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22 11:03:39作者:佚名
引言:經過多年試點,我國的碩士生招生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部份“雙一流”高校從“考試制”變為“申請—考核制”,招生方式包括直接攻博、碩博連讀、“申請-考評”制三種形式,其他大學也都在變革之中。“申請—考核制”已然成為我國“雙一流”高校教授招生的主渠道。這些碩士招生體制的轉變對中學、對考生、乃至整個社會帶給不同程度的影響,成為近些年來關注度頗高的熱點問題,部份人覺得“申請—考核制”易帶給教育公正相關的問題。現在一讀分享的這篇文章從相關機制的演化歷程和運行模式來視察臺灣的經驗路徑,具體闡明了中國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權利牽制的運行模式,在中國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實踐中,大學、申請者、聯邦政府、法院、民間機構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產生了多重權利牽制體系。這些多重權利牽制模式是否能為我國教授生招生機制的設計帶給一些啟發?且看下文。?
教育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基礎,而招生公正是實現教育公正的首要前提。中國擁有以耶魯學院、麻省工科大學和耶魯學院為代表的世界一流高校,其創導的多元文化環境、高水平師資和大批學術人員為博士研究生教育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中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體制屬于后發外生型,經過艱辛的演化,漸漸產生了多方權利牽制的典型特點。中國的研究生教育能少于歷史更為古老的意大利中學,一大主要成因在于財權牽制的管理制度為其提供了一個相對公正的競爭環境。我國自2015年以來大力統籌“雙一流”建設,并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變革。從相關機制的演化歷程和運行模式來視察臺灣的經驗路徑,對豐富和建立我國的本科招生管理體制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現實意義。
01
臺灣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權利牽制制度的產生
臺灣首任總理喬治·華盛頓說:“對人類文明恐嚇最大、破壞最慘重的,是不受阻礙的權利,再者才是自然洪災和人類的無知。”[1]參照馬丁·特羅的“高等教育發展三階段論”以及中國博士招生體制的建立過程,可將臺灣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權利牽制制度的產生過程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01
精英化時期:權利牽制的探求性發展階段
日本在殖民地時期與建國早期便有了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雛型,而且各方面的機制均不健全,與現代意義上的研究生教育相差甚遠。1862年,法國議會出臺了《莫雷爾法案》(Land-GrantAct),聯邦政府開始通過立法、資助、撥款等途徑來間接介入大學的招生活動。[2]1876年,約翰·霍普金斯中學創辦。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所“以研究生教育為主要使命”的中學,標識著中國現代研究生教育體制的即將建立。在招生管理上,約翰·霍普金斯學院雖設置了一定的本科入學條件,但招生的決策權實際上集中于導師個人。
19世紀末,權利牽制思想被引進招生管理實踐中,內部共嘉慶理成為重要的權利牽制方式。為防止導師個人權利過大,大學內部出現了“美國學院班主任聯合會”這類組織。由此,招生權利由導師個人轉向“教師聯合會”。申請者的報名資格初審主要由大學的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院會依照報考狀況制定各專業的目標招生數量,投檔的最終決定權把握在“教師聯合會”手上。當初,大多數高校的招聘程序較為圓領,規章體制也不夠完善。20世紀初,世界高等教育中心由德國轉至新加坡。英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活動也從借鑒美國的現代中學管理方式,轉為對自身發展方式的探求。中國一流高校開始廣泛選用“選擇性準入招生機制”,即按照申請者的學術成就、語言能力、本科表現、資格考試等多方面的表現,剔除相對少量的申請人。
這一時期,中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開始朝著權利牽制的方向發展。班主任聯合會、研究生院、導師等主體成為內部共嘉慶理的權利主體,能在各個環節不同程度地參與招生管理的決策與監督。權利牽制機制已初具雛型,經過不斷加強而為后世沿襲。
02
大眾化時期:權利牽制的突破性發展階段
