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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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15 16:47:53作者:admin2
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第5號令的原文:
第一條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系指經批準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中介活動。
第三條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并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四)有必備的資金,能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
第四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商公安部進行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同時到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在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辦公條件、辦公地點、業務人員情況;
(四)與國外機構交流與合作情況;
(五)資金和固定資產有效證明;
(六)擬開展中介服務的業務范圍和計劃等。
我們先看看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系指經批準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中介活動。
這充分說明了中介是的工作重點是需要和國外院校或者教育機構合作,從事中間介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