劓刑,是中國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種刑罰贏渠梁。鼻子是呼吸空氣和辨別香臭的器官,鼻子沒了,雖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響了人的外形,同時對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殘。在中國歷" />
更新時間:2024-04-09 13:32:04作者:admin3
劓刑
劓刑,是中國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種刑罰贏渠梁。鼻子是呼吸空氣和辨別香臭的器官,鼻子沒了,雖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響了人的外形,同時對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殘。在中國歷史上,劓刑實施的時間之長、范圍之廣,是駭人聽聞的。
劓刑產生的年代極為久遠,上古時,就已實施劓刑,《易經》中曾說:“其人天且劓”。劓刑在夏、商時已普遍使用。據說,夏時受過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盤庚遷都到殷之后,下詔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于茲新邑”。意思是,對那些不仁不義、桀驁難訓、一有機會就干壞事的人,輕者割去鼻子,重者處以死刑,使他們斷子絕孫,務必使新都城內不再有這一類人。
周代正式把劓刑定為“五刑”之一,五刑即黥面、割耳、宮刑、刖足、死刑,《尚書·呂刑》把這五種刑稱為“五虐”。《周禮·秋官·司刑》鄭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見于甲骨文,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正象征了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于墨刑而,輕于刖刑。劓刑在周代運用的范圍其廣,史稱周初“劓罪五百”,至姬滿時增至千條。春秋戰國時期,劓刑仍被沿用。《左傳·昭公十三年》記載,楚“公子比為王……且曰:‘先歸復所,后者劓’。”周代規定:“凡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奸宄盜攘傷人者,其刑劓”,就是說,那些違抗國君的命令、破壞規章制度、好淫偷盜、破壞治安、打架斗毆、傷人身體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周代,受過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關。因為他們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廣眾中生活,他們自己也不愿呆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運的安排,到偏僻寂靜的遠處了此殘生。當時距京師五日里之外的三關有十二座關門,都是由那些受劓刑的人把守。
春秋、戰國以至初漢,劓刑是一種很普通的刑罰,被割掉鼻子的人說不清有多少。贏渠梁任用公孫鞅實行變法,有一次公子虔違犯禁令,公孫鞅就將他處以劓刑。劓刑在戰國及秦也用作懲罰士兵的刑罰,《商君書·境內》載,凡攻城之戰,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環,賭諫黥劓于城下”。劓刑有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如《秦簡·法律答問》載:“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嬴政時,劓刑更是家常便飯。太博趙高教嬴胡亥熟悉獄訟之事,隨意把人抓來割掉鼻子或斬首,作為嬴胡亥的實習。當時真正犯了罪應當處以劓刑的不計其數。崔實在《政論》中說,秦滅了六國之后,把俘獲的六國軍士和百姓大都處以劓刑,竟然使社會上沒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還多,甚至人們以沒有鼻子為正常,有鼻子倒覺得丑了。“秦割六國之君,劓殺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公元前一六七年,劉恒下詔廢除肉刑,將劓刑改為用笞三百來代替,劉啟時更改為笞二百。從此,劓刑體為官刑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斷有人遵循古制,動輒將人割鼻。南朝梁時,蕭衍下詔將劓刑再次廢除。之后,在一些非漢族統治的朝代或非漢族居住的地區,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規定的各種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規定對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處死刑者,要處以劓刑或割耳等刑罰,使他們留下標記,與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區別。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復過劓刑。公元一三三三年,朝廷下詔對強盜要判處死刑,對一般偷盜牛馬的人要判處劓刑。對一般偷盜驢騾者,初犯要處以黥刑,再犯處以劓刑。對那些偷盜豬羊者,初犯處以墨項,再犯處以黥面,三犯劓刑,劓刑后再犯者處死。其它朝代,加唐、宋、明、清等,官方規定的刑罰未見再用劓刑。
明代是各種酷刑肆虐的時代。在朝廷正式頒發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簡直不擇手段。朱棣發動“靖難之役”占領南京后,在懲治忠于朱允炆的朝臣時用到的五花八門的刑罰,其中就有割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