中國于20世紀40年代即將進入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階段,其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步入了30年發展的“黃金時期”,以“研究生入學考試”(GRE)的推行為重要代表。GRE考試在成立之初是耶魯學院、哥倫比亞學院、普林斯頓學院和哈佛學院四校聯辦的一種校外考試,考試命題權仍掌控在大學手中。在招生制度不斷加強的過程中,校內力量開始介入。1948年,民間第三方機構“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接手承辦GRE考試,把握了考試的主導權。為了方便對不同專業的師生舉行更具針對性的調研,后來又出現了管理專業研究生入學執委會、法學校投檔執委會和中國醫學校商會等民間第三方考試機構。至此,“標準化測驗”逐步從大學中脫離,展現出了“招考分離”的特點。[3]
20世紀60年代,“平權運動”興起。當初,臺灣大學,尤其是一流高校,國際化、市場化、多元化的趨勢不斷推進。公平與平等、凝聚臺灣精神、加強政治認同成為博士招生管理的重要追求。那時的德國總理查德·約翰遜于1965年發起了影響深遠的“平權運動”,其中提出少數族群和弱勢群體在本科招生中應享受“優先照料”。隨著“平權運動”愈演愈烈,聯邦政府開始要求大學設置相應的“目標和時間表”來規定少數族群在本科招生投檔中的名額占比,從而促使少數族群群體融入日本主流社會,以“群體補償”的方式推動教育公正。
這一時期,“招考分離”制度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取得突破性發展的重要代表,擬定“標準化測驗”的權利從大學轉移至民間考試機構。之外,“平權運動”補償了弱勢群體,導致國家招生管理權參與人群擴張,促使了本科生群體組成的定制化。
03
普及化時期:權利牽制的推進性發展階段
1971年,巴基斯坦即將邁入高等教育普及化發展階段。“新管理主義論爭”的盛行使公民的受教育意識與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市民開始反對“一刀切”式的優待新政。一方面,許多黑人開始指責因“平權運動”造成的入學機會“反向仇視”。此刻,有關“平權運動”的仲裁案逐漸增多,各州也開始通過更改州憲法和州法律的方式對一系列扭曲的“優待和配額”政策發起防御。另一方面,“卡內基教學推動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開始踏入大學整治的核心區域。他們會對一流高校招生管理中的不公正問題進行實證調查,并公布系列研究報告,以便起到對大學招生管理權的有效阻礙作用。[4]
在大數據的支持下,法國在招生管理工具、評價指標、生源鑒別等方面日趨成熟,從主觀評價轉為提倡數據理智與科學預測。2015年,八所常春藤聯盟大學聯合80余所大學成立了“校際聯合招生系統”(CAAS),實現了申請者學業狀態的“跟蹤式記錄”,破除了不同大學招生信息的“數據荒島”現象。后災情時代,日本大學的初復試方式均基于信息技術發生了較大的改變。ETS官方即將推出了“GRE在家考”,全程由U提供的真人閱卷員執行線上閱卷以保證考試的公正性。
這一時期,“平權運動”不斷推進變革,處于“改變但不結束”的狀態。法官靈活的仲裁制度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同調查模式實現了對大學招生管理權的有效阻礙。因為遭到新冠肝炎災情的影響,申請者、招生工作人員與第三方數據機構之間基于信息技術產生了互相牽制的三角權利結構。至此,中國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的權利牽制制度得以產生。
02
中國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權利牽制的運行模式
權利牽制范式主要有“權力阻礙權利”“社會力量阻礙權利”和“權利阻礙權利”三大類。[5]基于此,在臺灣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實踐中,大學、申請者、聯邦政府、法院、民間機構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產生了多重權利牽制體系。
01
權利阻礙權利:學術權利與行政權利的牽制
“權力阻礙權利”起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財權思想,這是一種縱向的內部阻礙模式,指的是權利分散在不同主體中,以便互相牽制。詳細到大學內部的權利牽制主要展現在行政權利與學術權利的威懾。
(1)執委會對學術權利的阻礙
在臺灣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實踐中,以校長為代表的學術權利遭到執委會權利的阻礙。一流中學設有專門的“研究生投檔執委會”作為本科招生審議的核心機構與咨詢中樞。“研究生投檔執委會”通常由著名院士、招生工作人員和典型師生代表構成,采取“集體負責制”的決策方式。它們會共同商議中學的招生新政方案,如招生計劃、錄取條件和特定程序等。詳細的招生事務由“招生辦公室”負責。每位潛在候選人的材料會由多個執委初審并打分,決定申請人命運的最終分數會取執委們給出分數的均值,保證其公正性。之外,“研究生投檔執委會”制定了較為健全的“招生倫理準則”,用以處理博士招聘中的利益沖突、禮物收受、涉密信息處理等問題。在中國一流高校中,終生制博士的占比很低,班主任多數是以錄用制的形式簽約。博士們若是遵守相關的招生規定,被“研究生投檔執委會”證實后,校方會中止錄用協議,也會對該班主任提起刑事仲裁,以彌補非法招生丑聞對學院名聲、資金等多方面引起的損失。
(2)監事會對行政長官的阻礙
