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0 08:54:23作者:佚名
(一)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
(二)見習、見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
(3)過程評估課程。
第四章 課程延期考試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參加考試的,必須在參加該課程考試前辦理相關延期手續。 具體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確實因病無法參加考試的,須附有二甲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2)如果兩門課程的考試時間沖突河南大學選課,必須注明兩門課程的名稱和考試時間;
(三)學生參加學校有關上級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學科或科技競賽,與考試時間沖突的,須附具參加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學生填寫《河南大學緩考申請表》一式兩份,攜帶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課程機構審核;
(5)課程經授課單位批準后,學生在教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寫并提交休學申請;
(六)《河南大學緩考申請表》一式兩份。 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一份留學生所在學院,一份報教務處備案;
(7) 延期考試申請必須在課程考試開始前提出。 考生在考試期間突發疾病,需要申請緩考的,須提供監考人員、輔導員的相關書面證明。 無正當理由在考試開始后申請延期考試的申請人無效。 未報名或申請未獲批準而未參加考試的,視為缺席考試。
第十三條 通識教育(公選)課程不得申請緩考。
第十四條 學生緩修課程考試安排在下學期初,與補考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課程成績構成、試卷命題、審核和保管等事項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考試工作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課程成績評價采用百分制。
第十七條 體育成績評價應當突出過程管理,具體辦法由公立體育單位制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課程成績按0分計算:
(一)缺席考試的;
(二)取消考試資格;
(三)違反考場紀律(作弊)的。
第十九條 教師必須在課程考核結束后,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績效評價和核查錄入工作。
第二十條 網絡課程學習的學分認定和成績轉換按照《河南大學本科生網絡開放課程學分認定和成績轉換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和學術要求相關的經歷和成果,可以由教學單位按照規定認定為特殊學分。專業培訓計劃及計算
入學學業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應征入伍而未能參加所選課程期末考試的,班主任可以根據學生平時的學習情況確定其課程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退學等原因中斷學業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和所修學分將被記錄。 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達到入學要求并重新注冊的,其所獲得的學分可以得到認可。
第六章 課程補考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補考:
(一)成績在45分以下(含45分)的; -7-
(二)取消考試資格;
(三)缺席考試的;
(四)考試違紀(作弊)的。
第二十五條 獲得補考資格的學生可以選擇補考或直接補考。
第二十六條 通識教育(公選)課程不得申請補考,學生可以重修或者選修其他課程。
第二十七條 補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初。 專業課程由學院安排,公共課程由教務處組織。 延期考試與補考同時舉行。
第二十八條 緩考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補考。
第7章 重修課程
第二十九條 學生重修課程,應在開課學期正常選課和考核。
第三十條 因培養計劃調整而不再開設的課程,由課程開設單位負責更換相關課程或者確定相應課程。 學生重修課程時,按調整后的相應課程學習。
第8章 成果記錄
第三十一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錄和??發放學生的學業成績,并對補考和重考的成績進行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違紀(作弊)、缺考、取消考試資格的,其成績記為0分,并記為“違紀(作弊)、 ” “缺席考試”、“取消考試資格的,除按照學校規章制度處理外”。 ”。
第三十三條 學生的補考成績應當如實記錄。 若分數低于60分,則按實際分數計算有效分數。 有效分數高于60分(含60分)的,有效分數按60分計算。 備注將被記錄為“補考”并在檔案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四條 緩考成績根據相應課程成績綜合評定后予以記錄。
第三十五條 如實記錄學生重考成績。 最終成績以該課程的最高分為準。 如果重修課程獲得最高分,則會在成績單上注明。
第九章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教師確認錄入成績無誤后河南大學選課,方可提交錄入成績并打印成績單。 成績單一式兩份,由任課教師、教研室主任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分別報學院(系)。 由教務處、教務處教務科存檔。
第三十七條 期末考試成績錄入后英語作文,考試成績將在網上向學生公布。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要求核對試卷的,可以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跨校選修課和公共基礎課
對于平臺課程,您可以憑有效證件和書面申請向所在單位教務處提出申請。 期末考試成績查詢、更正應在下學期開學后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截止日期后將不再接受申請。
第三十八條 成績查詢、更正程序如下:
(一)學生填寫《河南省大學生成績查詢及更正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交至相關學院教務處。
(2)教師和教務人員到教務處檢查試卷或相關材料。
(三)經核實成績確實不正確的,由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予以更正,并在試卷和成績單原件上簽字。 同時,老師將查詢結果填寫并簽署《河南省大學生成績查詢及更正申請表》。
(四)申請書報學院院長(主任)審核簽字后,加蓋學院公章。
(5)學生須攜帶《河南大學學生成績查詢更正申請表》兩份和加蓋所在院校公章的試卷復印件。 一份報學生所在學院,一份報教務處備案。
(六)學業管理系統中成績的更正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
第三十九條 學生成績入庫封存后,在無相關變更證明的情況下修改學生成績的,將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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