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9 15:23:15作者:佚名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以外)、省級單位:
為使我省會計資格管理規范、合理、可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方面,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05 年 5 月 23 日
浙江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資格管理北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政部令第26號)。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本省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必須取得會計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2) ) 收銀員; (三)審計; (四)資本和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會計; (七)財產、物資的接收、增減的會計處理; (八)總賬; (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不得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會計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本省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省會計資質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會計資質管理機構)。
1、省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會計資質管理工作北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具體負責杭州市省級和中央單位會計資質管理工作;
2、市級(地級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及中央、省級單位會計資質管理工作;
(三)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中央和同級省、市單位會計資質管理工作;
四、外省及本省市、縣(市、區)駐省內其他地方的單位和分支機構英語作文,由當地財政部門管理。
5、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任職關系、雇傭關系,在我省有常住戶口的人員,由戶口所在地財政部門管理; 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財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 各級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資質管理內部工作制度。 會計資格的受理確認和發證實行受理與審核崗位分離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 會計資格考試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金融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基本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因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資格考試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編造虛假賬目,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資格考試的科目為:財務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資格考試的復習材料是財政部制定公布的《會計資格考試大綱》及相關參考資料。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專業(或學位)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自畢業之日起2年(含2年),免修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心算5級)。
前款所稱會計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業; (四)審計; (五)財務管理; (六)財務管理。
第十條 金融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科目的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由各市(地級市)財政部門根據報名情況不定期組織; 各級珠算協會不定期組織五級珠算等級鑒定考試。
第十一條 金融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科目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 珠算等級評定考試由省珠算協會統一組織。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省會計資格考試的考試辦法和考試規則,并對考試方式和考試紀律進行監督檢查。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會計資格證書的申請
第十四條 符合申請會計資格證書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管理權限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資格證書。
申領會計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攜帶以下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免冠免冠證件照兩張; (四)具有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者,還須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地區、臺灣地區)和外國人的學歷或學位必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性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的。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通知申請人。 逾期未告知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批準會計資格證書申請時,應當出具書面證明,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作出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 當場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決定不予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各級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規定的統一編號規則對本轄區會計資格證書進行編號。
第二十條 會計資格證書是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有效。 持有會計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不得涂改、轉讓會計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會計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職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證書持有者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注冊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鼓勵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注冊制度。
取得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持會計資格證書和會計證書向單位所在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出具的作品。 登記。 注冊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必須填寫登記表,并將會計資格證書報原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認證人員調動到同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的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九十日內填寫調動登記表,并持有會計資格。 轉讓單位出具的證明、會計工作證明、轉讓登記。
注冊人員在不同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轉移工作單位并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必須填寫轉移登記表,及時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原注冊會計師資格管理機構并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自辦理轉接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轉接單位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接登記表、會計工作證明到所在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接手續。轉移單位位于。
未注冊證書持有人在不同會計資格轄區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轉移登記表,持會計資格證書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轉移手續,并在90日內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及轉業登記表以及本單位頒發的會計工作證明,須到會計工作單位所在地會計職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業和注冊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認證人員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更新認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一)認證人員的基本信息及注冊、變更、轉移注冊狀況; (二))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情況; (三)獲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四)獲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的情況; (五)注冊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而受到處罰的情況。
持證人的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件、變更表和會計資格證書向主管機關報送。其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 該機構處理就業檔案信息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申請會計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資格證書登記、變更、轉讓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樣本。相關申請登記表文本等。地點公告。 相關申請登記表應當置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并免費提供。 申請人也可以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并登記的會計資格證書; (二)持有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四)持證人員所接受的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