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14 15:33:42作者:佚名
教育部、財政部印發
教財[2002]21號
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組(組):
為貫徹落實我國派遣留學人員出國留學政策國家公費留學,本著保障留學生留學期間基本生活需要,努力節約國家財政支出的原則,結合根據國外物價水平,我們決定對海外學生的獎學金資助標準進行調整。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公派留學獎學金是指公派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書本資料費、醫療保險費、通訊費、一次性安置費、零花錢等。具體標準見附件1(略)。
2.困難地區補助,是指國家向高原、疾病多發、條??件艱苦、高溫國家(地區)留學的公派留學生發放的特殊生活補助。 具體標準見附件2(略)。
3.高校骨干教師特派出國留學獎學金是指因學校學科建設需要,派隊特派出國留學的骨干教師的基本生活費。 具體資助標準見附件3(略)。
四、調整后的國家公派人員、困難地區補助、高校學科建設骨干教師出國留學獎學金標準按人均月資助標準執行。
5、公派學生獲得對方國家獎學金時國家公費留學,高于公派獎學金標準的部分歸其所有,國家不再提供補貼; 低于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國家獎學金資助。 標準彌補了差異。
六、獎學金和困難地區津貼根據公派學生實際出國留學時間按月或按季發放。 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天數付費。
7、獲得獎學金、困難地區津貼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因特殊情況中途回國或提前結束學業的,中途回國或提前結束學業期間的獎學金、困難地區津貼應該被退款。 獎學金和困難地區津貼的退還金額原則上以天為單位計算。 但因回國航班等原因提前回國的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和困難地區津貼七日內不予退還。
八、《我國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調整》實施后,此前頒布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支出規定》財政部、國家教委、外交部發布的《關于安裝費的規定》(財文〔財文〕1985年第259號)不再執行。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