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0 15:10:40作者:佚名
文檔介紹:對外經濟貿易學院遠程教育大學選拔對外經濟貿易學院遠程教育大學2008-2009學年第一學期《涉外行政管理》期末考試大綱本復****大綱適用于本學期的期終考試,所列題目為期終試題試卷的出題范圍本次期終考試題型為四種:判定正誤;概念解釋;問答題;材料評述。判定正誤占40%名詞解釋占20%問答題占20%材料解讀占20%期終復****思索題(一)判定正誤涉外勞務管理是指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對具有涉外誘因的勞動服務活動的管轄處理。涉外勞務管理的根據是有關涉外勞務管理的方針新政與法律法規。中國涉外勞務的歷史可以追述到三國時期。新中國創立至變革開放曾經,涉外勞務具有濃郁的政治色調。我國境外勞務輸出已基本上產生了“非洲為主、發展歐洲、恢復中東、開拓歐美和南太”的市場格局。我國境外勞務輸出的規模與人口大國的地位相符。中國入世后,學院生就業市場也邁向國際化,赴海外就業成為可能。對外勞務合作由商務部管理,境外就業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對外勞務合作是指依法籌建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容許招收或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署協議,并按協議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急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動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我國有組織勞務輸出除對外勞務合作外,還有對外承包工程輸出勞務、技術和設備的出口輸出勞務、海外投資推動勞務輸出等方式。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高和科技水平的提升,技術和設備的出口輸出勞務在國家勞務輸出的人員比列,將會逐步上升。對外承包工程輸出勞務一直是我國勞務輸出的主要方式。公民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與境外雇主簽署勞動協議,在境外提供勞動并獲取勞動酬勞的就業行為。境外雇主應該提供所在國(地區)勞工或移民部門批準使用外籍(地)勞工的文件(正本)并可以委托別人申領。境外就業的時限由公民與境外雇主商定;可以依法續約,也可以依法簽署圣經。公民境外就業對公民的約束少,自己代辦費用低;并且風險小于有組織勞務輸出。外派勞務合作協議是規范外派勞務、處理外派勞務爭議的重要法律根據。根據國際慣例,勞務人員每工作滿11個月,可享受1個月或若干天的歸國帶薪放假涉外勞務輸出,其往返旅費和周末薪資由雇主負擔。根據國際慣例,勞務人員在受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雇主負擔,雇主應以1:150的比列為勞務人員配備大夫。外派勞務企業與境外雇主簽署外派勞務合作協議后,其要根據該協議的要求選拔勞務人員,與選中的勞務人員結成勞務協議。外派勞務人員的選拔應以考試、考核為基本手段,重點考察勞動者的技能、外語水平、有關法律知識、身體條件等項。
個別境外雇主對勞務人員的年紀、性別、婚否、語言、文化程度等有特殊要求,應該得到滿足。外派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簽署的勞務協議在內涵和外延上應與外派勞務合作協議相銜接。關于勞動工種、工作期限、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工資及支付方法、休假、醫療保險、勞動保護等,應與外派勞務合作協議一致。外派勞務人員培訓是指具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擬派出的各種勞務人員出國(境)前應接受的必要的適應性培訓。《外派勞務(研修生)培訓合格證》是外派勞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是外派勞務人員代辦出國(境)手續的證明文件之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或本地區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外派勞務項目進行審查,詳盡了解項目情況并登記在案。具有外交部授權自辦護照的企業可自行審查勞務項目;但在與我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舉辦勞務合作業務的,仍需報外交部審批。在審查項目時,如該項目屬派出勞務人員數目較多(20人以上涉外勞務輸出,含20人)或向服務行業派出男性,商務主管部門應就項目可行性、真實性向我國駐項目所在國(地區)使(領)館經商機構征詢意見后,方可給以審批。在審查項目時,如該項目屬外派勞務企業首次自行簽約步入某國(地區)市場舉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商務主管部門應就項目可行性、真實性征詢同級外事部門意見后,方可給以審批。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外派勞務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繳納服務費(即管理費和手續費),用于組織和管理外派勞務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派人單位為外派勞務人員保留工作崗位及仍在國外享受的個別福利待遇。根據公安部現有規定,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護照的境外就業人員出境,邊檢站要查驗其所持有效證件和《境外就業人員出境證明》。通過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申領境外就業手續須要出席外方雇主的筆試并在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協助、指導下與其簽署勞動協議。我國對外勞務輸出已基本產生“商務部宏觀管理、各部門協調合作、地方政府部門屬地管理、行業組織協調自律、駐外經商機構一線監管、與有關勞務輸入國共同管理”的體系。國家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推行許可證管理。經批準籌建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申請舉辦急聘人才出境業務時,除按規定遞交材料外,還應遞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打印件。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