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30 11:27:08作者:佚名
局各單位:
為了適應我市地方稅征管改革的需要,市局對《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收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F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收工作規程(修訂稿)》印發你們,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收工作規程>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230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錄: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經過修改的版本)
第一章 稅源登記
第一條 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源登記,無需領取稅務管理證件:
(1)僅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經紀人、公用電話亭(站)、個體表演者;
(3)季節性糖廠;
(4)使用農用拖拉機進行季節性運輸;
(5)經營期限在60天以內;
(6)個人或者團體承包(租賃)經營或者舉辦涉稅業務;
(七)城鄉居民個人出租房屋、土地;
(8)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核準經營期少于60日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地方稅源登記;非固定演出活動的舉辦者,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日內或者每次演出前2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地方稅源登記。
個人、集體承包(租賃)經營或者開展涉稅業務的,應當自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地方稅源登記。
第三條 下列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必須依法納稅,無需辦理稅源登記或者領取稅務管理證件:
(一)僅繳納屠宰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人不從事生產、經營,暫時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暫時承擔納稅義務。
第四條 對于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個人納稅人(非個體經營者),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納稅申報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及住址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已辦理稅源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或者注銷稅源登記。
第六條 各征管支局和番禺、花都區地方稅務局,各縣級市地方稅務局應當于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管所)報送稅源登記季度報告表(DJ012表),同時抄送登記支局反饋稅源登記情況。
第二章 納稅申報
第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地方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稅務征收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企業),必須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或者報送扣繳、代收稅款報告表,繳納稅款。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對納稅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稅額計算的準確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納稅申報的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必須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采用電話申報、網上申報、傳真申報、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IC卡申報方式的,應當每季度(或半年)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書面納稅申報表(包括本季度或半年內每月的申報表)。
第十條 下列業務應當分別辦理納稅申報:
(一)獨立核算的經營戶;
(2)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按照屬地管轄規定,總分支機構應當分開納稅;
(三)同一總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設有兩個以上(含總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可以書面指定其中一家分支機構匯總納稅,被指定的分支機構應當書面承諾合并同一區域內其他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地方稅務登記證件: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申請購貨、開具發票;
(3)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書”;
(四)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需要證明的其他稅務事項。
第十二條 經營者按照政策規定或者經批準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還應當在減稅、免稅期間按照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 經營者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從事應稅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經營者申請辦理稅務(源頭)登記,但尚未開始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除已辦理停業審批手續的外,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零”申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不得停止納稅申報:
(一)公司正在辦理歇業、停業手續,尚未獲得批準;
(二)停業期間從事稅務相關活動;
(三)辦理稅務登記后無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收入;
(四)正在審批或者已經審批的減稅、免稅申請;
(五)經營活動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且無財務盈余;
(六)地方稅務機關規定不能停止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經批準辦理涉稅停業、歇業手續的經營者,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可以從停業、歇業的次月起停止納稅申報;停業期滿后恢復經營的,應當從恢復經營的次月起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除企業主自行申報納稅外,企業主采用下列申報方式的,應當向其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主的具體情況審核并執行。
(1)郵寄提交;
(2)電話舉報;
(3)傳真提交;
(四)IC卡應用;
(五)網上申請;
(六)其他報告方式。
申請以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企業主,應當按照《關于轉發<<關于印發<<郵寄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或者代扣代收稅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者應扣代收稅款、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扣代收稅款、納稅期間。
第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告及其說明材料;
(2)與稅收有關的合同、協議;
(3)境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四)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代收稅款時,應當如實填寫扣繳、代收稅款報告表,提交扣繳、代收稅款的合法憑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納稅申報處理。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點)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接受企業主通過各種方式提交的納稅申報材料。納稅申報經辦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納稅申報材料后,應當在每份納稅申報表上加蓋收據章并退還一份給企業主,另一份交給計算機錄入員審核并將全部信息錄入計算機。錄入員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通知企業主進行更正,然后將更正后的數據(主要是稅種、稅率、計稅方法的錯誤)重新錄入計算機,以供地方稅務檢查機關審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扣繳、代收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受理并批準后,書面通知企業。經批準延長申報期限的企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在稅務機關批準的延長申報期限內,按照前期實際繳納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批準的延長申報期限內結清稅款。
