?,提供創業資金支持和融資擔保服務對于海外學生。
第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創業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生創業投資基金,為留學生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條 留學生來京創業、工作,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核準,可以免征營業稅; 依法從事營業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經稅務部門審核并開具專用憑證后,所有外匯均可購匯攜帶或匯出境外。
第十條 留學生來京創辦企業。 企業發展方向符合首都產業發展定位,近三年年均納稅達到100萬元以上。 如需從外地引進技術研發和管理骨干,在科研孵化、資金支持、人才等方面優先引進。
第十一條鼓勵本市高校和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生創辦的企業開放。 支持留學生創辦企業自行設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通過國家或市級審核驗收的,將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來京開發生產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留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科委申請相關科技經費,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對來京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專利、發明研究項目以及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留學生,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實驗場地、設備和其他必要的條件。條件,并提供必要的資金。 資金允許他們聘請國內外的助理。 留學生從事科研活動,可以向市科委申請科技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留學生在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企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單位編制和職稱指標限制。 留學生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其留學經歷和學術水平直接確定職稱。
第十五條 依法保護留學生合法權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留學生在京創業、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等權益。
第十六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聘用留學生的報酬,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協商確定。 企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根據情況自行制定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根據本單位同類人員優先確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經批準可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持外國護照的留學生(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兩年期外國人居留許可或者一年期居留許可。及其他相關證書。 多次出入境簽證(不超過護照有效期); 如果您在北京停留時間較短短期出國進修,無法按時出境,可以申請簽證延期。 如因時間緊迫等原因在境外確無法辦理入境簽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口岸簽證。
第十八條 持中國護照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生,出國前取得《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者高級職稱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來京調動手續,配偶及18周歲以下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隨遷。
第十九條 留學生來京創業、工作,再次出國工作、學習、考察或者參加相關學術活動的,簡化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生,其子女入托、義務教育由其居住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并辦理入學、轉學手續。 除政府規定的費用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參加全國研究生統一考試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本市高等學校。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與境內外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醫療保險合作,為留學生來京就醫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留學生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留學生出國前、出國期間和回國后的工作年限短期出國進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并結合社會保險繳納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生,可以申請優惠租用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轉住宿,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條 留學生自畢業之日起在國外居留不超過兩年,且自畢業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購買免稅國內汽車。
第二十五條 對本市做出突出貢獻并符合評選條件的留學生,可以申請“首都優秀人才獎”、“北京市留學生創業獎”等表彰獎勵。 獲獎者可按規定優先報名。 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
第二十六條 北京海外學者中心建立海外學者信息庫和重點中學生出國留學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選拔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發展需要,不斷完善人才隊伍結構,積極引進留學生; 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引進的留學人員簽訂雇傭(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提供工作條件和平臺; 要關心留學生的思想和生活,積極協調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原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留學生來京創業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