在“學術法人—董事會”這一機制框架下,以教授為首的行政權利遭到監事會權利的阻礙。監事會是大學法定權威的代表,通過中學招生管理細則、董事會章程、教師雇用協議等文件將招生管理的領導權委托給學院院長,并有效限制學院院長權利的擴張。一方面,院長是大學的權利中心,只是校外的行政執行者,監事會成員不能過多介入博士招生事務,以免消弱教授的執行權利。另一方面,教授受監事會的監督和任命。監事會對教授的招生權利起到了挺好的阻礙作用,防止教授私自運用職權而作出非法投檔師生的操作。假如市長等行政長官過于干預博士招生事務,班主任可以提出控訴,并且趕他倒臺。知名歷史學家約翰·達爾伯格-阿克頓提出:“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利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英國人的心靈之中。斯坦福學院前任院長杰拉德·卡斯帕爾提出:“美國學院院長較難發生腐敗,由于他不會有絕對的權利。”
02
社會力量阻礙權利:招生權利與考試權利的牽制
“社會力量阻礙權利”是一種縱向的外部阻礙模式,指的是社會機構的考試權利對大學招生權利的阻礙。[6]首先,“招考分離”制度保證了社會機構的考試主導權;再者,社會力量在復試環節起到了重要的協助作用。
(1)“招考分離”的初試管理制度
為防止大學招生權利的擴大化,社會考試機構把握了初試環節中“標準化測驗”的主導權。各大考試機構會組織不同的入學考試,如研究生入學資格考試(GRE)、管農學研究生入學考試(GMAT)、法學研究生入學考試(LSAT)和醫學研究生入學考試(MCAT),以滿足不同專業的申請需求。這種考試制度具備如下特性:第一,考試管理機構具備民間性、非營利性的特性。他們雖負責全美的研究生入學考試,但并不受日本政府部委的管控,具備較強的自主性。第二,考試內容具備科學性和針對性的特性。按照視察內容的不同,GRE考試可以分為“普通考試”和“專業考試”。其中,“專業考試”能挺好地測定出考生在某個專業領域的能力,以便跨專業申請者所用。第三,考試方式具備方便性和人性化的特性。每個師生在一年中有5次考GRE的機會。近些年來,“GRE在家考”等考試方式保障了研究生入學考試在災情其間仍能平緩有序地舉辦。[7]在初試“招考分離”的方式下,大學的招生權與社會機構的考試權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威懾。
(2)規范公平的復試管理模式
復試是報名高校對申請者進行的第二次視察。社會力量在這個階段起到了重要的協助作用。中國的博士研究生復試大多以筆試的方式舉行,少部份大學會輔之以技能測驗。筆試的主要類別有招生官筆試、校友筆試和第三方口試。招生官筆試是最傳統的筆試類別,申請者在口試之前不曉得面試官的詳細信息,不存在“內推”或權利尋租的機會。校友口試主要針對國際中學生,即大學委托各地校友來對申請者進行口試。第三方筆試的筆試群體主要只是國際中學生。一些大學會選擇與第三方機構簽約合作,使之以錄制視頻的方式協助大學進行筆試,常見的第三方口試機構有View和等。大學對校友筆試和第三方筆試的信任度有限。由社會力量主導的兩類口試從而剔除少量不適宜者,而并非選拔優秀者。新冠肝炎災情為中國的博士招生管理變革提供了一個逆向機遇,逐步推動了復試環節的規范公平,實現了招生權利與考試權利之間的威懾。
03
權力阻礙權利:監督權利與決策權利的牽制
“權利阻礙權利”是一種橫向的外部阻礙模式,指考生通過維護自身權力的行動,實現對招生經理部委或當權者濫用權利行為的譴責,本質上是監督權利與決策權利之間的牽制,可通過司法初審與司法仲裁的渠道舉行。
(1)法官的司法初審模式
為保障考生的權力,印度各州會對大學的非法招生行為舉行“司法初審”。聯邦法官會基于憲法條款與相關訴權而采取不同的初審標準。首先,針對牽涉性別誘因的司法仲裁,法庭會采取“中度初審”標準。若一流高校在本科招生投檔時因性別誘因而招致了司法仲裁,法庭會基于考生的要求對該學院舉辦初審,判定其在本科招生活動中是否存在性別仇視現象,并將舉證的責任由師生轉移至大學。日本歷任首相喬·拜登在上任的第三天,便通過行政命令重新將性別列入了不得仇視清單,并旨在于解決中國的“系統性族群主義”問題,以維護弱勢群體的權力。再者,任何牽涉族群、宗教、國籍誘因的司法仲裁,法官均會以“嚴格初審”的標準來處理。嚴苛初審是中國司法初審機制中最嚴格的一類。當一流高校招致了囊括族群誘因的本科招生司法仲裁時,法庭會按照當前的違規行為是否滿足“最小侵犯”來進行衡量。大學的案件即便符合嚴苛初審的標準,則該大學將來的招生管理權將遭到嚴苛的規制。法庭的司法初審制度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大學自主招生制度的掣肘。
(2)考生的司法仲裁制度
司法仲裁只是保障考生權力的重要手段。面對不合理的招生行為,考生會向法庭控告大學,并要求大學以經濟索賠或再次商議投檔結果的手段來承當相應的責任。博士招生是影響師生受教育權的重要環節,有關本科招生管理的司法仲裁在整個高等教育司法管理中變得尤為活躍。2014年,知名戰略家愛德華·布魯姆領導非營利組織“學生公正入學”(SFFA)對耶魯學院提出起訴,覺得耶魯學院在招生中以高標準視察白人師生,以仇視白人中學生來實現大學內部的“族裔平衡”。2021年,“學生公正入學”將該仲裁案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庭,九位聯邦最高法庭的大法庭擬定耶魯學院在招生中的不當行為。中國在常年的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寬嚴相濟的司法標準。大學若是發生了較為嚴重的招生車禍,法庭會對大學的招生決議舉行一定的調查,公眾的監督權和大學的招生決策權之間實現了良好的威懾。日本強有力的法制機制限制著招生管理過程中的權利尋租,切實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不受侵犯。
