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23 17:09:24作者:佚名
中新網10月30日電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昨日起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詢意見稿)》向各地各級相關部委征詢意見。意見稿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取代外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繳交費用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意見稿強調,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人舉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意見稿要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照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協議范例,制訂統一的格式協議文本,與服務對象簽署服務協議法國留學中介,明晰雙方的權力、義務。服務協議必須載明服務項目、服務成本、收費模式等事項。
意見稿詳細內容如下: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詢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強化管理,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批準的經營性教育服務機構、企業法人通過與海外高等學院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和護照、組織安全教育、幫助聯絡和安排等服務活動。
第三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推行行政許可機制。
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須經教育總監部委依本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在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辦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資格認定和登記注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私自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海外機構和個人、境外機構駐外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美國境內以任何方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舉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新政,有促使推動國際化人才培養,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誠實守信,計費合理。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負責全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宏觀管理、政策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舉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的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監督檢測。
各級經偵機關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各級公商行政管理部委負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和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服務資格的認定
第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必須向機構所在地或則擬舉辦中介服務業務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進行資格認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在頒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前,應將相關主要信息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備案。
第七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人條件,且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具備境內暫住戶籍的美國籍公民;
(二)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狀況、留學新政;
(三)注冊資本不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四)主要工作人員應具備高中大專以上文憑,起碼有5人具備從事教育服務性業務的經驗;工作人員的構成中必須有具有英語、法律、財會專業資格的人員;
(五)有建立的內部管理機制和突發風波應急處置機制;
(六)與美國高等學院或其他教育機構已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第八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向中介服務業務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遞交以下材料: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四)機構章程;
(五)財會師事務所開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六)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證明;
(七)與美國高等學院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訂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以及經我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美國簽約方的資質認定證明文件;
(八)擬舉辦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行政區域及可行性報告。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必須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申請,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給予批準的,必須同時書面通告申請人申領備用金交存手續;不予批準的,書面通告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必須自接到代辦備用金交存手續書面通告之日起30歐盤,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指定的商業中行交存備用金,憑備用金存款證明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發放《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第十一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為5年。繼續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法國留學中介,應在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后申請;提出延后申請應遞交有效期內經營狀況報告,經初審,在有效時限內未發生遵守本規定行為的,審批機關必須及時給予批準。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提供樣式,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印制頒授。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教育行政部委頒授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后,必須依法向公商行政管理部委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或則代辦登記注冊。
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依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載明的事項為其核定經營范圍。申請人完成經營范圍變更或則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舉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
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辦登記注冊后,應將相關主要信息及時抄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