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7-14 09:06:56作者:佚名
第十七條完成籌辦成立申請即將成立的,必須遞交下述文件:
(一)即將成立申請書;
(二)籌辦成立批準書;
(三)籌辦成立狀況報告;
(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首屆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組成人員名單;
(五)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教授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直接申請即將成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必須遞交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文件。
第十八條申請即將成立推行非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即將成立推行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授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不批準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起草樣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和勞動行政部委根據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統一編號,詳細方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會同勞動行政部委確定。
第十九條申請即將成立推行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必須組織學者執委會評議,由學者執委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取得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后,必須根據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即時給予代辦。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成立執委會或則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成立聯合管理執委會。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超過1/2。
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執委長、副執委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或則教授、副教授各1人。中外合作辦專家一方兼任執委長、董事長或則教授的,由另一方兼任副執委長、副監事長或則副校長。
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中外聯合辦學,由中外合作辦專家協商,在執委長、董事長或則教授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由中外合作辦專家的代表、校長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員工代表等組成,其中1/3以上組成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行使下述職權:
(一)選舉或則選舉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組成人員;
(二)任命、解聘教授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
(三)更改章程,擬定規章機制;
(四)起草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款辦學經費,初審決算、決算;
(六)決定教員工的編制定額和薪資標準;
(七)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每年起碼舉行一次大會。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舉辦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臨時大會。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討論下述重大事項,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任命、解聘教授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更改章程;
(三)起草發展規劃;
(四)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主任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美國境內移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備教育、教學經驗,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主任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行使下述職權:
(一)執行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的決定;
(二)推行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決算和規章機制;
(三)任命和解雇工作人員,推行賞罰;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品質;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對班主任、學生進行管理。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任命的英籍班主任和英籍管理人員,應該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和相應的職業證書,并具備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外方合作辦專家必須從本教育機構中抽調一定數目的班主任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任教。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依法維護班主任、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員工的薪水、福利待遇,并為教員工收取社會壽險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員工依法構建工會等組織,并通過教員工代表會議等方式,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英籍人員必須遵循外國人在美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依照美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辦關于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入國外急需、在國際上具備先進性的課程和用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將所開辦的課程和引入的用書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按照還要,可以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教學,但必須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
第三十二條施行高等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中學生,列入國家高等學院招生計劃。推行其他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中學生,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的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海外師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將辦學類別和層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狀況,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推行文憑教育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授文憑證書或則其他學業證書;推行非文憑教育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授輪訓證書或則畢業證書。對于接受職業技能輪訓的中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別機構鑒別合格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推行高等文憑教育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授美國相應的學位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授的外國教育機構的文憑、學位證書,必須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授的文憑、學位證書相似,并在該國榮獲坦承。
美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授的外國教育機構的文憑、學位證書的坦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成或則加入的國際條約代辦,或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領。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及勞動行政部委等其他有關行政部委必須強化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日常監督,組織或則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品質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
第三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依法構建完善財務、會計機制和資產管理體制,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會憑證。
第三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其間,所有資產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毀壞。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計費項目和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發布;未經批準,不得提高項目或則增加標準。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以人民幣計收費用和其他成本,不得以外匯計收費用和其他成本。
第三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繳納的稅金必須主要適于教育教學活動和緩解辦學條件。
第四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以及開辦和使用外匯帳戶,必須遵循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必須在每位財會年度結束時制做財務財會報告,委托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向社會發布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變更與中止
第四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該機構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推行非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聯合辦學,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申請分立、合并施行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合作辦專家的變更,必須由合作辦專家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該機構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并代辦相應的變更手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居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必須經審批機關核準,并代辦相應的變更手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教授或則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必須及時代辦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該機構執委會、董事會或則聯合管理執委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推行非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申請變更為推行文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
第四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須中止:
(一)依照章程規定要求中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注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難以繼續辦學,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止,必須妥善安置在校師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提出中止申請時,必須同時遞交妥善安置在校師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止時,必須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自己要求中止的,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消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難以繼續辦學而被中止的,依法懇求人民法庭組織清算。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算時,必須根據下述次序償還:
(一)必須交納師生的費用和其他成本;
(二)必須支付給教員工的薪水和必須繳交的社會壽險成本;
(三)必須還清的其他債權。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償還上述債權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經批準中止或則被注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必須將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圖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代辦吊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