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28 16:59:32作者:佚名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出臺 1999年9月16日 09:52 光明日報
本報北京9月15日電(記者朱文琴通訊員劉曉華)由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公布(見今年7月6日《光明日報》)。近日,根據上述規定擬訂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也已出臺。日前出國留學服務中介機構,記者就有關問題走訪了教育部。
《實施細則》規定,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金,其數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中介服務機構獲得資格認定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跨地區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報經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審批。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或者轉包等形式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招生活動。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對本地的中介服務進行監督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年審要求出國留學服務中介機構,每年初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等材料。對在經營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未補足備用金以及不符合資格認定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由當地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資格取消。
據了解,目前暫不受理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以及中外合資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認定的申請。關于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的辦理時間,各地可依據《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后受理申請。
記者朱文琴 通訊員劉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