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6 17:23:24作者:佚名
4月19日,水利部在官網發布關于印發《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分別簡稱《條例》和《辦法》)。 對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的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
《條例》明確,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類別為等級評價類別,實行考試的評價辦法。 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實行就業信息登記服務系統,登記信息可作為有效就業證件。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受兩個以上單位聘任,嚴禁“證書掛靠”。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辦法》包括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的科目設置、考試周期、考試方法、考點設置、回避原則、考試工作紀律以及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理等內容。
《條例》和《辦法》的出臺,對于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將產生積極作用。 水利部將加快各項準備工作,力爭盡快啟動資格考試和注冊服務。
政策分析
為確保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質量檢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水利部近日印發了《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有關負責同志對《條例》《辦法》進行解讀。
一、《條例》和《辦法》制定背景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于2000年設立,按照國務院職業資格集中清理部署,自2014年起暫停資格考試。2017年起質量工程師成績查詢,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已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為充實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保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水利部制定了《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規定》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 條例》和《辦法》。
二、《條例》和《辦法》的制定原則
一是以問題為導向。 按照覆蓋全員、保證能力的原則,將各級質檢人員全部納入職業資格管理,加強能力評價和事中事后監管。
二是便民企民,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廣電子證照,提供用工信息登記查詢服務,方便質檢人員執業,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三是有序銜接,確保新老職業資格平穩過渡和規范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專業設置和專業能力要求與質量檢驗單位資質等級標準掛鉤,加快建立符合水利行業實際的質量檢驗管理體系。
三、《條例》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共六章共28條
第一章 總則,共六條,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的定義、專業分類及英文名稱、資格評審辦法、水利部和評審機構的職責等。
第二章:審查,共七條,包括審查機構、水利部與評估機構的職責分工、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專業能力、申請條件、審查結果公布與發證、審查辦理等違規行為等
第三章:就業,共五條,包括水利工程質檢人員就業要求、繼續教育和完善繼續教育機構的要求。
第四章“登記”共三條,包括登記人員范圍、登記平臺、登記內容及登記信息用途、登記信息公開。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五條,包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評價機構的義務和禁止行為、評估機構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共兩條,包括2013年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有效期、《規定》的施行時間等規定。
(二)《辦法》不分章,共十二條
《辦法》主要包括制定目的、水利部的管理職責、考試實施機構、考試科目設置、考試周期和考試地點設置、考試報名、考試成績和合格標準、原則回避、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考試工作紀律以及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理等條款。
4、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質定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類別為等級評價類別,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確實是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所需要的。 水利部向全社會提供水利工程質量督察等級評價服務,實行考試式評價辦法。 通過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表明具有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專業技術崗位的專業能力,包括能夠獨立完成質量檢驗的檢驗工作。他們所從事的專業并解決檢查過程中的問題。 常見問題、例行檢查報告的準備等。應用要求和能力水平大致相當于助理工程師。
(二)關于就業信息登記服務系統
注冊制是職業資格等級評價管理的通行做法。 其主要目的是規范認證人員的職業行為,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掌握認證人員的專業經驗,防止一個人同時受多個單位聘用。 ”該行為發生。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活動并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在水利部政務服務上登記工作單位、從事專業、繼續教育等信息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的注冊信息可以作為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活動的有效憑證。
(三)關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有效性
2013年之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受水利部委托承擔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工作。 當時,申請條件和專業水平與新規定相當質量工程師成績查詢,已有約2.8萬人獲得資格證書。 為保證職業資格管理有序銜接、平穩過渡,保護已取得證書人員的權益,《規定》明確,12月31日前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質檢員資格證書,2013年與這些規定中的質檢員不同。 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為《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原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質量檢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規定》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是指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活動,并通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 國家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 資質類別為等級評價類別,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向全社會提供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等級評價服務。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包括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電、測量五個專業。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的英文名稱是:Water。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實行考試評定。 通過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應當表明其具有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專業技術崗位的職業能力。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制度并組織實施。 水利部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承擔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等級評價和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應當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八條 考核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制定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規定試題。
第九條 水利部負責審查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和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專業能力:
(一)熟悉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熟悉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技術和管理相關知識,掌握質量檢驗行業的檢驗方法;