申請緩繳省級固定所得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逾期納稅申報的檢查及違法行為的處理
(1)每期征稅結束后,地方稅務機關應比對、撤銷該期企業納稅申報情況,并匯總打印《逾期申報清單》。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企業,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后10日內發出《責令限期申報及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也可每月定期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要求限期整改(最長期限為《責令限期申報及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同一地區內每欠繳一種稅種(如營業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對單位每欠繳一天處以1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每欠繳一天處以5元罰款。 同一地區每種稅種的罰款總額不得超過2000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1.對零申報,罰款金額按上述標準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400元人民幣;
2.非個體經營的個人納稅人廣州地稅網,罰款最高金額不超過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以人民幣計算,四百元四舍五入,最高不超過2000元);
3.個體工商戶情況特殊,確需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領導批準。
(二)經營者已在《責令限期申報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補充申報的(《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受理其申報。同時,對經營者的申報信息進行計算機處理。
(三)經營者在稅務機關發出的《責令限期申報及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或者自通知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的,對本地區單位,按每稅種(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每日處以20元罰款,對本地區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按本地區每戶每稅種每日處以10元罰款,本地區每戶每稅種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零申報或者非個體戶納稅人、個體經營者又有特殊情況的,確需從輕處罰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原則處理。
(四)對已被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企業,應當暫停提供發票和稅務憑證。
(五)地方稅務征收機構應當將連續三個月逾期未報稅的已查扣繳稅款業務或半年以上未報稅的“雙定戶”(以下統稱“失蹤戶”)情況,及時通報稅務登記機關,并同時開展稅務檢查。經檢查發現有偷稅漏稅行為的,應當告知檢查機關,由檢查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稅務征收機關。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負責向執業證發證機關查詢“失蹤戶”的去向。
被列為“缺失戶”的經營者完成納稅申報后,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重新納入正常戶管理。
(六)對因地址不明而無法查找到的企業,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企業主限期申報納稅。
第三章 應納稅額的認定與反避稅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雖然設置了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數據、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齊全,造成核對困難的;
(四)有納稅義務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仍未辦理納稅申報的。
第二十五條 適用定期固定費率征收辦法納稅的經營戶(簡稱雙定戶)的核定、調整應納稅額,按照《關于重新印發個體工商戶帳戶設立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固定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179號)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外籍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按照《關于外籍個人虛報、拒報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穗地稅發[1997]128號,參見《廣州稅務指南》1997年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其他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核定,稅收實體法律有規定的(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適用稅收實體法律;稅收實體法律不明確的,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相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征收或者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四章:稅費、滯納金和罰款
第二十九條 稅款繳納和匯繳方式
稅款繳納、匯繳方式有:POS機方式、現金方式、納稅人持稅務發票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收儲蓄(協議扣繳稅款)。具體方式請參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市局稅務征管軟件使用部門分工協作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396號)。
企業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選擇上述繳納方式或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 委托征收稅收,按照《關于轉發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252號,參見《廣州地方稅務通報》1998年第6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納稅人改正,并按照實際征收稅款。
第三十二條 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并按照稅務機關的答復辦理。但是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核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不收取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欠稅處理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催繳地方稅費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帳戶存款,并自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匯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二的滯納金;
(一)超過稅務機關頒發的稅法文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免)稅的;
(二)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申請延長納稅期限的;
(三)已申報的應納稅款未繳納或者欠繳,稅務機關未批準延長繳納期限的;
(四)專用稅收帳戶存款不足,又未補充存款,無法結轉稅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其他應納稅款。
經營者超過期限仍未足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外,可以處以漏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可以要求當地稅務檢查機關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欠繳或少繳稅款的處理
因地方稅務機關的責任,經營者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經營者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如果企業主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或者因計算錯誤而未收或者少收稅款廣州地稅網,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征或者催收,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可以延長十年。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地追繳企業和其他方因偷稅漏稅而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的稅款,以及以欺詐手段獲取的退稅。
