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06 08:13:41作者:佚名
保監發〔2017〕54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消費者保障的指導意見》精神,根據《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2015]81號)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簡稱《辦法》)。 現將有關要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辦法》要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制度,加強人員培訓,提供設備保障,確保新規的順利實施。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
二、各保監局應通過窗口指導、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落實《辦法》有關規定,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分類監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已開展保險銷售行為追溯試點工作的保監局可在落實本辦法的基礎上,繼續對本地區試點銷售行為追溯的保險品種和渠道實施追溯管理。
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要積極支持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發展,做好相關合作。
四、本辦法正式實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保險業務。
中國保監會
2017 年 6 月 28 日
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追溯保險銷售行為,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記錄、保存保險銷售過程中關鍵環節的行為。保險銷售流程實現銷售行為的可重玩性。 ,可查詢重要信息,確認問題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專業自保公司除外。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兼職代理機構,其中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險兼職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類保險兼職機構。代理機構和非營利性保險中介機構。 銀行和保險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本辦法規定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時,必須對保險銷售行為實施追溯管理。 團體保險產品不包括在內。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時,應當對電話銷售全過程進行錄音并備份存檔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實施細則,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六條 除電話銷售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產品,應當經投保人同意網校頭條,通過在線方式記錄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現場同步音視頻錄制:
(一)通過保險兼營機構銷售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使用保險兼營機構營業場所的自助終端等設備。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過兼營保險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聯結保險產品,或者向60歲(含)以上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
第七條 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時,錄音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銷售過程的重點內容: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出具保險提示、產品條款以及保險人免責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的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給付方式、給付金額、給付期限、保險期以及猶豫期后的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新的人身保險產品時,應當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始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的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 ETC。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解釋和通知應當給予明確、肯定的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書、保險提示書、保險人免責條款的書面說明及其他有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以及對合同內容的認可; 如果銷售新的人身保險產品,記錄還應當包括保險銷售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復制保單中的風險提示說明等。
第八條 保險銷售活動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當符合相關業務規范的要求。 視聽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連續,能夠清晰識別人員的面部特征、談話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 錄音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錄音。 夾子。
第九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非銀行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錄音錄像完成后,將錄音錄像資料及其他業務檔案反饋給承保保險公司。
銀行保險兼營機構應在音視頻錄制完成后,將新業務訂單及其他業務檔案錄制成功的信息反饋給承保保險公司。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音像資料質量檢驗制度,制定質量檢驗制度,建立質量檢驗信息系統,配備與銷售人員分開的質量檢驗人員崗位。 音像制品交易比例不低于30%。 期間全程質量檢驗。 其中,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業務音像資料實行100%質量檢驗。
保險公司在質量檢驗中發現音像資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整改。
銀行類保險兼營機構自行儲存音像資料,不向保險公司提供音像資料的,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建立音像資料質量檢驗制度,進行質量檢查。自行檢驗,并將質量檢驗結果及時反饋給承保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電話銷售業務質量檢查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保險業務進行回訪時,回訪的內容應當包括“是否接受投保時的錄音、錄像,是否錄音和錄像中的陳述是真實的意圖表達。”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保險公司機構和銀行保險代理機構負責音像資料的保存。 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擅自保存音像資料。 保存視聽材料。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保存電話銷售業務的記錄材料,但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完整的已簽訂保單的記錄材料。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實施細則,明確管理職責,規范準入程序。 視聽資料保存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 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發生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時,應在糾紛結束后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對音像資料和錄音錄像等電子數據的內容嚴格保密,并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復制。 ,嚴禁將信息用于其他商業目的。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銷售行為實行追溯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銷售行為實施追溯管理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