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5 17:13:39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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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乙方有意向自費出國留學南寧出國留學中介,并希望甲方提供相關中介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服務內容
1.1乙方委托甲方為其提供自費出國留學的中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海外留學咨詢和指導服務;
(2)協助乙方申請留學高校、語言培訓機構等;
(3)協助乙方申領護照、護照等相關手續;
(4)提供乙方在留學期間的后續服務和支持。
1.2甲方應根據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竭力為乙方提供優質的中介服務,并確保服務的及時性和確切性。
第二條服務費用
2.1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收費標準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及支付方法詳見附件《服務費用清單》。
2.2服務費用一經支付,不可返還,除非另有約定。
第三條乙方權力與義務
3.1乙方應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和相關材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3.2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指導和要求積極配合,完成相關手續和申請。
3.3乙方應承當自費出國留學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雜費、生活費、簽證費等。
第四條甲方權力與義務
4.1甲方應保護乙方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得將其泄漏給任何第三方,除非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或法律法規規定。
4.2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并及時告知乙方申請進展和結果。
4.3甲方應竭力為乙方解答疑惑、解決問題,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五條協議的生效和中止
5.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直到服務完成或雙方協商一致中止。
5.2如因雙方誘因引起協議未能履行或中止,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并依照協商結果處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爭議解決
6.1本協議的解釋和執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2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下海市人民法庭提起訴訟。
第七條其他事項
7.1本協議的任何更改、補充或附件的變更,須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份。
7.2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和甲方各執一份南寧出國留學中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委托人)簽字:日期:
甲方(中介機構)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