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8-02 16:02:27作者:佚名
由于她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所以,范冰冰沒有定罪的關鍵之一,就在于沒有達到 “行政處罰” 的 “兩次” 數量上。
對此,為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和非主觀涉稅違法一個糾正的機會,國家稅務總局自2021年4月1日起,對于納稅人初次發生的10種涉稅違法輕微行為不再實施處罰。
這對每個納稅人來講,都算的上是一件“大快人心事”。
納稅人初次涉稅違法并主動糾正的13種行為:
第一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行為。”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全部、賬號、報送。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17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稅務機關依法如果發現納稅人產生納稅疑點時,就會在銀行配合下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以此查驗是否存在逃逸稅收
第二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賬簿、保管、資料。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19條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合法有效憑證主要是指業務、金額、票據真實性和取得途徑的合法性。
第三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期限、申報、報送、資料。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1條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檢驗納稅人依法主動足額申報納稅的一個程序,也是稅務機關后期財務數據檢測的主要依據。
需要注意:
對于“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開具發票、沒有違法所得。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23條之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稅控裝置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稅業務監管計稅裝置。納稅人擅自改動涉及法律風險也是很大的。
稅務機關實施稅控裝置,主要是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納稅人,即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
例如:出租車電子記程表、稅控加油站等。這些票據的重要性是稅務機關確定抵稅證據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取得發票、代替、沒有違法所得。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21條之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發票是所有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它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又是稅務機關執法監控和驗證納稅人經營活動中,支付費用和取得收入真實性、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如果出現違法虛開發票據,將會面臨法律責任追究。
第六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繳銷、違法所得。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21條之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由于應稅票據印制和發放均在稅務機關,所以,稅務機關票據管理系統是非常嚴格,任何納稅人不能擅自銷毀票據(相當人名幣不能擅自銷毀),否則將產生巨大風險。
第七條新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報管、代收代繳。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24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查證征收企業的會計帳,在稅務機關執法檢查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稅務數據分析中查驗異常的證據來源。任何納稅人無論是一套帳還是兩套帳,只要存在逃逸稅款的現象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主要負責人都將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新規
納稅人首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關鍵詞:限期、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27條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稅務機關在時間監管的納稅人,是包含對扣繳義務的稅務監管。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新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規定、開具發票。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 按照《稅收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按照稅收票據管理法則, 稅務稽查執法中,“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以及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實施全面的檢查。
稅東家(網絡)課程對此做了重點提示,稅務數據化管理,對于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票據管理,已經實施全面系統化的監管,所以,對于違法票據應該盡快清理。
第十條新規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首次:“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行為,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徐箐提示注意關鍵詞:非居民、承包、工程、
稅東家指導老師提示: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之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6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稽查風險提示:稅務機關對于來自境外非居民的稅收監管,主要是在華工作時間、相關項目的有關憑據和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精神,稅東家專業稅務老師,按照各自從事稅務機關執法閱歷認為,釋放了以下信息: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納稅人十種首次違法行為,不行使處罰權的含義,是在告知所有納稅人,適可而止,不要重復犯同樣的錯誤。
二是、對于對于觸犯國家稅收法律,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稅務機關就不行使處罰權。
三是、對于“習以為常”,而且常年逃逸稅收的違法納稅人,稅務機關是零忍讓。數據化稅務監管體系已經不是那個人說了“算”的時代。即便在查補中存在“人際調稅”的行為,但是,其問題并沒有在帳務中清楚掉,問題依然還原到企業賬務中,后期產生的風險將會等大。
文件體現的關鍵點:
首次
屬于第一次涉稅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輕微
沒有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
主動改正
在稅務機關沒有實施檢查和發現之前,自己就主動糾正了。
責令改正
在稅務機關執法中,被發現違法,但是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及時補繳了相關稅款以及糾正了違法行為。
這一點對于經營在10年以上的納稅人尤為重要,應該盡快將財務賬面隱藏的稅收問題,進行清理,以此保全自己的財富不會在罰款中被清“零”。
尤其是,在對稅收底層邏輯渾然不知和不清晰的狀況下,沒有選擇性的支付巨額費用,接受所謂的“避稅”方案,但在稅務稽查環節變為風險的“垃圾方案”,最終,留給企業財務的是一地雞毛,留給股東的是終身哀痛。
類似稅務事件,在許多企業可謂時有發生。
就如一個從事18年生產制造民營企業老總深有感觸的說的:
最初大家都在依靠買發票避稅,剛開始少量買,時間長了稅務機關并沒有找上門,膽子也就越大了,雖然現在不再買票了,但天天是“提心吊膽”,如同帶上了一個甩不掉的枷鎖。
想注銷又不敢去稅務機關,害怕稅務機關數據系統檢測出自己的問題。
可見:
納稅人最大的悲哀,莫過于在輕信“法不責眾”的肆虐之后,當稅務機關監管體系快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數據監控法網時,才知道自己所創造的財富,并不是自己的。
很多人在盲目“追風”中,失去了識別方向的本能,當登上巔峰之日時,才發現也到了沒落之時。
此次,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首違”不罰,其實就在提示違法納稅人,
現在糾正來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