補繳、征稅期限,從經營者應當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加處罰款數額3%的罰款;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章 減稅、免稅、退稅管理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主申請減稅、免稅,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附送相關材料。稅務機關在規定權限內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減稅、免稅。減稅、免稅期限屆滿的,??應當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恢復納稅。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在享受減稅、免稅期間,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稅、免稅統計報表。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減稅、免稅優惠;經營者將稅款用于規定以外的用途的,稅務機關有權取消其減稅、免稅優惠,并追繳已經減稅、免稅的稅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享受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當地稅務征收機關報告。經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后,停止享受減稅、免稅待遇;企業逾期不報告的,稅務征收機關有權追繳已減征、免稅的稅款。
第四十條 經營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減稅、免稅的,是偷稅行為。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無論是當地稅務機關發現,還是自經營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或者收到經營者的退稅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經核實后予以退還稅款,或者在經營者下次應納稅款中抵扣相應的稅款。
第六章 賬戶異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已辦理地方稅務(來源地)登記的納稅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未向地方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當派員進行現場檢查。無法找到納稅人,又不能迫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當發出公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停其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收簿(地方稅務)、發票的使用。同時,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當制作異常戶籍證明,存入納稅人的檔案,并在經營戶稅收(來源地)登記計算機數據中標記為“缺失”。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被列為非正常戶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注銷其地方稅務(來源)登記,仍依法征收其應納稅款。
第七章 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前置程序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生產經營或經營地點,地方稅務機關變更承包人、承租人的,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件到原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注銷申請審批表》。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并責令申請變更地方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結清稅費、銷票,領回發票購銷簿(地方稅)、扣繳稅款憑證、地方稅務憑證等。經營者持地方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向(重新)申請(變更)地方稅務登記。(本條按照廣州地方稅務局[2004]146號規定不再執行)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因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經營地點改變而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的,原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當在注銷其地方稅務登記的同時,向遷入地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報送經營者遷入通知書,地方稅務登記機關應當重新辦理地方稅務登記。納稅人曾經或者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遷入地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當在遷入通知書上注明。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英語作文,依法終止其納稅(扣繳)義務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宣布終止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吊銷(暫停)其營業執照或者執業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地方稅務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申請注銷地方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提交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時向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交送發票、發票領購簿(地方稅)和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經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核準后,發給《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征收機關應當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簽字同意注銷意見書各一份送交稅務登記機關,一份送交稅務檢查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受理稅務事項,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向經營者出具收據。收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名稱;
(2)受理編號;
(3)營業稅務登記證號碼;
(4)經營者的名稱;
(五)申請理由;
(6)負責處理該項目和負責人的部門(研究所)的名稱;
(vii)相應的服務承諾(工作期);
(8)查詢電話號碼。
收據是重復的,將一份副本提供給另一方,另一方用傳入的郵件交付。
第49條的企業暫停(恢復)的注冊應由當地稅收當局根據“稅收注冊管理措施”的第4章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該規定是由國家稅收征收的注冊,應根據“簽發居民的運輸稅法”的運輸方式; ]第17號)由廣州地方稅收局發行。
第50條當地稅收署的會計部應為審計機構調查的額外稅款,費用和費用設立特殊帳戶。
第51條當地稅收收集機構應建立一個用于稅收和管理信息和檔案的存儲和傳輸系統,并應根據“有關稅收征收和管理信息的管理通知以及廣東省當地稅收制度中的基層單位的通知以及SUI DI SHUI FA [1998年第115號)的規定。
第52條應根據審計工作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稅收檢查,收集稅收保存并采取強制性措施,應根據“稅收調查檢查”的稅收注冊工作程序來清理已從納稅和管理的家庭進行清理。
第53條諸如逃稅,避免稅收和抵抗稅收的非法行為應按照有關稅收征收和行政法及其實施規則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的處理。
第54條業務運營商可以將稅務代理人委托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處理稅收聲明事項。
稅收申請和稅收征稅程序和稅收代理的手續與企業主相同,如果稅務代理人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則應根據“稅收征收和管理法”的詳細規則,以及“稅收稅款”的第66條,并根據“稅務范圍”的規定進行處理。廣州的稅務代理商的標準化文件匯編”)。
第55條這些工作程序應從200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關在前市政當地稅收局發出的廣州地方稅收系統(Sui di Shui fa [1999] No. 230)的印刷和分發稅收收集工作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