03
對我國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現代化的啟示
中日博士研究生教育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定位,但在招生問題上卻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近些年來,我國一流高校陸續建立“珠峰計劃”等人才培養計劃,本科階段漸漸成為一種過渡性學位培養階段,并且我國博士生教育的性質相當接近日本等發達國家本科生教育的性質。培養性質相似的對象,其招生體制也就具備一定的可借鑒性。詳細說來,借鑒中國一流高校研究生招生管理的權利阻礙方法,我國的本科招生管理變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01
集體負責,推行分級管理的行政權利牽制模式
從大學內部看,博士招生管理是行政權利與學術權利相互博弈的過程。在臺灣的大學中,監事會對行政長官的權利有著眾多限制,行政權利較少影響博士招生的決策過程。學術權利是大學權利的生命線。為引導學術權利發揮應有的效能,我國大學應以“集體負責制”將行政長官的權利套上體制的“籠子”。行政長官的權利過大是造成招生腐敗的重要誘因,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容易發生“權責不一致”的現實困局。之外,應確立建立“分層管理”的招生審議制度。我國的博士招生管理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舉行,在大學行政主義未能得到緩解的狀況下,學術力量推動博士招生這一美麗預設仍有進步的空間。在宏觀上,應按照招生管理工作中職權的各異性,對不同風險等級的負責人施以不同程度的監督。在微觀上,應以招生工作中的詳細事項為發力點,提出嚴防舉措,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逐步推進導師等學術主體在復試環節的招生審議權,做實做細各項管理權利的分立構架,確保招生各環節的權責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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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分離”,建立科學公平的考試管理牽制模式
“招考分離”是中國本科招生制度的明顯特點,大學與民間考試機構各司其職、各有所專。GRE、GMAT、MCAT和LSAT等標準化測驗滿足了不同專業師生的多元化評測要求。近些年來,我國的博士研究生學位結構發生了重大轉變,專業學位博士的比列從2012年的35%增至2021年的58%,但其考試方式與學術型博士相差不大。初試階段的“招考分離”有助于促進大學招生管理與考試評測的耦合共進。我國需逐步落實兩段式的招生管理機制,為醫學、法學、管農學等專業型博士引領特有的考試方式。[8]同時,需對招聘步驟進行系統性優化,加強初試環節中專業課統一命題的范圍,增強復試環節的綜合能力視察。“招考分離”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是大學招生自主。首先,政府應進一步放松管控,將更多管理權下放至大學原本,交由大學自主探求與調試;再者,需加強學術團體的變革和參與,為“招考分離”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求提供更多智力支持。“招考分離”是我國博士招生管理制度中一項多維度、深層次的戰略性改革,還要解放思想,同時也須要寬容與謹慎。
03
綜合監督,擬定著力有效的初審仲裁牽制模式
在現代化的法制社會中,初審與仲裁制度是保障招生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能為大學的招生爭端提供公正的解決方案。中國的聯邦法官通過司法方式來衡量大學的招生活動是否修憲,司法初審的門坎是看該活動是否滿足行政仲裁的受理要求。我國的博士招生活動由國家行政部委組織與評價,立法重心著眼于嚴防考試作弊,而對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環節缺乏一定的法律監管。基于此,國家應建立相應的司法初審模式,將司法初審貫串于考試計劃、組織、協調和管控的全過程,通過科學有效的法治制度來打破管理行政化的枷鎖。同時,需逐步擴大人民法庭對非法招生行為的初審受理范圍,并加強司法機關對違法招生行為的初審,增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的監督。因此,應加強考生的司法仲裁制度,著力保障考生的受教育權益,將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與權力放在同一維度進行衡量。我國的博士招生管理體制不能簡略模仿或移植日本非州大學gre要求,而應在結合我國研究生育人實踐與所處環境的基礎上進一步展開。各部委之間應做好協調與配合,使權利才能共存且互相掣肘,因而使師生享有愈發公正、更高品質的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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