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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17 15:04:07作者:admin2
??1、求職資格授予對象及期間延長范圍的擴大
取得本科學位以上的情況,廢除要求成績、專業、指導教授的推薦等原則,并在變更簽證后允許最長一年的求職活動。但平均分未滿3。0的需要指導教授和校長推薦。
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情況,變更簽證后允許最長兩年的求職活動(具備一定要求的博士學位取得者可以授予常住資格)
最近3年內在韓國獲得專科以上學位后歸國(中國)中具備上述條件且希望在韓國就業的話,可以向在華韓國領事館申請求職簽證(入國后,將按所取得的學位的不同許可一或兩年的就業活動)
求職期間的上限范圍內每六個月延長一次求職期間(這段期間中如逗留狀況不良、按程度輕重處罰或限制滯留期間延長)
2、就業所許可的行業等擴大
取得學士學位以上者,在和所學專業相關聯的特殊活動(E-7)許可行業內就業的話,和職業種類無關變更特定活動(E-7)簽證(在韓國)或者頒發簽證發予認證書(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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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D-2)或者求職(D-10)資格中居留資格被允許變更的居留資格,擴大到所有專門職業種類-居留資格(E-1~E-7)。但,E-6情況下在娛樂場所等演出(E-6-2)活動等除外。
以上是我關于這個問題的了解,希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