(三)具備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基本專業能力,能夠獨立完成所從事的質量檢驗專業檢驗工作,解決檢驗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4)掌握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數據的處理和分析方法,能夠編制日常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誠信記錄,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各類工科專業大專(或高職)學歷英語作文,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業務3年以上;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本科或學位,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業務1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管理科學與工程等一級學科碩士、博士學位;
(四)取得上述學歷或者其他學科學位的,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業務的年限相應增加一年。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公布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水利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電子證書,以下簡稱《水利工程資格證書》)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
第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信息報名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按照人力資源部的規定給予處罰。以及社會保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行為》《違法行為處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三章 執業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在質量檢驗工作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對質量檢驗結果負責,保守國家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他人信息。他們的工作過程。 商業機密。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受兩個以上單位聘用,也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任職。 嚴禁“證書隸屬關系”。 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執業活動中產生的檢驗數據上簽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學時。 內容包括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等。 、技術資料等基礎知識;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相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程序規范等專業知識以及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培訓、遠程(在線)培訓和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專業論壇等。 為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有與繼續教育目的和任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如實頒發繼續教育證書,載明繼續教育目的。 學習內容和學時,并加蓋所在院校印章。 水利部鼓勵繼續教育機構為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免費提供遠程(在線)培訓。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實行專業信息登記服務制度。 評估機構負責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活動并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工作單位、從事專業、繼續教育等信息。
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信息可作為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活動的有效憑證。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在參加投標、出具檢測報告、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任職信息登記狀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任職記錄,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的工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信息與相關平臺數據進行比對,發現“證照隸屬”等問題線索。并及時辦理,依托國家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建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規定》按規定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
水利工程質檢人員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任職信息的,不予登記,一年內不予登記;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信息。 ,取消就業信息登記,3年內不再允許登記。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取消其任職信息登記,一年內不予登記; 情節嚴重的,吊銷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終身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任職信息登記,一年內不再允許登記;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因過錯造成特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并吊銷資格證書5年。 年內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 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向水利部報送年度審核登記服務計劃和工作總結,并積極接受水利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評審機構不得從事與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內容相關的考前輔導和其他培訓,不得從事與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或者聘用相關的營利活動。信息登記服務,但可以為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提供非專屬繼續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違反國家職業資格管理相關政策規定,或者未按要求完成考試注冊服務任務的,由水利部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酌情責令停止審查、注冊服務工作。 宣布考試結果和報名信息無效,直至取消其承擔考試和報名服務的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2013年12月31日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的實施情況。
第三條 水利部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考核機構)具體承擔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考試工作由具有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職業資格考試能力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包括“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基礎知識”、“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電”、“測量”六個科目。 ”。 其中,《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電》、《測量》為專業科目。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可以在線或離線進行。 線下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省會城市的大學、中?;蚋呖级c學校。
第六條 符合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名,并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周期為2年。 連續2年通過基礎科目和任一專業科目的,視為資格考試合格,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電子證書)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頒發的相應專業。 工程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水利工程專業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專業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的人員2013年12月31日起,可報名參加其他專業水利工程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考試的,可免試基礎科目。 考試合格后,水利部頒發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第九條 嚴格執行回避原則和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 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的人員,在參加期間及參加后一年內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在參加期間從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參與以及此后五年內。 評估機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人員以組織、授權組織、聯合組織等名義舉辦考試培訓班、編寫考試培訓教材及其他相關活動。 參加培訓的考生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保證從試題準備到使用各環節的安全和保密,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防止泄密。
第11條違反考試工作學科和相關法規的任何人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處理專業和技術人員的資格考試中違反學科和違規行為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相關方面的規定。法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