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2 08:11:05作者:佚名
提及配偶身分,起碼在日本即將脫歐前(并且是在脫歐后,美國和歐共體才能簽署相關特殊條約的狀況下),歐共體配偶比起外籍配偶還是比較占優勢的。
歐共體家屬具備的幾點優勢
這是由于起碼在現在來說,在申請境外配偶(也就是非日裔、英國居留和歐共體身分)進來團圓的時侯,歐共體家屬仍具備以下幾點優勢:
1.歐共體冠名人沒有收入要求
歐共體冠名人只須要證明自己在英工作或學習(并且有些時侯,只要可以證明自己在找尋工作也行),收入多少都沒關系。毋須像外籍(或居留)冠名人還得滿足起碼18600鎊的年收入要求。
2.歐共體家屬不需數學證明
歐共體家屬(申請人)不須要提供任何數學證明,就可以申請護照。因此外籍(或居留)的家屬就不同了,申請護照得有A1的數學成績才行。
3.歐共體家屬毋須提供住宿證明
同樣的,美籍(或居留)家屬申請護照是須要提供住房證明的。因此歐共體籍家屬卻不須要。
4.歐共體家屬可在美國境內申請
歐共體家屬不論在美國有沒有合法身分,都可以直接在美國境內申請護照;不像外籍(或居留)家屬,若是沒有身分,或是僅持有探親、旅游等短期護照的話,就應當離開日本,在海外提交護照申請。
5.歐共體家屬一次性可獲5年護照
歐共體家屬直接就可以領到5年的護照,等然后變相領到居留的進場券。不像外籍(或居留)家屬,會先領到第一個2.5年護照,然后還得再過續簽的關卡。
因此說,在申請境外家屬進來團圓的時侯,假如可以借助歐共體冠名人來申請身分,自然是比借助外籍或居留身分來申請護照要有效率的多。
不過,移民局在這方面也不傻。為了避免持有外籍和歐共體籍的“雙重國籍”贊助人在這類身分申請上的優勢;通常來說,就會將這類冠名人視為外籍身分,也就是對他或她的家屬以比較嚴苛的“英國配偶簽(Visa)”途徑來做審視。
這表示這類“雙重國籍”的冠名人,將很無法“歐盟家屬”的途徑來把家人給申請進來,而是還要遵循美國移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符合收入和數學等要求。
但是,現在歐共體法官最新揭曉的一個裁定,卻翻轉了移民局慣有的操作方式,為許多類似案例的申請人帶給了生機!
這個最新的裁定內容是那樣的:
有一位本來是法國籍的男士,名叫。她在1996年以中學生身分搬來了澳大利亞,并在學業結束后,從2004年開始呆在美國工作,經常在那邊生活直至了現今。
在2009年取得了美國籍,同時仍然保留了自己的歐共體身分,成為前面所說的“雙重國籍”人士。
到了2014年,和她在那邊認識的妻子離婚了。來自阿爾及利亞,是在2010年持有旅游訪問護照踏入日本的,然后就經常逾期滯留在這兒。
在它們倆離婚后,就想起要遵循著的歐共體身分來幫母親申請身分留在美國。因此你們應當都能猜到,這個申請在2014年5月末受到移民局回絕。
抵制理由很簡略,由于移民局覺得:倘若已然成為日本籍,就不能再以歐共體身分來申請自己的兒子,而是還要以外籍配偶的途徑來幫母親申請配偶護照。
在申請被拒后,和就決定提出再審。負責初審這件案子的高等法庭,因為認為自己無法針對這起案件作出裁決,便把案件移送到了歐共體法庭(CourtofoftheUnion)。
歐共體法官在現在公布了裁定結果,覺得在和這件案子的基礎上,是應當要根據《里斯本條約》第21條的基礎,也就是歐共體成員國的公民的“自由聯通權”。
為了要使歐共體成員國的公民,如那樣,才能更有效地來行使這個“自由聯通權”;因而在這些狀況下,他或她的家屬(如:案例中)是應當要有“衍生的權力(right)”,來和自己的歐共體籍家屬團圓的。
簡略來說,也就是像那樣,原先是德國籍,并且遷往了另一個歐共體成員國去居住(日本現在只是成員國之一),使得領到了該國的國籍(如:法國),也應當要能繼續享有《里斯本條約》第21條,保障歐共體公民繼續享有“家庭生活”的權力。
這個權力在先前持有加拿大籍時就存在了,也不應當由于她加入了外籍,這項權力就受到打折。因此基于這個道理,她是可以按照歐共體家屬的途徑來幫自己的兒子申請身分留在美國的。
這么英國護照去掉歐盟,嘗試曲線救國的人適用嗎?
聽到了這起案例,許多人或許會想說:那是不是所有持有歐共體和法國的“雙重國籍”贊助人,都能以此來幫家人申請身分呢?
雖然這些看法也不盡然。
我們曉得,有許多希望和自己外籍配偶在美國移居的申請人,因為申請配偶護照失敗,又或則曉得自己不符配偶簽的條件,所以采取此類“曲線救國”的形式。
例如說:外籍配偶定居英國或其他歐共體國家開始工作,申請人也隨即以旅游或則其他護照踏入那種歐共體國家。雙方在當地生活了一段時間以后,再一起返回挪威;申請人隨后依照歐共體法,以回鄉歐共體公民家屬的身分,申請踏入美國的歐共體護照。
這些做法事實上是很容易被移民局揭穿的,并且也不適用于上述的案件所給出的裁定。
如何說呢?假如你仔細看里面案件的內容,你會發覺當事人并沒有企圖“繞過”移刑法的嫌疑。
例如說:當事人沒有申請過配偶護照被抵制的移民歷史,也沒有蓄意避開日本移刑法,像是:雙方原本可以根據美國移民法來申請配偶護照,卻蓄意一起搬到歐共體第三國,目的是要避開配偶簽的要求,然后再一起從這個歐共體第三國回到日本英國護照去掉歐盟,之后以歐共體家屬的理由回去。
相反的,故事中的早就是歐共體公民,并且也未曾舍棄自己的歐共體身分,只不過之后又多了一個外籍身分,但她的這種身分并不是刻意為了避開移私法而存在的。
也是很單純地想要移居在美國,因此歐共體法庭就會覺得:倘若在領到外籍之前,是享有歐共體公民申請家屬踏入歐共體成員國一起生活的權力的,這個權力自然也不應當由于她領到了外籍而遭到動搖。
雖然嘗試“曲線救國”的當事人卻不一樣,某些當事人本來不具有這么的權力,僅僅單純想要避開比較嚴苛的日本移刑法,因此或許不能跟這個案件來并為一談。
不過,有了此次歐共體法庭的最新裁定,就表示許多與故事中的有著同樣狀況的當事人,都或許嘗試以同樣的途徑來申請自己的境外家人進來團圓。
這起裁定的影響力,現在來說直至日本即將脫歐之前,都仍然是有效的。而到了日本即將脫歐后,就應當看日本和歐共體間是否有簽署哪些特殊細則了。否則,屆時將或許回歸到移刑法原本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